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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商品房应关注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和购房款去向
  • 2019-05-07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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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商品房应关注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和购房款去向

 

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商品房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和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为保障广大购房者的合法利益,请广大购房者密切关注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网签备案及购房款存入资金监管账户情况,如有开发企业延期办理或者未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购房款未按规定存入《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中载明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可到蓝山县房产局查询、投诉。

 

 

蓝山县房产局

2019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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