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醒告诫执行价格政策通知书(蓝价检提告字〔201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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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10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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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价检提告字〔2017〕1号
蓝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提醒告诫执行价格政策通知书
县各客运企业、经营车主:
2017年春运1月13日开始,2月21日结束。为了确保春节期间客运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发改委《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有关规定,我们特向你们发出“提醒告诫执行价格政策通知书”,请遵照执行:
一、要自觉遵守价格政策。根据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通运输厅湘发改电[2016]17号明传电报的精神,2017年春运期间客运票价不加成。道路运输企业平时执行票价按规定下浮的,允许恢复按核定票价执行,但不得突破规定票价。跨省道路客运价格和网约出租车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各经营单位和车主均要严格执行上述政策,不得在价外自立项目收费、不得串通涨价。否则,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发改委《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有关规定,除没收价格违法所得以外,还将视情节轻重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二、要自觉搞好明码标价。要在旅客售票处、客运车辆醒目位置张榜公示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表,便于人民群众监督,同时,还要公布价格投诉电话“12358”。如不明码标价,将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要积极配合发改部门监督检查。价格执法人员依法开展价格监督检查时,经营单位应积极配合,主动提供价格检查所需要的相关资料。不得刁难价格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不得提供虚假价格资料和证据材料。否则,将按照原国家计委关于“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行为的处罚办法”,根据情节轻重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三日
主题词:提醒 告诫 价格政策 执行 通知 
抄送:县政府办,县春运办,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聂朝飞。 (印发50份)
蓝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1月13日印制
附件:蓝价检提告字[2017]1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