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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县本级第一批监管清单目录的通告
  • 2015-01-27 17:25
  • 来源: 蓝山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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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蓝山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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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蓝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发布县本级第一批监管清单目录的通告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厘清县本级部门监管职责,创新监管模式,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立规范高效的行政监管机制,决定在本县推行监管清单管理制度。现就发布县本级第一批监管清单目录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县本级第一批监管清单目录共涉及15个县直部门的28项监管项目。今后,随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根据行政审批事项情况,制定发布相应的监管清单目录,并对原发布的监管清单目录进行调整和补充完善,确保监管清单及时、准确、有效。

  二、对于已经取消的项目,相关部门要制订详细的监管方案,进一步细化监管方式,明确组织领导,将监管职责逐步分解,确保各项监管职责落到实处。同时,对暂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非行政许可项目、年检项目和其他管理服务事项也应纳入监管范围,做到全程监管、无缝监管。

  三、结合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将承接下放和取消的审批职责调整为监管职责,并通过重新制定部门“三定”或调整优化职责配置的方式,将其监管职责予以规范和明确。

  四、建立监管职责履职情况督查考评机制。由县政府办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各部门履行监管职责情况开展专项督查和定期综合评议,并将结果纳入部门工作绩效考评的一项重要指标。对未按规定履行监管职责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严格问责。

  附件:蓝山县本级第一批监管清单目录

  蓝山县人民政府

  2015年1月5日

 

 

 

蓝山县本级第一批监管清单目录
序号 监管项目 监管环节(对象) 监管内容(措施) 监管依据 执行单位 备注
1 农资(包括农药、肥料、种子) 生产、经营监管 农资的批发商、乡(镇)、村小型农资店    1.切实加强农资产品经营环节监管,深入推进农资产品溯源管理,对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依法处理;2.扩大监督抽查范围,增加抽查频次,对群众反映强烈和问题突出的产品进行重点抽检;3.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产品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部门查处;4.推进放心农资下乡进村。  《农药管理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 农业局
2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生产、收购、储存、运输农产品及屠宰的单位 1.科学规划生产地,禁止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标准的区域生产、捕捞、采集食用农产品和建立生产基地;
2.科学、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
3.建立生产档案,要求企业如实填写生产档案并保存2年以上;
4.依法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
5.禁止销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的;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 农业局
3 畜禽养殖生产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分散养殖户 1.制定对畜禽养殖环境、疫病、投入品以及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计划,按计划开展监督检查工作;2.指导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建立健全生产管理制度,采取相应的质量保证措施,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3.监督畜禽养殖者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处理规程,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4.监督畜禽养殖不得有添加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的泔水饲喂家畜,在垃圾场或者使用垃圾场中物质饲养畜禽等养殖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畜牧局
4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 畜禽屠宰、出售以及运输 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对动物产品加盖验讫印章或者加封检疫标志。
1.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实行报检制度。在出售或者离开饲养地、产地之前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检;2.外县(市)的动物在输入本地卸下饲养后,再转运到其他县(市)的,由货主及时向本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申报重新检疫,并对运载工具实施消毒;3.屠宰场(厂、点)的动物,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疫员到屠宰场(厂、点)依法实施检疫。屠宰场(厂、点)应当支持配合,提供开展检疫工作必要的条件;4.从省外引进的种用、乳用动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输入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监督下,隔离观察,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5.从省外输入动物、动物产品,货主应当向输入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申报,经验证查物,符合规定的,方可卸下屠宰、经营或者饲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畜牧局
