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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270010/2021-00488 分类:  
发文机关: 蓝山县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1-12-24
名称: 蓝山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处理处置危险废物的通告
文号 :    
蓝山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处理处置危险废物的通告
  • 2021-12-24 16:23
  • 来源: 蓝山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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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危险废物管理,严厉打击违法处理处置行为,保护我县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现决定对全县范围内危险废物违法处理处置行为进行专项整治,重点整治危险废物的非法转移、运输、倾倒、处置。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常见的如废铅蓄电池、废机油、废酸、废碱、铝灰、有毒化工废料等。危险废物具有腐蚀性、爆炸性、易燃性、反应性等危害特性,对人体健康有极大的危害,主要有致癌性、致畸变性、突变性、传染性、辐射性、刺激性、毒性等。

二、禁止非法跨境转移、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三、一切单位和个人不得为非法实施危险废物转移、运输、装卸、倾倒、接收、堆放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处理处置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四、严厉打击查处非法处理处置危险废物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参与、策划、支持违法行为的村社干部、党员干部、公职人员,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五、在查处过程中,凡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对第一时间发现并举报非法处理、处置危险废物涉嫌犯罪的实名举报人,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构成环境刑事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并严格落实保密规定。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生态环境部门举报电话:2213213

公安机关举报电话:110

蓝山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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