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4311270010/2021-00392 | 分类: | |
| 发文机关: | 蓝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 |
| 名称: | |||
| 文号 : | |||

蓝政办发〔2020〕6号
蓝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蓝山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有农林茶场,县直和省、市驻蓝各单位:
《蓝山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蓝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27日
蓝山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省、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划计划,推动能源结构调整,改善城区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禁燃区是指县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的区域,该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县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改用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或者其他清洁能源。本办法暂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为塔峰镇南平、龙泉、舜峰、辅仁、三蓝、南门6个社区(含县城主城区范围内的塔峰村、东北村、西南村、西外村、新民村、三里村、五里村、果木村、和平两江村等区域)。
第三条 各乡镇划定、扩大、增加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城镇定位、居民数量、生态环境质量、能源供应等情况进行划定或调整,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方可执行。
第四条 高污染燃料包括以下非车用燃料或者物质:
(一)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以及除生物气化利用外其他加工成型的生物质燃料。
(二)可排放硫含量大于0.3%的固硫蜂窝型煤(基准热值5000千卡/千克);硫含量大于0.5%、灰分含量大于0.01%的轻柴油、煤油(基准热值10000千卡/千克);硫含量大于30毫克每立方米、灰分含量大于20毫克每立方米的人工煤气(基准热值4000千卡/千克)。
第五条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新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燃烧设施。
第六条 2020年6月30日前,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将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予以拆除或者改造,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以及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清洁能源或者清洁燃料。
自2020年7月1日起,禁止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
第七条 鼓励和提倡居民住户家庭生活用燃煤炉灶改用清洁能源。
第八条 违反本办法,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燃烧设施及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科技和工业信息化、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坚决予以查处。
第九条 塔峰镇人民政府负责管辖本办法划定的禁燃区。发改、科技和工业信息化、生态环境、住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大清洁能源的应用推广力度,加快燃气、电力等相关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大力发展“非煤化”供热,积极鼓励、引导辖区内单位和个人提前淘汰高污染燃料燃烧设施,共同做好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工作。
第十条 公民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举报。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永州市生态环境局蓝山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法院,县检察院。
蓝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27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