5 养老机构监管 养老机构 1.对养老机构进行评估(可委托第三方实施),定期对养老机构的人员、设施、服务、管理、信誉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2.通过书面检查或者实地查验等方式对养老机构进行年度检查,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3.受理对养老机构的举报和投诉,并及时核实、处理;4.联合消防、安全等部门不定期进行专项检查。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 民政局
6 矿产资源监管 矿产资源监督相对人(公民、矿业权人、其他组织) (一)矿产资源勘查监督措施:1.加强勘查行为的监督,重点对是否存在无证勘探、越界勘查、以采代探、非法转让、不按规定施工等行为进行监督;2.加强对探矿权人履行义务情况的监督,重点对探矿权人履行缴纳规费、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等义务进行监督。
(二)矿产资源开发监督措施:1.加强开发利用行为的监督,重点对是否存在非法开采、越界开采、非法转让、不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设计方案进行开发等行为进行监督。2.加强对采矿权人履行义务情况的监督,重点对采矿权人是否履行缴纳规费、保护矿山地质环境、土地复垦等义务进行监督。
(三)储量监管措施:1.对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单位(人)按规定进行矿产资源登记;2.对采矿权人要求按规定开展矿产资源储量动态检测和填报年度储量统计报表。
(四)地质环境监管措施:1.对本辖区矿山地质环境进行监管,组织开展矿山地质环境调查,制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2.严格执行新建矿山环境影响评估制度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
《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局
7 土地资源监管 土地使用权人 (一)土地开发利用监管措施: 1.强化土地供后监管。2.将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情况,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一项内容。3.建立房地产用地开竣工申报制度。用地者应当在项目开工、竣工时,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书面申报。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未开工、竣工的,用地者要在到期前15日内,申报延迟原由,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按合同约定认真处理后,可通过增加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条款或签订补充协议等方式,对申报内容进行约定监管。对不执行申报制度的,要向社会公示,并限制其至少在一年内不得参加土地购置活动。4.强化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后监管。保障性住房用地不得从事商业性房地产开发,因城市规划调整需要改变的,应由政府收回,另选地块供应。对违法违规的企业,要依法查处。5.要建立房地产企业土地开发利用诚信档案,对招拍挂竞得土地后不及时签订成交确认书或出让合同、违约的,要依法依规处理,向社会公示,计入诚信档案,并入网上传部房地产用地开发利用诚信体系,并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6、土地使用者未经政府和规划部门同意,擅自改变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由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监管措施:出租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缴费通知规定的期限内不依法缴纳土地收益的,责令其限期缴纳。
(三)临时用地监管措施:1.加强对临时用地合法手续、面积、用途及使用年限的监管。2.土地使用者在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时,涉及土地复垦的,按有关规定执行。3.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临时用地的,应当在灾后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4.临时使用土地期限期满需要延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于期满前两个月内提出延期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53号令)、《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3号令) 国土资源局
8 建筑活动 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测试验、施工图审查等企业或单位以及相关从业人员 1.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一的诚信标准和管理办法,负责对本县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主体的诚信行为进行检查、记录,同时将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及时报送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原则,逐步建立诚信奖惩机制,在行政许可、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质管理、工程担保与保险、表彰评优等工作中,充分利用已公布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诚信行为信息,依法对守信行为给予激励,对失信行为进行惩处。在健全诚信奖惩机制的过程中,要防止利用诚信奖惩机制设置新的市场壁垒和地方保护。3.对参与工程建设的其他单位(如建筑材料、设备和构配件生产供应单位等)和实行个人注册执业制度的各类从业人员的诚信行为信息,可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07〕9号) 住建

