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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山县城区违法建筑处理规定
  • 2014-05-19 11:02
  • 来源: 蓝山政府网
  • 发布机构:
  • 作者:蓝山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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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山县城区违法建筑处理规定

2014年4月30日

  为加强城区规划和土地管理执法,维护城区建设秩序,及时有效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改善人居发展环境,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和谐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违法建筑处理规定:

  一、以下违法建筑(含构筑物)必须拆除:

  1、城区街道两侧及主要道路两侧的;

  2、沿河风光带规划区域内的;

  3、重点项目规划区域内的;

  4、行政机关事业单位院内的;

  5、企业改制后收归政府管理土地上的;

  6、侵占公共场所、绿地的;

  7、影响供水、供电、供气及占用消防通道等影响公共安全的;

  8、住宅小区内的;

  9、严重影响城市景观的;

  10、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

  11、影响交通安全的;

  12、占用土地,且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13、危害整体建筑安全和损害他人利益的;

  1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必须拆除的。

  对以上违法建筑强制拆除的,应依法进行强制拆除或代履行,代履行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二、对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和改变规划使用性质的违法建筑,由住建部门认定,城管执法部门作出行政处罚,需要部分拆除的应当报请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拆除,包括下列情形:

  1、城镇建设工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已进入规划审批程序并取得审核同意的规划文件,且符合规划审批文件的内容进行建设的。

  2、城镇建设工程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已采取整改措施,通过改建或拆除达到与许可内容一致的。

  3、报经县规委会同意采取改正措施的情形。

  已建成违法建筑暂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无结构安全隐患、对周边利益相关人和公共利益无利害影响、不影响消防与抗震等安全、不影响市容绿化景观的,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书面向县城建领导小组提出申请,在城管执法部门依法作出处罚处理后,并承诺在城乡规划实施需要时无条件自行拆除的,可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暂缓强制拆除。《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年。

  三、对违法建筑影响规划程序的定性,由住建部门认定。住建部门应当及时一案一复,并书面明确作出定性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四、必须拆除的违法建筑,拆除时可能影响他人利益和公共安全而不宜立即拆除的,可依法予以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

蓝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蓝山县国土资源局

蓝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4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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