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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270010/2019-00038 分类:  
发文机关: 蓝山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发文日期: 2019-11-11
名称: 永州市促进星创天地发展与管理暂行办法
文号 :    
永州市促进星创天地发展与管理暂行办法
  • 2019-11-11 16:52
  • 来源: 永州市科学技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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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巩固提升脱贫攻坚成 效,指导和推动我市星创天地健康可持续发展,努力营造良好的 农村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推动农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省 科技厅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星创天地是指在我市范围内由独立法 人机构运营,面向农业农村创新创业主体,通过市场化机制、专 业化服务和资本化运作方式,聚集创新资源和创业要素,建设的 集科技示范、技术集成、成果转化、创业孵化、平台服务等为一 体的新型农业创新创业一站式开放性综合服务平台。
    第三条支持各县区先行先试,勇于创新,探索星创天地差 异化的发展路径。鼓励农业科技园区、农业企业、涉农高校院所、 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其他农村技术服务组织,根据区域农业产业发 展需求特点和自身优势,构建专业化、差异化、多元化的星创天 地,努力形成特色和品牌。
                                    第二章认定条件及程序
    第四条申请认定永州市星创天地的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 条件:
    (一) 具有明确的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应是在永州市内注册 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服务机构,具备 一定运营管理和专业服务能力,包括农业科技园区、涉农高校院 所、农业科技型企业、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其他社 会组织等各类主体。
    (二) 具备基本的服务设施。有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 固定办公场所,能够为农村创新创业者提供免费或低成本的开放 式办公空间、创意创业空间、研发和检验测试等公共服务平台及 一定面积的创新创业试验示范基地、创业培训基地。
    (三) 具有相应的产业背景和科技支撑。立足地方农业主导 产业和区域特色产业,建有一定规模的相对集中连片的成果转化 示范基地。有较明确的技术支撑单位,促进科技成果向农村转移 转化,推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四) 具有多元化的人才服务队伍。至少有3名以上创业导 师(可兼职)和5名以上具有相应专业知识、技能人员的创业服 务团队,为创业者提供创业辅导与培训,加强科学普及,解决涉 及技术、金融、管理、法律、财务、市场营销、知识产权等方面 实际问题。
    (五) 具有较好的创业孵化基础。已吸引入驻的创客、创业 团队或初创企业不少于2个(入驻创客、创业团队、企业经营项 目应符合现代农业发展要求),运营良好,有较好的发展前景。 针对创客、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建立了相应的管理和运营制度。
    第五条永州市科学技术局每年受理永州市星创天地认定 申报。申请认定的星创天地建设主体向所在县区科技行政主管部 门提交申请材料,由县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市科技 局推荐。市科技局组织评审和考察,择优拟定入选名单,经公示 无异议后,由市科技局批复认定为“永州市星创天地”,并由市科 技局授牌。
                                      第三章管理与扶持
    第六条 永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对全市星创天地的宏观管 理、业务指导和综合服务,并依照有关要求审核推荐申报国家级 和省级星创天地。各县区、管理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星 创天地的具体指导、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七条 鼓励市级星创天地的创业团队和企业申报省科技 (计划)项目,并优先给予支持。
    第八条 鼓励市级星创天地邀请或聘请知名企业家、成功创 业者等,给予市级星创天地人才和智力支持;建立创业导师库, 为市级星创天地提供创新创业指导服务。
                                      第四章评价与考核
    第九条 建立星创天地考核评价制度。永州市科技局组织对 市级星创天地(试点)实行年度考核评价,重点评价创客企业(项 目)孵化情况、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孵化绩效等,并根据评价考 核结果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条对考核优秀的推荐为国家级、省级星创天地;对考 核不合格的,指导其进行整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 永州市星创天地称号。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 各县区、管理区科技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本 区域星创天地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永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自11月7 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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