9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1.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的监督检查; 2.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 3.对施工技术资料、监理资料以及检测报告等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的监督检查; 4.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 5.对混凝土预制构件及预拌混凝土质量的监督检查; 6.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取证和核实、提出处罚建议或按委托权限实施行政处罚; 7.随时了解和掌握本县工程质量状况;8.其他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91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住建

10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 对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工程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一)日常监管:1.听取工作汇报或情况介绍;2.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和资质资格证明;3.考察、问询有关人员;4.抽查施工现场或勘察现场,检查履行职责情况;5.反馈监督检查意见。(二)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1.对于承建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工程项目,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2.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企业从事施工活动的依法进行处罚;3.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对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建议发证机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4.对于发生重大事故的施工企业,立即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生产安全事故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跨省施工的,由事故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将事故情况通报给发生事故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5.对向不具备法定条件施工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及向承建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项目颁发施工许可证的,建议追究有关主管部门的违法发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9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70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住建

11 木材加工监管 木材加工(经营)企业 1.检查企业原材料收购台账、木材运输证登记台账和产成品销售台账。对没有建立相关台账的,责令改正。2.查处违法行为。木材加工(经营)企业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令)《湖南省林业条例》(2001年1月8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林业局
木材加工监管 木材加工(经营)市场 1.开展日常巡查;2.对群众举报进行调查、核实;3.对无木材加工(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个人或其他组织,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进行查处,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令)《湖南省林业条例》(2001年1月8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林业局
13 野生动物保护监管 野生动物收购、经营市场 1.对养殖监管市场、流通监管市场进行日常疫病检查;2.结合当地实际需求及同级执法部门工作要求,对辖区驯养繁殖企业开展联合排查,重点对涉猎捕案件高发辖区进行联合排查,对无证照经营户进行联合清理整顿;3.查处违法行为。多次非法收购、销售、加工无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经营证或者无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重点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没收非法经营的野生动物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林业局
14 娱乐场所监管 持有效娱乐经营许可证的经营网吧、电影放映等 对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予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经营许可证。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 文广新局
15 医疗机构监管
经依法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 在经常性卫生监督过程中,对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的依法依规执业情况进行监管,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传染病防治、医疗废物、放射诊疗、医院感染、消毒产品、血液安全进行监管。 《传染病防治法》、《执业医师法》、《母婴保健法》、《献血法》、《职业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 卫生局
16 生活饮用水 供水单位、消毒服务机构、消毒产品和涉水产品生产经营单位 1.在预防性卫生监督过程中,参加对新、改、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2.在经常性卫生监督过程中,对供水单位、消毒服务机构、消毒产品和涉水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卫生监督和技术指导。
《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程》、《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等 卫生局
17 学校卫生监管 学校和托幼机构 1.在预防性卫生监督过程中,参加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学校校舍的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2.在经常性卫生监督过程中,对学校和托幼机构教学及生活环境、传染病防控、医疗机构(保健室)、生活饮用水、公共场所进行监督和技术指导。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中小学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电视教室座位布置范围和照度卫生标准》、《中小学校教室采暖温度标准》、《中小学校教室换气卫生标准》、《书写板安全卫生要求》、《学校课桌椅功能尺寸》、《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学校卫生监督工作规范》 教育局、卫生局
18 环境保护 生态管理 1.对辖区域内各类自然保护区进行监督检查;2.加强对生态示范创建区域的环境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环保局
19 环境保护 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 1.县环境保护局对本县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2.县环境保护局或者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3.环境保护局或者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排污单位)警告或者处以罚款、报请限期治理、关停整顿等;4.实行排污许可证发放,对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时限、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做出规定;5.实行主要污染物减排总量指标前置审批,实施源头控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环保局
20 环境保护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1.加强饮用水水源地安全风险隐患排查;2.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是否有违法行为,并督促有关单位建立警示标志牌,完善基础性工作;3.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的水质监测、监控,采取高频次监测方式严密监控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确保饮用水水源地水质;4.建立健全饮用水源应急预案制度,饮用水源保护工作日常管理;5.建立健全巡查记录、水质日常监测数据、预警报告制度。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环保局
21 环境保护 涉重金属企业 1.对涉重金属企业进行日常监管和监测,加强企业档案及危废申报、处置管理;2.加强涉重金属企业的生产管理和对污染防治设施进行管理;3.加强涉重金属污染企业清洁生产审核。 环保局
22 环境保护 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 1.加强辖区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申报、经营报告制度;2.加强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巡查;3建立健全监管联动机制,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4.督促企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5.加强对生产单位和经营单位的环境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 环保局
23 粮食经营监管 粮食经营者 根据经营者守法诚信等级实行分类监管。
监督检查采取要求报送书面材料或实地检查形式,履行下列职权:1.对粮食收购者的收购资格进行核查;2.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检查粮食的库存量和收购、储存活动中的粮食质量以及原粮卫生;3.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4.查阅粮食经营者有关资料、凭证;5.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国粮检〔2004〕230号)、《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国粮政〔2004〕121号) 粮食局
24 餐饮服务 持《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服务单位,包括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中央厨房等 1.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和抽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对经营产品进行抽验。2.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分级管理和动态等级评定。对动态等级评定为优秀的,原则上12个月内至少检查1次;评定为良好的,原则上6个月内至少检查1次;评定为一般的,原则上4个月内至少检查1次。3.开展专项检查。对餐饮服务单位涉嫌严重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可能造成严重危害或重大社会影响的;餐饮服务单位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隐患,可能造成严重危害或重大社会影响的,餐饮服务单位存在食品安全隐患,可能引发食品安全风险的。4. 处置违法违规行为。监管过程中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其改正,并依法对其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产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食药监食〔2012〕5号) 食品药品监督局
25 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市场监管 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经营(零售)商 加强日常监管,依法查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等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食品药品监督局
26 校车使用 全县各级各类学校(含民办学校) 1.对全县校车、校车驾驶员、随车人员的基本情况进行采集;2、加大专项整治行动力度,对非专用校车进行淘汰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617号 教育局、交警大队、交通局、安监局
27 民办学历教育(幼儿教育) 民办初级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校、幼儿教育机构 1.日常巡查:重点检查学校的规章制度建设、师资状况、办学条件、教学质量(包括学员技能鉴定合格率)和招生宣传等情况;2.定期监督:每半年全面检查学校的办学情况,学校需定期提交工作总结以及相关资料给业务主管部门;3.违法处置:监管过程中发现民办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的,依法对其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将吊销办学许可证。
《民办教育促进法》 教育局
28 安全生产监管 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等 日常督查:实施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规章、标准和规程,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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