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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270010/2021-00364 分类:  
发文机关: 蓝山县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0-03-15
名称: (管理制度)蓝山县12345热线管理办法
文号 :    
(管理制度)蓝山县12345热线管理办法
  • 2020-03-15 14:54
  • 来源: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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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蓝山县12345公共服务热线(以下简称“12345热线”)管理规范、运转协调、监管有力,提高热线工单的办理质量和群众满意度,结合蓝山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12345热线是为公众提供政务咨询、民生诉求、政民互动、投诉举报、效能监察等各类政府服务的一站式综合服务平台。公众可通过拨打“12345”反映非紧急类诉求。

第三条 12345热线由蓝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设立,负责12345热线日常工作和管理。同时,整合县委、县政府督查室,作风办,优化办资源,共同开展工作。

第四条 各部门、乡(镇)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供水、供电、供气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为12345热线成员单位,要指定相应工作机构,明确分管领导,落实专职人员,统筹协调办理12345热线转交的属于本单位或下属单位职责范围的事项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二章受理范围

第五条 受理范围:

(一)、公众在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属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和机构,以及经授权、委托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机关单位”)职责范围内的非紧急困难和问题;

(二)、公众对机关单位工作职责、办事程序和政策规定等方面的咨询;

(三)、公众对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意见、建议和批评等;

(四)、受理和调查核实对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投诉和举报;

(五)、处理有关网站或主管单位收集、提交的网络问政事项等。)

第六条 不予受理范围:

(一)、不属于县人民政府、机关单位职责或服务范围的事项;

(二)、涉及军队、武警管辖的事项;

(三)、应由“110”、“119”、“120”等紧急报警电话处理的事项;

(四)、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解决的事项;

(五)、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事项;

(六)、正在办理过程中或已依法办理完毕,诉求人无新情况、新理由,向热线提出的同一事项;

(七)、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序良俗以及恶意攻击、骚扰或无实质诉求内容的事项;

(八)、反映的内容不具体,无法办理的事项;

(九)、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

(十)、平反、落实历史政策等历史遗留问题;

     (十一)、其它不属受理范围的事项。)

第三章工作流程

第七条 12345热线对受理的事项进行分类处理:

(一)咨询类事项,能即时答复的即时答复;不能即时答复的,转派至成员单位办理。

(二)诉求事项涉及单个单位法定职责的,该单位为承办单位;

(三)诉求事项涉及多个单位的,负有主要责任的单位为承办单位。

第八条 12345热线对不予受理的事项,应当告知群众不予受理及其依据。

第九条承办单位对接收的事项进行分类办理:

(一)属于本单位职责的,应当在本办法规定的期限以内办结;

(二)认为不属于本单位职责或热线受理范围的,应当自收到事项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含当日)申请退回,并说明退回的理由和依据。

第十条 12345热线办对退回申请进行审核,同意退回的,进行职责界定后再次转派;不同意退回的,说明理由,由承办单位继续办理。

第十一条对职责不清的一般事项,12345热线办通过快速协调机制确定承办单位。

对涉及多个承办单位职责、管辖界限或法律适用存在争议的疑难复杂事项,12345热线办通过会议协调、组织现场踏勘、征求业务指导部门意见、提交县编办或县政府法制办审定、提请县政府协调审定等方式确定承办单位。

通过上述方式确定的承办单位,应当遵照办理,不得退回。

第十二条 实行事项限时办结制,承办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事项:

(一)咨询类事项,自收到事项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投诉举报、求助、建议类事项,自收到事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期限严于上述期限的,办理期限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除突发类事项外,情况复杂事项或牵涉几个部门的,承办(牵头)部门三个工作日内不能办结需延期的,要向热线办书面申请延期,延期一般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延期需超过7个工作日的,要向县政府分管领导报告并同意;需超过15个工作日的,要向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报告并同意。承办(牵头)单位要向来电人说明延期理由和办理进度。

第十四条 12345热线对延期申请进行审核,同意延期的,告知群众延期的情况;不同意延期的,说明理由,由承办单位继续办理。

第十五条办理完成后,承办单位将办理结果回复群众,并向12345热线办提交办理情况申请办结,经审核同意办结的,即为事项办结。办理情况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列明事项办理时间、具体办理事项的单位、经办人、办理结果、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和回复群众的情况;

(二)对事项进行针对性的正面回应;

(三)投诉举报类事项,决定立案的应当上传立案决定书或注明立案编号和立案日期;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第十六条 12345热线审核办理情况,符合要求的,同意办结;不符合要求的,说明理由,由承办单位继续办理。

第四章监督考核

第十七条 12345热线管理责任单位、承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群众的诉求事项推诿扯皮,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

(二)对群众的诉求事项未按照规定时限办结,或者延长办理时限未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

(三)对诉求事项的处理弄虚作假的;

(四)对群众服务态度生硬、作风粗暴,被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五)对群众进行打击报复的;

(六)其它应当受处理情况的。

第十八条 蓝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对12345热线管理责任单位和承办单位处理情况进行量化考评,考评结果纳入年度考核指标体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蓝山县“12345”公共服务热线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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