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270010/2021-00203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蓝山县统计局 | 发文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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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 |
蓝山县统计局 保留的行政权力清单(共21项) | |||||
序号 | 事项 名称 | 类别 | 实施依据 | 实施 主体 | 备注 |
一、行政许可(共1项) | |||||
1 | 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 | 行政许可 | 《统计法》第十二条第三款: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或者共同制定。其中,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由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部门统计调查,是指各部门的专业性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由该部门的统计机构组织本部门各有关职能机构编制。其中,统计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的,由本部门领导人审批,报国家统计局或者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统计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或者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其中重要的,报国务院或者本级地方人民政府审批。各部门统计调查管辖系统的划分办法,由国家统计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 蓝山县统计局 | 公开 |
二、行政奖励(共8项) | |||||
1 | 对统计工作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行政奖励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81号)第三十五条对在统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 蓝山县统计局 | 公开 |
2 | 对经济普查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行政奖励 | 【行政法规】《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702号),第三十四条对在经济普查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由各级经济普查机构给予表彰和奖励。 | 蓝山县统计局 | 公开 |
3 | 对经济普查违法行为举报有功的个人给予奖励 | 行政奖励 | 【行政法规】《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702号) 第三十七条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对经济普查中单位和个人违法行为的检举和监督,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
蓝山县统计局 | 公开 |
4 | 对农业普查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 行政奖励 | 【行政法规】《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73号) 第三十六条对认真执行本条例,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
蓝山县统计局 | 公开 |
5 | 对农业普查违法行为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 行政奖励 | 【行政法规】《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73号) 第四十一条普查办公室应当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接受社会各界对农业普查违法行为的检举和监督,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
蓝山县统计局 | 公开 |
6 | 对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行政奖励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主席令第九号,2009年6月27日予以修改)第八条统计工作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对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 蓝山县统计局 | 公开 |
7 | 对人口普查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行政奖励 | 【行政法规】《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76号) 第十条对认真执行本条例,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
蓝山县统计局 | 公开 |
8 | 对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 蓝山县统计局 | 公开 |
三、行政检查(共2项) | |||||
1 | 统计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1.《统计法》第33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第35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二)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三)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四)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五)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六)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未出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检查”;第36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2.《统计法实施条例》第37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对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不得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第39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查处统计违法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对有关部门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3.《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21号)第14条“统计执法监督检查事项包括:(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及其负责人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计规则、政令情况;(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建立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和问责制情况;(三)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情况;(四)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遵守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统计调查制度情况;(五)依法开展涉外统计调查和民间统计调查情况;(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 蓝山县统计局 | 公开 |
2 |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2017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21号予以发布 自2017年9月1日起予以施行) 第十四条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事项包括:(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及其负责人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计规则、政令情况;(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建立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和问责制情况;(三)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情况;(四)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遵守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统计调查制度情况; (五)依法开展涉外统计调查和民间统计调查情况;(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 蓝山县统计局 | 公开 |
四、公共服务(共2项) | |||||
1 | 统计调查项目信息公开 | 公共服务 |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4号)第二十七条。 | 蓝山县统计局 | 公开 |
2 | 统计信息和统计资料的公布审核 | 公共服务 |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4号)第二十七条。 | 蓝山县统计局 | 公开 |
五、行政处罚(共8项) | |||||
1 | 对伪造、变造或者冒用统计调查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19号)第十二条 | 蓝山县统计局 | 公开 |
