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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山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议
  • 2013-04-24 09:18
  • 来源: 县人大办
  • 发布机构:
  • 作者:县人大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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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山县人大常委会

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议

  饮用水安全是事关民生的重要问题,是一个地区发展水平和生活质量的重要标志,也是实现小康社会的一项重要指标。为了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保障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作如下决议:

  一、深入宣传,增强饮用水安全意识。饮用水的安全问题,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关系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抓紧解决严重威胁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的饮用水水源污染问题,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维护社会安定团结,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紧迫任务,是关系到科学发展观的落实,关系到实现蓝山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的重大问题。全县上下务必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把确保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作为执政为民的一项重要工作,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确保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饮用水水源的永续利用。进一步抓好宣传教育,采取多种形式,抓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增强各级领导对水源地保护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强化全县人民的饮水安全意识,形成共同参与、自觉保护水源地的良好氛围。

  二、加强协作,制定饮用水保障规划。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安全保障纳入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综合评价体系。要组织开展饮用水源地安全状况调查评价,建立健全饮用水源地保护的部门联动和重大事项会商机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应当会同水利、环保、国土资源、林业、农业、供水、卫生等部门编制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建章建制,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要尽快出台全县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建立健全考核督查、问题排查、部门联动和重大事项会商协调等制度,尽快形成区域全覆盖、管理全过程的饮用水源地保护和安全监管的体系。按照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要组织水利、环保、供水等部门进行科学论证,科学合理地设置饮用水水源地。为保障饮用水源地安全,县人民政府要在核准的饮用水源地,划定部分水域和陆域为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

  四、综合治理,预防饮用水水源污染。县、乡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影响饮用水源地安全的各类项目建设,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严禁建设有污染的项目。要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调水沿线及库塘的污染综合治理,坚决关闭各类污染企业。优先开展水源地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加快推进乡村环境综合整治,做好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的收集、处理。积极发展生态农业,大力实施化肥、农药减量工程,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耕地和果园实施测土配方施肥,严格控制农业面源污染。水源保护区内要实行封山育林,水源涵养林要按有关规定划定为生态公益林,荒山坡地要造林还林。严禁在水源保护区内垦荒造地、开山挖石采矿、乱砍乱伐森林,加强湿地保护和生态隔离带建设。

  五、严格执法,强化水环境监督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向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的水体排放污水,禁止在一级保护区内从事任何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禁止在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在二级保护区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有关执法部门必须严格依法行政,严肃查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行为,严肃查处任何破坏、污染饮用水水源地的违法行为。要坚决制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产生新的污染,对在饮用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内的违法建设、不法排污、污染严重的污染源,必须依法取缔和治理。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不该批准建设而已批准的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要坚决予以撤销。要加强水环境现场监督管理,采取严格措施,开展经常性的水环境保护执法检查。

  六、加大投入,保护建设好备用水源。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质良好、水量稳定的水库、河道作为区域发展预留饮用水源地,按照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确定的饮用水源区的要求加以保护。县城要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加快第二水源的论证、立项,建设第三水厂。供水部门要加大投入,加高新田湾河拦河坝,增加新田湾河的蓄水量,要确保现有水厂的两个相对独立取水口都能保证独立供水一周以上。要加大资金投入,建设和改造污水及垃圾处理设施,修好水源保护区道路和容易进入水域地段的防护墙或防护栏、排水沟,完善交通标志标识,防止生产生活废弃物对水体的污染。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要加强日常管理,确保设施正常运行,提高饮用水水源污染综合防治能力。

  七、加强检测,定期公布饮用水质量。县人民政府要建立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预警预测系统和监测信息公布制度。环保局要加强饮用水源地环境质量的监测,依法发布环境状况公报。水利局、水文局应当加强对饮用水源地水量、水质的监测,依法发布水文情报预报。供水部门、卫生监督部门应当加强水质检测,定期公布饮用水水质情况。环境保护、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发现饮用水源地水量、水质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应当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可能受到影响的供水单位通报。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利、环保、供水等部门和供水单位,建立饮用水源地的日常巡查制度。巡查中发现可能影响饮用水源地安全的行为时,应当及时制止,并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在发生水污染事故及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影响正常供水时,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信息。

  八、跟踪问效,确保本决议贯彻实施。县人大常委会要加强督促检查,适时听取工作情况报告,保障本决议的顺利实施。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决议,制订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实施办法。本决议通过之日起六个月内,县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完成全县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并对全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提出划定方案,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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