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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缔城区马路市场和占道经营行为的通告
  • 2014-05-06 09:19
  • 来源: 蓝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发布机构:
  • 作者:蓝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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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推进创建省级卫生城市工作,规范市场经营秩序,美化城市市容环境,确保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由相关职能部门全面取缔城区马路市场和占道经营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取缔范围:东门口及东正街早市、环城路金龙街、城东北路与新建路交汇路口周边、湘粤路与英才路交汇路口周边、南平路劳动服务公司路口周边、南平路博爱学校路口周边等马路市场和城区内所有主次干道人行道的占道经营行为。

   二、取缔时间:从2014年5月5日起进行宣传发动和自行清理;5月初至6月底完成临时市场的建设;7月上旬组织开展联合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全面取缔在上述范围内的各类马路市场和占道经营行为,所有经营户必须进入临时市场或指定地点经营。

  三、塔峰镇人民政府和各社区要加强对马路市场经营户的宣传教育引导,做好退路归市、进场经营工作,做到堵疏结合、分类整治。城管、公安交警、市场服务中心、工商、环卫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开展联合执法,实施统一行动,坚决取缔城区内的马路市场和占道经营行为。

   四、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继续占用城市道路从事经营的经营户,城管等执法部门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强制取缔并予以从重处罚。

   五、马路市场经营户和广大市民要积极支持配合对城区马路市场和占道经营行为的取缔工作。对妨碍、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蓝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蓝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蓝山县市场服务中心

蓝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蓝山县环境卫生管理局

蓝山县塔峰镇人民政府

    2014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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