2 | 对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条 | 蓝山县统计局 | 公开 |
3 |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涉外社会调查的;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已批准的涉外社会调查项目的;泄露调查对象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强迫调查对象接受调查的;冒用其他机构名义进行涉外调查的;未建立涉外调查业务档案的;拒绝接受管理机关检查的;在接受管理机关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和有关材料、提供虚假情况和材料的;未标明、未向调查对象说明第二十六条规定事项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7号)第三十二条 | 蓝山县统计局 | 公开 |
4 | 对未通过取得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进行涉外调查的;未取得涉外调查许可证进行涉外调查的;伪造、冒用、转让涉外调查许可证、涉外社会调查项目批准文件的;使用已超过有效期的涉外调查许可证从事涉外调查的;超出许可范围从事涉外调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7号)第三十一条 | 蓝山县统计局 | 公开 |
5 | 对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未按时提供与农业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拒绝、推诿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农业普查执法检查;在接受农业普查执法检查时,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73号)第三十九条 | 蓝山县统计局 | 公开 |
6 | 对数据来源和计算有错误的和弄虚作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湖南省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三条 | 蓝山县统计局 | 公开 |
7 | 对迟报、虚报、瞒报或者拒报污染源普查数据;推诿、拒绝或者阻挠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材料消耗记录、生产记录、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记录、污染物排放监测记录以及其他与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有关的原始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08号)第三十九条 | 蓝山县统计局 | 公开 |
8 | 对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 蓝山县统计局 | 公开 |
蓝山县统计局责任清单
(共9项)
一、部门职责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法律依据 |
备注 |
一、 |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统计指标体系和基本统计制度;制定和实施地方统计改革、统计现代化建设规划;拟定和实施全县统计调查计划、调查标准和调查制度;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各乡镇、县直各单位统计和国民经济核算工作,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实施情况 |
组织实施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
1.《统计法》(1983年12月通过,2009年6月修订) 2.《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1988年6月27日通过,2004年7月修正) 3.《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2009年2月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令第18号)第九条 4.《统计执法检查规定》(2009年2月监察部、人社部、国家统计局令第18号)第四十条 5.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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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和指导基层基础工作和业务工作,并进行统计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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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国家和地方制定的农业、工业、投资、商贸、住户调查、服务业、劳动工资等统计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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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县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负责统计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宣传普及、监督检查及统计违法案件的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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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负责重大国情国力普查、调查工作;组织完成国家、省、市的调查和各种普查任务 |
根据国家、省、市重大国情、国力普查计划、方案,拟订全县的实施方案 |
1.《统计法》(1983年12月通过,2009年6月修订) 2.《中共蓝山县委蓝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蓝山县县级党政机关机构设置的通知》(蓝办发〔2019〕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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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人口、经济等重大国情国力普查。统一组织协调乡镇各部门的社会经济调查,搜集、汇总和整理全县基本统计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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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县性的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向社会发布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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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组织各单位、各部门进行经济调查、汇总、整理全县基本统计资料;收集国民经济、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等情况 |
收集、整理和提供统计数据,检查和评估数据质量 |
《中共蓝山县委蓝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蓝山县县级党政机关机构设置的通知》(蓝办发〔2019〕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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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全县综合统计资料负责统计资料的规范使用和合理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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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和指导基层基础工作和业务工作,并进行统计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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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生产总值、工业销售产值、固定资产投资、单位生产总值、综合能耗、服务业增加值、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城乡居民人均收入等指标,对社会经济发展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发展趋势进行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通过综合分析研究,向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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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组织管理、审批各单位、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调查计划、调查方案;组织管理全县统计登记工作 |
组织管理、审批各单位、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包括社会和涉外调查)、调查计划、调查方案;组织管理全县统计登记工作 |
《中共蓝山县委蓝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蓝山县县级党政机关机构设置的通知》(蓝办发〔2019〕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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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出版全县基本统计资料, |
