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270010/2021-00703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蓝山县交通运输局 | 发文日期: | |
名称: | |||
文号 : |
蓝政办发〔2016〕12号
蓝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蓝山县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有农林茶场,县直和省市驻蓝有关单位:
《蓝山县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蓝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29日
蓝山县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按照《永州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的要求,为全面完成全县年度政务公开各项目标任务,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依据本办法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包括街道办,以下相同),县直和中央、省、市驻蓝有关单位的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详见附件1)。
第三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由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政务公开办)具体组织实施,每年进行一次。
第四条 考核内容及分值
对各乡镇的考核。从组织领导(8分)、专项工作(9分)、信息上报(8分)、信息公开(30分)、便民服务(30分)、村务公开(15分)和附加分(10分)等内容进行考核,总分值110分,具体考核指标和评分标准见附件2。
对县直和中央、省、市驻蓝有关单位的考核。从组织领导(8分)、专项工作(9分)、信息上报(8分)、信息公开(40分)、政务服务(35分)和附加分(10分)等内容进行考核,总分值110分,具体考核指标和评分标准见附件3。
第五条 考核程序
(一)自查自评。各考核对象应于每年11月20日前,认真对照考核内容进行自查自评,形成自查自评报告(内容包括当年工作成绩及特点、存在的问题、下一步工作打算、意见及建议)和相关资料报县政务公开办。
(二)组织考核。由县政务公开办具体组织实施,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配合。通过听取考核对象的情况汇报、召开座谈会、发放调查表、查阅相关会议记录和有关资料档案等方式对考核对象进行实地考核。
(三)综合考核。县政务公开办根据自查自评、组织考核情况,结合政务公开工作日常监测情况对考核对象进行综合考核,提出各考核对象的年度得分,报上级领导审核确定。
第六条 考核结果的运用
(一)对各考核对象得分排名情况进行通报。
(二)考核结果作为当年度县绩效评估政务公开部分的评分依据,以及作为推荐、评选当年度政务公开工作先进单位的主要依据,并作为行政问责的依据。
(三)县政务公开办将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被考核对象反馈,并督促其及时整改。被考核对象要制定整改方案,限时整改到位,并将整改落实情况报县政务公开办。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16年起实行,由县政务公开办负责解释。
附件:1.《全县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适用范围 2.《乡镇(街道办)政务公开工作考核指标和评分标准》 3.《县直和中央、省、市驻蓝有关单位政务公开工作考核指标和评分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