温馨提醒(办理工伤保险业务)
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后,单位专管人员应在1小时内电话通知县劳动保障局工资福利股和工伤保险中心,并在24小时内形成书面材料送达或传真上报以上两个部门。
用人单位应当在员工伤亡事故发生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30日内向县劳动保障局工资福利股书面申请工伤认定。
员工或其亲属也可在伤亡事故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县劳动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
员工因工负伤(患职业病)后,用人单位应将伤者立即送往就近的医疗机构抢救并到定点医院医治。因伤情需要转院、旧伤复发医治、康复、配置辅助器具的,必须事先到县工伤保险中心申请,经核准报领导批准后才能办理。事先未经县工伤保险中心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伙食补助、交通食宿费等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员工因工伤亡的,用人单位或家属应当在医疗终结或劳动能力(等级)鉴定或经认定为因工死亡之后30日内持有关材料,到县工伤保险中心办理待遇申领手续事宜。
因工伤残或死亡员工的亲属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有关情形发生变更或者消失的,应当在30日内通知县工伤保险中心。
联系方式:
蓝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资福利股:0746-2212123
蓝山县工伤保险中心:0746-2258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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