组织编撰《蓝山县统计年鉴》,定期向社会公众发布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 |
《中共蓝山县委蓝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蓝山县县级党政机关机构设置的通知》(蓝办发〔2019〕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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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建立并管理全县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系统 |
组织实施各乡镇、县直各部门统计数据库和网络的基本标准和运行规则,指导全县统计信息化系统建设 |
《中共蓝山县委蓝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蓝山县县级党政机关机构设置的通知》(蓝办发〔2019〕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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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协助管理各乡镇统计工作负责人和统计员 |
指导全县统计专业队伍建设,指导全县统计科研、统计教育、统计宣传工作 |
《中共蓝山县委蓝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蓝山县县级党政机关机构设置的通知》(蓝办发〔2019〕2号) |
|
八、 |
组织管理统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协助组织管理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
负责组织全县统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组织管理全县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
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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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其他工作 |
承办国家、省市统计系统交办的临时性统计工作及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中共蓝山县委蓝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蓝山县县级党政机关机构设置的通知》(蓝办发〔2019〕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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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追责依据及情形栏目中,《行政监察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作为追责依据及其规定的追责情形,不再逐一列出。
追责情形完整引用追责依据中规定的条文,不完全与该项主要职责及具体责任事项相对应,或者不完全属于该部门职责范围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 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1 |
协助企业入统 |
县统计局 |
宣传企业入统优势; 提供入统技术帮助 |
《中共蓝山县委蓝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蓝山县县级党政机关机构设置的通知》(蓝办发〔2019〕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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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科商粮经信委 |
寻找符合入统资格的企业; 衔接各单位分工合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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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税务局 |
负责税务报表盖章; 给企业解释税务相关知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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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提供企业相关资料,如营业执照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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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 |
县统计局 |
宣传企业入统优势; 提供入统技术帮助 |
《中共蓝山县委蓝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蓝山县县级党政机关机构设置的通知》(蓝办发〔2019〕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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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发改局 |
提供项目相关信息及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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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填报农业相关报表 |
县统计局 |
进行农业报表录入 |
《中共蓝山县委蓝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蓝山县县级党政机关机构设置的通知》(蓝办发〔2019〕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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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统计工作检查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统计站和县级有关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道办事处
1.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贯彻落实市委、县政府有关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情况;
2.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和统计数据发布的情况;
3.乡镇统计机构设置和配合开展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及统计工作经费保障等基础建设的情况;
4.实施统计普法情况;
5.组织实施国家周期性普查项目的情况;
6.执行统计制度和管理统计调查的情况;
7.规范和管理统计中介机构和民间统计组织的情况;
8.县政府和县统计局部署的其他工作任务完成的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监督检查方式主要有:
不定期检查,统计巡查、统计监督检查、统计数据核查等。四、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检查方案,成立检查组。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在组织实施统计执法检查前应当先拟定检查方案。检查方案包括检查的对象、时间、重点内容、工作安排、检查组组成人员等。
2.发出统计检查通知书。向检查对象发出统计检查通知书,提前通知被检查对象,告知检查的时间、重点内容、具体要求、检查工作安排及检查组组成人员等有关检查事项。
3.实施检查。统计检查组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听取有关工作情况汇报;查阅有关帐表、会议记录及有关材料;与被统计检查单位的有关人员个别谈话;向被统计检查单位的有关人员发放调查问卷;抽查乡镇统计工作和基层统计单位;召开座谈会,了解有关情况,并听取对县统计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向被统计检查单位领导班子反馈检查情况;就统计检查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与被统计检查乡镇分管领导或被统计检查单位主要负责人交换意见。
4.提交检查报告。检查组在检查工作结束后,应当写出检查报告并提请县统计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检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统计工作检查的基本情况、发现问题与原因分析、解决问题的意见、对县统计局工作建议等。
五、监督检查处理
县统计局局长办公会议对检查组呈报的检查报告进行认真审定,并按下列规定处理:
1.对统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县统计局发出统计检查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
2.对统计检查中发现被检查单位及领导干部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由市统计局成立专案组或由县统计局会同纪检监察部门成立联合办案组,联合查处。发现基层统计单位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由市统计局直接查处。
3.必要时,可将统计检查报告抄送被检查单位或被统计检查地方政府。
被统计检查单位要针对统计检查组和县统计局要求整改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认真纠正和解决,并自收到统计检查整改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县统计局报送整改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