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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270010/2020-00519 分类:  
发文机关: 蓝山县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0-10-20
名称: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交通运输统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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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交通运输统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20-10-20 11:52
  • 来源: 湖南省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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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交通运输统计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省公路事务中心、省水运事务中心、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厅规划与项目办、厅科技信息中心,厅机关有关处室,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等规定,省厅组织对2015年印发的《湖南省交通运输统计管理办法》(湘交计统〔2015〕19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湖南省交通运输统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2020年7月15日


湖南省交通运输统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范交通运输统计活动,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充分发挥交通运输统计服务经济发展、行业管理和公众需求的基础性、导向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范围内开展的交通运输统计活动,其他部门统计可以参照执行。

前款所称交通运输统计活动是指通过制定统计调查制度,建立统计指标体系,对公路、水路的建设、运营、管理及城市客运发展等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公布统计信息,提供统计服务,实行统计监督等活动。

第三条  交通运输统计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公路、水路及城市客运领域统计归口管理工作。厅直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公路、水路及城市客运领域相关统计工作。

各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路及城市客运领域统计工作。

第四条  交通运输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等职权,不受侵犯。领导干部不得违规干预统计工作,对领导干部违规干预统计工作的情况,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有据可查。

第五条  交通运输统计调查对象,应当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提供统计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前款所称交通运输统计调查对象是指省内从事交通运输活动的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

第六条  各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对本级交通运输统计数据质量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

交通运输统计机构负责人对下一级报送的统计数据质量负监管责任,对职责范围内生产的统计数据质量负直接责任。

交通运输统计机构工作人员对职责范围内生产的统计数据质量负直接责任,对下一级报送的统计数据质量负监管责任。

前款所称统计数据质量是指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第七条  各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统计机构及队伍建设,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确保统计人员业务培训和指导,保持统计队伍的稳定性和统计工作的连续性,为统计工作顺利开展提供必要条件。日常统计和专项工作经费应在部门预算中予以保障。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统计调查和分析监测工作。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职责

第八条  省交通运输厅统计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公路、水路及城市客运领域统计法律、法规及工作规范,起草省级交通运输统计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省内的专项调查工作,拟定统计调查项目、起草相应统计调查制度并组织实施,依法完成统计调查任务;

(三)负责全省统计资料的搜集、审核、汇总、报送、公布等工作;

(四)组织开展交通运输运行监测分析和统计信息化建设,组织统计检查、考核和培训;

(五)组织开展全省交通运输经济运行分析,提供统计咨询与服务。

第九条  交通运输厅机关相关处室、厅直相关单位,市州、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统计工作:

(一)厅计划统计处具体承担省交通运输厅统计工作职责,负责交通运输综合统计工作;其他处室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专项统计工作。

(二)省公路事务中心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统计调查工作;负责汇总、审核、上报职责范围内的交通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含扶贫项目)、交通运输综合统计、交通运输扶贫统计、公路养护统计、全国农村公路基础数据和电子地图更新方案、公路水路交通运输企业一套表统计、收费公路统计、公路交通情况调查统计、公路水路环保统计,以及专项调查和抽样调查的统计资料;负责全省高速公路(含经营性高速公路)数据汇总上报等工作;具体负责全省公路统计业务培训工作。

(三)省水运事务中心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统计调查工作;负责汇总、审核、上报职责范围内的交通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含扶贫项目)、交通运输综合统计、交通运输扶贫统计、公路水路交通运输企业一套表统计、交通运输能耗监测统计、公路水路环保统计,以及专项调查和抽样调查的统计资料;具体负责全省水运统计业务培训工作。

(四)省道路运输管理局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统计调查工作;负责汇总、审核、上报职责范围内的交通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含扶贫项目)、交通运输综合统计、交通运输扶贫统计、公路水路交通运输企业一套表统计、交通运输能耗监测统计、道路运输统计、公路水路环保统计,以及专项调查和抽样调查的统计资料;具体负责道路运输、城市客运统计业务培训工作。

(五)厅规划与项目办公室负责汇总、审核、上报全省公路水路环保统计资料。

(六)厅科技信息中心负责汇总、审核、上报全省交通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的统计资料;负责信息管理系统网络平台保障及全省交通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统计业务培训;承担全省交通运输统计数据汇总、审核、分析工作;负责全省交通运输统计技术支持工作。

(七)高速公路建设运营单位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统计调查工作;负责汇总、审核、上报职责范围内的交通运输有关行业统计资料。

(八)各市州、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及相关直属单位,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统计调查工作;负责汇总、审核、上报本辖区交通运输有关行业统计资料。

第十条  交通运输统计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交通运输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有权就与统计有关的问题询问有关人员,要求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资料和改正不真实、不准确的资料。

交通运输统计人员应当具备完成交通运输统计工作任务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按规定参加统计业务培训。

第三章  统计调查项目

第十一条  交通运输统计调查实行项目管理,设立交通运输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必要、可行,其内容和统计范围应当符合项目拟定单位的职责分工。

