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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志车辆管理制度
  • 2016-11-23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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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志车辆管理制度

第一条 执法车辆应按规定安装示警灯,车体颜色应符合上级部门标识要求,严禁私自安装示警灯、警报器;标志车辆应保持外观整洁,喷漆或标志脱落时,应及时清洗或修复;要保持车辆技术性能良好和行驶证、车辆保险等手续齐全有效。

第二条 标志车辆行驶时,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非紧急情况下不得擅自鸣放警笛;非执法工作需要不得擅自使用扩音器喊话,使用扩音器喊话时应使用文明用语,不准高音扰民。

第三条 标志车辆每晚19时以后和法定节假日,除执法活动外,不得继续行驶。

第四条 严禁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自行驾驶标志车辆;严禁其他单位、人员借用并驾驶标志车辆;严禁将标志车辆停放在饭店、宾馆、娱乐场所等非工作场所。

第五条 年度内对违反上述规定者,第一次给予通报批评;第二次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警告、记过等纪律处分;三次(含三次)以上及违规情节严重的,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免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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