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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山县人民政府关于集中清收国家公职人员拖欠银行业及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公告
  • 2009-09-07 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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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创建金融安全区,改善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诚信蓝山,根据全市贷款清欠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蓝山县委办公室、蓝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蓝山县集中开展清收国家公职人员拖欠银行业和住房公积金贷款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蓝办[2009]28号)要求,构建经济金融协同发展、共同繁荣的长效机制,县人民政府决定对国家公职人员拖欠银行业及住房公积金贷款进行集中清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贷款清收对象

截止20096月底,已在我县各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统称“债权人”)贷款,且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国家公职人员(含离、退休国家公职人员,以下统称“债务人”),包括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央省市驻蓝单位以及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二、贷款清收程序

(一)催收通知阶段(200981日至831日)。2009831日之前,由蓝山县国家公职人员拖欠银行业及住房公积金贷款清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清欠办”)对全县国家公职人员拖欠贷款情况进行清理核实,向债务人及其所在单位分别下发《贷款催收通知书》和《协助催收贷款通知书》。对拒签《贷款催收通知书》的债务人,所在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应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债务人所在单位要切实制定清欠工作措施,协助清收贷款工作。

(二)主动还款阶段(200991日至920日)。债务人必须于2009920日前主动到债权人机构还清贷款本息。对主动以现金偿还贷款的,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机构缴款;对主动以工资偿还贷款的,由债务人工资发放单位按贷款合同规定或其它有效依据按月扣划还贷金额(留给基本生活费);对主动以动产或不动产抵偿贷款的,由法院依法公开拍卖,县国土、房产等部门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同时,对主动偿还贷款的债务人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

(三)张榜公布阶段(2009921日至930日)。债务人在2009920日前未主动到债权人机构办理还款手续的,县清欠领导小组将在债务人所在单位予以张榜公布,并在本单位范围内通报。对分文未还、清偿比例低、数额大、态度不好的,将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开曝光,责令欠贷人员在规定的期限内还清所欠贷款。

(四)行政措施还贷阶段(2009101日至1031日)。债务人具有偿还能力,经张榜公布后仍不到债权人机构办理还贷手续的,视为恶意拖欠贷款行为。由县组织、人事和纪检监察等部门根据国家公职人员有关管理办法处理,对其采取党纪政纪处罚。债务人工资由所在单位或财政扣划还贷(留给基本生活费),并不予提拔、不予调动、不予评优。同时对恶意拖欠贷款的债务人,将其不良信用记录纳入社会征信管理系统进行管理。是中共党员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予以处理;是公务员的,按照《公务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予以处理;是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的,按照有关规定,由同级人大、政协终止其履职权力。

(五)司法强制执行阶段(2009111日至1130日)。对恶意拖欠贷款的债务人,由债权人统一向县人民法院申请发布支付令,限期履行还款义务;逾期不履行的,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县法院发出强制执行通知书后,仍不履行的,由县法院依法采取冻结划扣银行存款、查封拍卖个人财产等措施强制执行。

三、其它有关事项

(一)对贷款清收过程中发现的涉嫌违纪违法行为,由县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立案查处;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二)为方便债务人办理还贷手续,切实保障债权债务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设咨询电话(清欠办:2227227、信用联社:2218656、农业银行:2211382)。

 

 

 

蓝山县人民政府 

二○○九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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