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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山县金融知识宣传资料
  • 2014-09-23 15:32
  • 来源: 蓝山县金融办
  • 发布机构:
  • 作者:蓝山县金融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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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非法集资的定义

  非法集资,主要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机构或者个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二、非法集资的特征

  它一般具备四个特征: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是通过新闻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宣传。三是承诺在一定时期内以货币、实物、股份分红等形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是面向社会大众吸收资金。在这四个特征中,最主要的是第四个方面,面向社会公众即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是一种涉众型的经济犯罪行为。

  三、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段

  1、承诺高额回报。不法分子为吸引群众上当受骗,往往编造“天下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通过暴利引诱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者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

  2、编造虚假项目。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等幌子,经营项目由传统的种植、养殖行业发展到高科技术开发、集资建房、投资入股、售后返租等内容,以订立合同为幌子,编造虚假项目,承诺高额固定收益骗取社会公众投资。有的不法分子假借委托理财名义,故意混淆投资理财概念,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网络炒汇、电子商务等新名词迷惑社会公众,承诺稳定高额回报,欺骗社会公众投资。

  3、以虚假宣传造势。不法分子为了骗取社会公众信任,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采取聘请明星代言、在著名报刊上刊登专访文章、雇人广为散发宣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制造虚假声势,骗取社会公众投资。有的不法分子利用网络虚拟空间将网站设在异地或租用境外服务器设立网站。有的还通过网站、博客、论坛等网络平台和QQ、MSN等即时通讯工具,传播虚假信息,骗取社会公众投资。一旦被查,便以下线不按规则操作等为名,迅速关闭网站,携款潜逃。

  4、利用亲情诱骗。不法分子往往利用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用高额回报诱惑社会公众参与投资。有些参与传销人员,在传销组织的精神洗脑或人身强制下,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集资规模不断扩大。

  四、非法集资的社会危害

  非法集资是资本市场和民间借贷活跃发展催生的产物,容易伴生放高利贷、暴力收账、卷款潜逃等违法行为,其领域已广泛渗透到农业、房地产、商贸、建筑、金融、食品加工、旅游、医疗卫生和教育等行业,形式多样,隐蔽性、欺骗性强,危害十分巨大,严重影响经济发展大势和社会稳定大局。一是非法集资使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甚至血本无归。用于非法集资的钱可能是参与人一辈子节衣缩食省下来的,也可能是养命钱,而非法集资犯罪分子通过欺骗手段聚集资金后,任意挥霍、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有,参与者很难收回资金,甚至倾家荡产、血本无归。二是非法集资严重干扰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极易引发社会风险。三是非法集资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严重影响社会和谐。非法集资往往集资规模大、人员多,资金兑付比例低,处置难度大容易引发大量社会治安问题,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五、参与非法集资形成的风险及损失承担

  有关法律明确规定,因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而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在取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只负责组织协调工作,而不能采取财政拨款的方式弥补非法集资造成的损失。这意味着一旦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参与者利益不受法律保护,不能要求有关政府部门代偿,希望社会公众千万不要参与非法集资活动。

  参与非法集资,法律不保护,政府不买单,风险自己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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