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蓝山县行政办公中心搬迁建设征地的
公 告
蓝山县行政办公中心搬迁建设用地项目已经《湖南省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审批单( 2007 )政国土字第 659 号》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09]43 号)》、蓝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蓝山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蓝政发[2008]6号)、蓝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蓝山县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蓝政发[2010]2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切实做好我县城镇建设用地征地、拆迁和安置工作,现将我县行政办公中心搬迁建设征地拆迁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蓝山县行政办公中心搬迁建设。
二、征用土地位置及面积:蓝山县塔峰镇三里村,共征用三里村集体土地11.1925公顷。
三、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征用水田每亩 32670 元;
征用旱土每亩 19602 元;
征用林地每亩 I7969元
以上征地补偿标准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属物补偿费。
四、被征用土地四至界线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时间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及其它相关证明材料,到蓝山县行政办公中心搬迁指挥部(指挥部设在县财政局,电话: 2216668 )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及丈量。
五、登记及丈量时间: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控制红线范围内抢建、抢种、抢垒。凡抢建、抢种、抢垒的土地上附属物和青苗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蓝山县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