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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270010/2021-00365 分类:  
发文机关: 蓝山县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0-03-15
名称: (管理制度)蓝山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
文号 :    
(管理制度)蓝山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
  • 2020-03-15 14:56
  • 来源: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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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蓝山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以下简称“门户网站”)管理,保障门户网站的信息发布、解读回应、办事服务、互动交流等功能,根据相关文件规定,结合蓝山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网站建设

第二条按照蓝山县政务服务工作发展总体要求,我县必须建设好门户网站,确保网上政务信息公开、在线办事、互动交流等一系列服务于政府、服务于人民的功能实现。

第三条 门户网站由蓝山县人民政府主办,由蓝山县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承办网站的建设、运行维护和日常管理,各部门、乡镇对应站、所设置1-2名信息员负责门户网站内容的保障工作

第三章网站管理

第四条网站信息遵循“谁发布,谁负责;谁承诺,谁办理”原则。

第五条 各单位要注重保障门户网站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制定具体管理措施,积极鼓励提供信息稿件,认真落实责任制,把好信息稿件的质量关、文字关,做好门户网站新闻信息、政务信息的采集与报送工作。建立规范的信息采集、审核和发布机制,实行网站信息员制度。

第六条网站信息员主要职责

(一)负责各单位在门户网站中政务信息公开栏目内容的添加、维护、审核和校对工作;

(二)负责及时向门户网站报送各单位的工作动态等方面的信息;

(三)负责处理发送到门户网站互动交流栏目中咨询、投诉、建议的信息;

(四)对门户网站进行义务推广。

第七条各单位提供的稿件,将作为政务信息和宣传工作纳入各单位综合绩效考评,蓝山县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将上网信息稿件提供、采用情况进行统计和通报。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门户网站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政府、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门户网站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1.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言论;

2.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言论;

3.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言论;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言论;

5.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

6.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

7.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8.损害政府形象和政府利益的言行;

9.其他违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言行。

第十条门户网站应根据电子政务发展需要和公众需求适时进行调整或改版。

第四章 监督考核

第十一条将门户网站管理工作纳入各单位年度综合绩效考核范畴,因本单位责任栏目问题,导致门户网站被国务院、省、市通报的,在从重扣分的基础上,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向县委县政府作出检讨。

第十二条出现破坏门户网站建设管理秩序、发布违法违规内容、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蓝山县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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