新设立的统计调查项目不得与正在执行的统计调查项目重复。

第十二条  公路、水路及城市客运领域统计调查主要内容,包括基础设施、运输装备、运输生产与服务、环保与安全、市场价格、企业效益、科技和人力资源、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城市客运)等方面状况。

第十三条  交通运输统计调查项目应当依法审批或者备案。

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实施未经审批或者备案的交通运输统计调查项目,不得擅自以开展统计调查的名义搜集统计资料。

对未经审批备案的统计调查项目,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提供统计资料。

第十四条  各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和规定,根据工作需要拟定的统计调查项目,报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并报上一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统计调查项目的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的,应当依法办理备案;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

第十五条  交通运输统计调查项目履行审批或者备案手续时,应当同时报送该项目的统计调查制度、制修订说明、经费保障等材料。统计调查制度应当对调查目的、调查内容、调查方法、调查对象、调查组织方式、调查表式、统计资料的报送和公布等作出规定。

第十六条  交通运输统计调查表应当在报表的右上角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机关或者备案机关、批准文号或者备案文号、有效期限等标志。

对未标明前款规定标志的统计调查表,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

第十七条  超过有效期限的交通运输统计调查项目自动废止,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如需继续执行,在有效期截止日期前重新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

第四章  统计调查实施

第十八条  交通运输统计调查由项目拟定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交通运输统计调查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调整。变更或者调整统计调查制度,统计调查项目拟定单位应当重新履行审批或者备案程序。

第二十条  交通运输统计调查应当以周期性专项调查为基础,以经常性抽样调查为主体,综合运用全面调查、重点调查等方法,并充分利用行政记录等资料。

第二十一条  公路、水路及城市客运领域统计调查资料实行逐级报送或者直接报送。

前款所称逐级报送由统计调查对象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要求,向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统计资料,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逐级上报至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运输厅审核、汇总后,报送交通运输部统计工作部门或者其他各职能部门。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统计资料,抄送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直接报送交通运输部的,应当同时抄送省交通运输厅。

前款所称直接报送由统计调查对象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要求,向交通运输部统计工作部门或者其他职能部门报送统计资料。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交通运输统计数据质量评估和核查制度,并组织开展评估和核查工作。

第二十三条  省交通运输厅应当统一建立信息完整、更新及时的公路、水路及城市客运领域统计调查单位名录库。统计调查对象应当取自名录库。

各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路及城市客运领域统计调查单位名录库,并与省交通运输厅建立的名录库衔接。

第二十四条  交通运输统计调查应按照国家统计标准和交通运输统计标准,保证统计调查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和统计编码等标准化和规范化。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统计科学研究和统计信息化建设,提高统计调查的科学性和智能化水平。

第五章  统计分析与监测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的统计机构应当会同相关职能机构加强综合交通运输经济运行分析工作,研判公路、水路、城市客运及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特点与趋势,把握阶段性特征,揭示交通运输与国民经济、关联产业的相关关系,并提出措施建议。

第二十七条  综合交通运输经济运行分析实行统一组织、分工协作、定期会商的工作机制。

省交通运输厅综合统计部门负责搜集、汇总、分析有关统计数据和资料,定期组织会商,起草分析报告。

省交通运输厅有关职能部门应定期向省交通运输厅综合统计部门提供主要指标数据和本领域运行分析材料,参加会商。

第二十八条  各市州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与管理职责相适应的统计分析与监测工作制度,开展运行分析工作。

第六章  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二十九条  交通运输统计调查项目获取的统计资料由统计调查实施单位负责具体管理。

前款所称交通运输统计资料是指在统计工作中取得的反映交通运输行业发展状况的数据、文字、图表等纸质、电子数据资料的总称。

第三十条  省交通运输厅综合统计部门应当通过建立数据库资源管理平台等方式,对交通运输统计调查项目获取的统计调查数据实施集中管理,根据职责和工作需要实行统计数据共享。

各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统计机构对统计调查项目获取的统计调查数据实施归口管理,推进统计数据共享。

交通运输统计调查对象应当设置原始统计记录和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搜集、审核、签署、报送、归档等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  统计调查中取得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原始统计资料,应当至少保存2年。汇总性统计资料应当至少保存10年,重要汇总性统计资料应当永久保存。

交通运输统计调查对象应当妥善保存统计资料和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等,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至少保存2年。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通过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除应当保密的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相关规定及时予以公布。

第三十三条  交通运输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应当依法严格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除作为统计执法依据外,不得直接作为对统计调查对象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统计工作部门按照职责和规定管理统计监督检查工作,交通运输统计调查项目的实施主体具体负责统计调查项目的监督检查工作。

在监督检查过程中,被调查对象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各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助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统计违法行为,按照规定及时移送有关统计违法案件材料。

第三十六条  交通运输统计调查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记入行业信用信息系统: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四)未按照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负责人、统计机构负责人和统计工作人员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依规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各市州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根据实际情况制订本部门的统计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                2020年9月15日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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