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及驾驶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 机关公务车辆由局办公室统一调度和管理,其他局属单位车辆由所在单位管理。用车人和驾驶员要按照指定的用车时间、运行路线使用车辆。驾驶员在工作时间内如无出车任务,应在驾驶员办公室备勤。
第二条 车辆外出停放时驾驶员应看管好所驾车辆,不得远离。未经局主要领导批准不得外借或交由他人驾驶。
第三条 非工作时间及节假日,车辆必须入库或在指定办公场所停放,未经局主要领导批准不得擅自出车。
第四条 严禁公车私用,公务车辆一律不准参与婚丧嫁娶和其他影响交通形象的活动。
第五条 车辆外出蓝山以外的要进行登记,经局分管领导同意、局长批准,并报局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 车辆保养、维修要严格按照有关申报程序经主要领导批准,到指定厂家进行维修。因公外出途中车辆发生故障需维修的,应及时向局办公室汇报,并经局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维修。
第七条 车辆用油实行专人管理,严禁利用职务之便私自对非公务车辆加油,杜绝跑冒滴漏,做到节约用油、节能减排。
第八条 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县局的各项规章制度,任何时间不得饮酒,严禁开超速车、赌气车,确保行车安全,如出现违章应及时接受处理。
第九条 驾驶员要妥善保管车辆证件,并按时审验。凡人为造成丢失、被盗或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审验车辆和相关证件的,由本人负责补办或补审,一切费用自理。因工作调动,驾驶员应及时办理随车手续及工具的移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