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4311270010/2021-00365 | 分类: | |
| 发文机关: | 蓝山县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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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蓝山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以下简称“门户网站”)管理,保障门户网站的信息发布、解读回应、办事服务、互动交流等功能,根据相关文件规定,结合蓝山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网站建设
第二条 按照蓝山县政务服务工作发展总体要求,我县必须建设好门户网站,确保网上政务信息公开、在线办事、互动交流等一系列服务于政府、服务于人民的功能实现。
第三条 门户网站由蓝山县人民政府主办,由蓝山县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承办网站的建设、运行维护和日常管理,各部门、乡镇对应站、所设置1-2名信息员负责门户网站内容的保障工作。
第三章 网站管理
第四条 网站信息遵循“谁发布,谁负责;谁承诺,谁办理”原则。
第五条 各单位要注重保障门户网站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制定具体管理措施,积极鼓励提供信息稿件,认真落实责任制,把好信息稿件的质量关、文字关,做好门户网站新闻信息、政务信息的采集与报送工作。建立规范的信息采集、审核和发布机制,实行网站信息员制度。
第六条 网站信息员主要职责
(一)负责各单位在门户网站中政务信息公开栏目内容的添加、维护、审核和校对工作;
(二)负责及时向门户网站报送各单位的工作动态等方面的信息;
(三)负责处理发送到门户网站互动交流栏目中咨询、投诉、建议的信息;
(四)对门户网站进行义务推广。
第七条 各单位提供的稿件,将作为政务信息和宣传工作纳入各单位综合绩效考评,蓝山县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将上网信息稿件提供、采用情况进行统计和通报。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门户网站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政府、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门户网站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1.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言论;
2.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言论;
3.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言论;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言论;
5.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
6.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
7.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8.损害政府形象和政府利益的言行;
9.其他违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言行。
第十条 门户网站应根据电子政务发展需要和公众需求适时进行调整或改版。
第四章 监督考核
第十一条 将门户网站管理工作纳入各单位年度综合绩效考核范畴,因本单位责任栏目问题,导致门户网站被国务院、省、市通报的,在从重扣分的基础上,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向县委县政府作出检讨。
第十二条 出现破坏门户网站建设管理秩序、发布违法违规内容、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蓝山县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