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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省人防办 发文日期: 2016-07-10
名称: 中共湖南省委关于党员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行为的处分规定(试行)
文号 :    
中共湖南省委关于党员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行为的处分规定(试行)
  • 2016-07-10 00:00
  • 来源: 省人防办
  • 作者:省人防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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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湖南省委关于党员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行为的处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保证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贯彻落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党组织关系在湖南省行政区域内的共产党员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非合法夫妻关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再生育条件生育子女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违法收养子女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党内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一)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
  (二)组织、介绍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或者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
  (三)实施假节育手术、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进行与违法生育有关的假医学鉴定、出具假医学证明的;
  (四)组织、唆使他人或参与围攻、殴打执行计划生育公务人员的;
  (五)为违反计划生育人员提供躲藏、逃避条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有其他破坏计划生育行为的。
  上述行为情节特别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给予主要领导责任者、重要领导责任者党内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条 在履行计划生育工作职责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主要领导责任者、重要领导责任者和直接领导责任者党内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五)虚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第六条 对于在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机关、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任职或工作的党员干部职工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在给予党纪处分的同时,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应当向有关任免机关或主管部门、单位提出处分或处理建议。
  第七条 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本规定由省纪委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的意见
  为了进一步强化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稳定低生育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和《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的适用对象及内容
  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是对因工作不力、措施不落实,导致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任务未完成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有关资格予以否决的制度。其适用对象包括:全省各市州、县市区党委、政府,省直单位,中央、外省驻湘单位和上述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分管负责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人,以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禁止性规定的当事人。
  凡被“一票否决”的单位,取消综合性荣誉称号和评先评奖资格,其主要负责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分管负责人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人不得被授予个人荣誉称号、评先评奖、晋职晋级、提拔重用、调动。连续两年被“一票否决”的单位,其主要负责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分管负责人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人予以免职,情节严重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禁止性规定的个人,除追究其法律责任外,同时对其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其一年内被授予的综合性荣誉称号、评先评奖、晋职晋级、公务员录用以及选拔任用等方面的资格。
  二、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的适用情形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
  (一)没有完成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指标中两项以上主要指标或当年计划生育率比上年下降5个百分点以上的市州、县市区;
  (二)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严重乱收费、乱罚款行为,或因违法行政导致计划生育恶性事件发生,造成重大影响的市州、县市区和省直单位;
  (三)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严重弄虚作假行为或严重干扰考核评估的市州、县市区和省直单位;
  (四)同一考核年度中有两个及两个以上所辖县市区被“一票否决”的市州;
  (五)出现违法生育情况的单位。
  三、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的实施程序
  实施“一票否决”,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拟一票否决的对象提出“一票否决”的意见,报同级党委、政府审批,并报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由有关部门、单位执行。对市州、县市区党委、政府和省直单位以及中央、外省驻湘单位实施“一票否决”,由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经省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审核,报省委常委会议审定。
  四、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的执行期限
  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按年度实施。如出现违法生育、弄虚作假、违法行政等情况,造成严重影响的,也可即时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执行期限一般为一年,自作出否决决定之日算起。作出“一票否决”决定时,被“一票否决”的单位主要负责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分管负责人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人已调离原工作单位或已评先评奖的,要予以跟踪否决。发现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三年内实行追踪否决。
  各市州、县市区党委、政府和省直单位要把建立并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作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措施来抓,强化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努力实现既定的人口控制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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