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蓝山县委 蓝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实施《蓝山县党政机关国家工作人员“十条禁令”》的决定
蓝发〔2014〕9号
(2014年3月10日)
为进一步整顿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优化发展环境,经县委常委扩大会议研究,特制定《蓝山县党政机关国家工作人员“十条禁令”》。
一、严禁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欺上瞒下,弄虚作假;
二、严禁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配和工作安排;
三、严禁上班时间打牌、下棋、打麻将、看电影、炒股票、玩游戏、上网购物、串岗和上网聊天,以及到歌舞厅、洗浴场所等休闲娱乐;
四、严禁向企业和服务对象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和索、拿、卡、要、报;
五、严禁粗暴对待服务对象,办事拖拉、推诿扯皮,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损害经济发展环境;
六、严禁违规收受红包礼金和利用婚丧嫁娶借机敛财;
七、严禁酒后驾车和在公共场所酗酒滋事;
八、严禁组织、参与赌博活动和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
九、严禁参与非法买卖土地和非法开采矿产;
十、严禁组织、参与封建宗族活动和谋划、鼓动、参与非法上访。
全县党政机关国家工作人员违反上述禁令情形之一的,一经查实,情节严重的,是领导干部的,一律予以免职;是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当年度考核一律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构成违法违纪的,一律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本禁令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