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严厉打击我县非法生产、销售、安装使用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和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干扰、解扰、截传广播电视信号(非法设立电视前端)的违法行为,加强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和广播电视传播秩序的管理,促进全县文化和广播电视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等规定。由蓝山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牵头,联合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公安、工商等部门,对我县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和广播电视传播秩序进行集中整治活动。根据请示县专项集中整治活动领导小组意见,特通告如下:
一、凡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均实行许可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二、经许可后,对所安装使用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技术性能,由国家安全部门负责检验审核,并视情况采取必要的技术安全防范措施。
三、对违反《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等规定,擅自销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停止销售,没收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可处以相当于销售额二倍以下的罚款;对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部门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对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干扰、解扰、截传广播电视信号(非法设立电视前端)的,由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对于非法生产、销售、安装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干扰、解扰、截传广播电视信号(非法设立电视前端),尚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治安管理处罚;情节较重、构成犯罪的,可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抗拒、阻碍管理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将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蓝山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015年9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