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湖 南 省 蓝 山 县 人 民 法 院 | |||||
| 失信被执行人曝光台(第四期) | |||||
| 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司法权威,促进社会诚信,严厉制裁和打击“赖账者”,有效敦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现曝光一批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缺乏诚信的被执行人名单,并将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成。对于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对抗逃避执行、转移隐匿财产、违反限制消费规定的被执行人,本院将依法进行民事制裁和刑事追究。现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如下: | |||||
| 涉金融机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 |||||
| 序号 | 被执行人 | 性别 | 身份证号码 | 执行案号 | 住 址 |
| 1 | 黄远军 | 男 | 4329271983****4314 | (2017)湘1127执162号 | 湖南省蓝山县大桥乡堡城村3组 |
| 2 | 周贵民 | 男 | 4329271983****4315 | (2017)湘1127执163号 | 湖南省蓝山县大桥乡堡城村2组 |
| 蔡兰 | 女 | 5102301983****5427 | |||
| 3 | 雷雨田 | 男 | 4329271967****4331 | (2017)湘1127执164号 | 湖南省蓝山县大桥乡桥市村5组 |
| 黄晓伟 | 女 | 4329271968****4343 | |||
| 4 | 朱宣喜 | 男 | 4329271983****0038 | (2017)湘1127执165号 | 湖南省蓝山县塔峰镇塔峰路3号 |
| 黄锦花 | 女 | 4329271982****2024 | |||
| 6 | 彭先根 | 男 | 4329271965****0053 | (2017)湘1127执166号 | 湖南省蓝山县塔峰镇东侧村3组 |
| 7 | 欧阳高明 | 男 | 4329271968****205X | (2017)湘1127执167号 | 湖南省蓝山县塔峰镇(总市)大坪村3组 |
| 喜春兰 | 女 | 4329271965****2026 | |||
| 8 | 邓志军 | 男 | 4329271972****3159 | (2017)湘1127执169号 | 湖南省蓝山县楠市镇朋佳村7组 |
| 全红良 | 女 | 4311271974****2826 | |||
| 9 | 黄民安 | 男 | 4311271988****2310 | (2017)湘1127执168号 | 湖南省蓝山县祠堂圩镇(蓝屏)背山村4组 |
| 黄建生 | 男 | 4311271953****4773 | 湖南省蓝山县祠堂圩镇(蓝屏)背山村4组 | ||
| 李华珍 | 女 | 4329271952****2622 | 湖南省蓝山县祠堂圩镇(蓝屏)背山村4组 | ||
| 10 | 张四明 | 女 | 4329271954****3126 | (2017)湘1127执170号 | 湖南省蓝山县楠市镇朋佳村2组 |
| 全解成 | 男 | 4311271952****2815 | |||
| 11 | 彭章富 | 男 | 4329271960****205X | (2017)湘1127执171号 | 湖南省蓝山县塔峰镇总市村2组 |
| 12 | 黄生英 | 男 | 4329271963****2311 | (2017)湘1127执172号 | 湖南省蓝山县祠堂圩镇龙田村7组 |
| 13 | 黄祥发 | 男 | 4329271963****2813 | (2017)湘1127执173号 | 湖南省蓝山县楠市镇大元里村1组 |
| 14 | 陈流阳 | 男 | 4329271966****3811 | (2017)湘1127执174号 | 湖南省蓝山县土市镇汪田村3组 |
| 15 | 杨启忠 | 男 | 4329271978****3117 | (2017)湘1127执188号 | 湖南省蓝山县楠市镇(正市)福兴村1组 |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同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上述行为。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由执行法院录入和审核,如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向执行法院书面申请更正。 欢迎社会各界举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存在高消费等情形的线索。举报电话:0746-29990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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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蓝山县人民法院 | |||||
| 以下人员: | |||||
| 经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仍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被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
| 杨建军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零十三天。(原判决已执行完毕) | |||||
| 王送喜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原判决已执行完毕) | |||||
| 陈裕特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原判决已执行完毕) | |||||
| 彭石旺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原判决已执行完毕) | |||||
| 陈流生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原判决已执行完毕) | |||||
| 骆建中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原判决已执行完毕) | |||||
| 彭志国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原判决已执行完毕) | |||||
| 彭崇平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原判决已执行完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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