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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4311270010/2025-01714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蓝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发文日期: | |
名称: | |||
文号 : |
蓝山县城管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 |||||||||
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主体(实施层级) | 实施依据 | 承办机构 | 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 | 检查方式 | 检查频次 | 备注 |
1 | 燃气经营、质量和安全状况监督检查 | 蓝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 第二十二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确保所供应的燃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燃气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燃气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
蓝山县城管局市政设施管理股 | 在本县区域内经营的1家管道燃气企业和9家液化石油气企业 | 燃气经营、质量和安全状况检查 | 现场检查 | 每年两次 | 专项检查、重点检查 |
2 | 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水量及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蓝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并将监督考核情况向社会公布。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为进出水在线监测系统的安全运行提供保障条件。 |
蓝山县城管局废排股 | 蓝山县污水处理厂 | 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水量及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情况 | 现场检查 | 每年两次 | 专项检查 |
3 | 城市供水水质的监督检查 | 蓝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6 号)第十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以及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供水水质检查和督察制度,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蓝山县城管局市政设施管理股 | 蓝山县二水厂 | 对城市供水水质的检查 | 现场检查 | 每年一次 | 专项检查 |
4 | 对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企业的检查 | 蓝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57号)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派驻监督员。 | 蓝山县城管局废排股 | 蓝山县垃圾填埋场 | 对生活垃圾处理、填埋设施的检查 | 现场检查 | 每年一次 | 专项检查 |
5 | 对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企业的检查 | 蓝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57号)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派驻监督员。 | 蓝山县城管局废排股 | 蓝山县2家垃圾收运企业 | 对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检查 | 现场检查 | 每年一次 | 一般检查 |
6 | 建筑垃圾和渣土的运输的检查 | 蓝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1、《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对建筑垃圾和渣土的运输进行监管。2、《湖南省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细则》第五条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处置等活动进行监管 | 蓝山县城管局渣土管理办公室(四中队) | 蓝山县2家渣土运输企业 | 建筑垃圾和渣土的运输的检查 | 现场检查 | 每年一次 | 一般检查 |
说明:.本清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进行动态调整。2.严禁本系统省、市、县三级行政执法机关(含所属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对同一检查对象进行重复行政检查。3.本机关对于未列入清单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一律不得实施行政检查;违规实施的,企业有权拒绝接受检查,并可以向本机关行政抽法监督机柏(联玉由话:0731-84502053;电子邮箱:hnsmztzf jd@126.com)和省司法厅(同级司法行政部门;联系电话:0731-84588562,电子邮箱:zhifajianduchu1110163.com)举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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