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认真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实施意见》(简称“十项规定”)和《蓝山县党政机关国家工作人员“十条禁令”》(简称“十条禁令”),听取群众意见建议,及时受理群众的投诉举报,更有力地惩治违法违纪行为,维护全县风清气正的良好环境,现公告如下:
1、欢迎社会各界对有关部门单位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九条规定”、市委“十条规定”、县委“十项规定”和“十条禁令”等有关制度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2、提倡和鼓励实名举报。原则上不得代替他人举报。举报人应尽可能告知被举报人的姓名、单位、违法违纪事实的具体情节和证据。当需要举报人配合调查取证工作时,举报人应当积极配合,不得干扰举报调查工作。实名举报的,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将严格保密。
3、举报内容必须实事求是,真实可靠,不得提供虚假信息,不得虚构事实对被举报人进行诬告、毁谤。对经核实确属无中生有、恶意诽谤、诬告陷害被举报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4、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在县直相关单位部门和各乡镇办事处均设有举报箱,设立了举报电话,开通了县纪委举报邮箱。同时,在蓝山新闻网、政府网、组工网,红网问政书记、县长信箱,以及蓝山论坛、天下蓝山人等网站开设民声投诉专栏。
举报邮箱:Lsjw@vip.163.com
举报电话:县长热线:12345;县纪委:0746-2216734;
县委组织部干部教育监督室:0746-2223813。
我们将确定专人对举报投诉件进行甄别、分类、交办,对事实依据清楚,提供重要线索的举报投诉及时进行查处。
中共蓝山县委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14年3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