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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270010/2021-00221 分类:  
发文机关: 蓝山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发文日期: 2020-02-20
名称: 关于蓝山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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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蓝山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实施意见
  • 2020-02-20 11:17
  • 来源: 中共蓝山县委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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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蓝山县委办公室

蓝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蓝山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场,县直和中央、省市驻蓝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各项决策部署,积极帮助县内中小企业复工复产,支持中小企业渡过难关,结合蓝山实际,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特制定如下疫情防控支持政策。

一、帮助企业复工复产。积极帮助受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中心企业,县委、县政府安排专人开展“一对一”帮扶服务,帮助解决务工人员返企、防疫物资保障、物资运输、原料供应、流动资金不足等难题,指导和协助企业做好复工复产期间的疫情防控工作,鼓励企业积极生产民生保障物资。针对企业亟需的交通、物流、运输需求,提供定制化服务,协助企业采购疫情防控物资,切实保障企业按规定安全有序复工复产。对擅自设卡阻碍企业物资运输的行为,及时依法依规严格处理。(牵头单位:县科工局;责任单位:县经开区、卫健局、人社局、农业农村局、发改局、交通运输局、城投公司、公安局和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加大企业金融支持。在疫情防控期间,全县各金融机构要用足用活政策,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资金困难但有发展前景的企业实行不断贷、不抽贷、不压贷、延期、展期、无还本续贷、应收账单抵押、点对点支持和延期3个月进入黑名单等政策,降低融资成本,下调贷款利率,增加贷款额度,确保2020年企业融资成本低于2019年同期融资成本。引导企业通过各类客户融资服务平台、一站式金融综合服务平台申请贷款。对疫情防控相关企业的不良贷款历史遗留问题,根据疫情影响情况,采取降息和免除罚息等措施,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为企业提供融资咨询服务,进一步融洽银企关系,有效推进银企合作,齐心协力共渡难关。(牵头单位:县金融办;责任单位:人民银行蓝山支行、科工局、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三、加大融资担保支持。对融资担保资金在投在保的企业继续给予支持,对2020630日前到期的在保企业采取续保措施。对涉及民生保障的相关企业,有融资担保需求的,其新增融资担保费率按1%收取,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在保企业酌情降低担保费率。(牵头单位:县财政局;责任单位:县经开区、人民银行蓝山支行、科工局、农业农村局)

四、加大招工稳岗力度。对用工困难的企业,由县人社局协助企业拓宽用工渠道,稳定企业用工。鼓励企业职工、劳务经纪人和社会人士为园区企业招工服务,凡介绍输送1名员工(新增)在我县园区企业工作并签订正式合同的,奖励600元给相关人员和单位,分两次拨付到位(工作期满3个月后拨付200元,工作期满6个月后再拨付400元),并对新员工工作期满3个月后发放一次性生活补贴400元。对新投产企业暂未达到开工条件但又签订了劳动合同的新员工,鼓励企业开展校企联合劳动技能上岗培训,并给予800元至1600元的培训补贴,资金来源从就业资金和相关资金中解决。鼓励受疫情影响的企业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生活费)、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牵头单位:县人社局;责任单位:县经开区、财政局、科工局、农业农村局和各乡镇人民政府)

五、降低或缓缴社会保险费。因疫情影响,导致暂时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按规定批准后,可缓期缴纳,在疫情防控结束后3个月内补缴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疫情防控期间,经批准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缓缴期内免收滞纳金。缓缴期间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缓缴期满后企业应及时足额补缴社会保险费。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失业保险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经认定的暂时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失业保险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不超过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或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标准确定,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牵头单位:县人社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税务局)

六、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造成重大损失,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依法依规按程序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疫情防控期间涉及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严格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2020年第8号(《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第9号(《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第10号(《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文件及其他有关税费政策执行。(牵头单位:县税务局;责任单位:县经开区、住建局、自然资源局、科工局、农业农村局)

七、支持延期缴纳税款。对因疫情影响需延期申报纳税的企业,可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20202月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24日;在20202月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办理仍有困难的,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延期缴费期间,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牵头单位:县税务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经开区、科工局、农业农村局)

八、减轻企业房租负担。对承租政府标准厂房和国有资产房屋的规模以上企业,免收20202月、3月的租金,并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从4月份开始至该文件执行期结束,租金一律减半收取。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倡议出租人为承租人减免部分租金,由县直相关主管部门核定后,对规模以上企业按每平方米6元再给予承租人3个月的房租奖补,对单个企业房租奖补资金最高不超过15万元。(牵头单位:县财政局;责任单位:县经开区、科工局、农业农村局、发改局、城投公司、市场监管局)

九、降低企业水电成本。在疫情防控期间,对规模以上企业电费实行10%的补贴,且企业不受“暂停用电不得小于15天”限制,可按实际暂停天数免收基本电费;对规模以上企业用水水费给予10%的优惠。(牵头单位:县科工局;责任单位:县经开区、财政局、发改局、供电公司、自来水公司)

十、给予企业物流补贴。在疫情防控期间,给予外贸企业适当物流补贴,每个40尺大柜补贴2000元,小柜补贴1000元,出柜数以我县的出柜数为准,补贴资金由县财政承担。(牵头单位:县科工局;责任单位:县经开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

本实施意见从2020210日起执行,至2020630日止。本意见由县科工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中央、省、市出台的相关支持政策,我县遵照执行。

中共蓝山县委办公室

蓝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211

中共蓝山县委办公室                  20202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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