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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4311270010/2017-00480 |
分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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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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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
2017-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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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蓝山县纳污坑塘排查整治工作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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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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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山县纳污坑塘排查整治工作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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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28 00:00
- 来源:
- 作者:
-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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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山县纳污坑塘排查整治工作台账
填报单位:蓝山县环境保护局 填报时间:2017.9.28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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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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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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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经度
、中
心纬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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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时间、形成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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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算面积(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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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算体积(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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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仍在纳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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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水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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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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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污染物及浓度(填写1-3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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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立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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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制定整治方案(填写已制定、正在制定、未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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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方案向社会公开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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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开始整治、措施及牵头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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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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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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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工业废水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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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生活污水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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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非法倾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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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养殖废水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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酸碱性(填写酸性或碱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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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涉重金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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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涉废油等有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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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恶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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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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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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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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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纬25°24′24″,东经112°2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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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新圩镇上清涵村铅锌选矿厂生产废水
人工开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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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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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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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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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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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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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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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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酸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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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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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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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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铅0.2
锌2.20
砷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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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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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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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山县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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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14日,我县成立蓝山县新圩镇上清涵村非法选矿厂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联合调查组、生态环境损赔偿磋商组、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组。根据蓝山县上清涵村非法选矿厂鉴定评估结论和调查报告,与相关义务人进行磋商,确认赔偿范围和义务,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磋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赔偿权利人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诉讼。委托具备修复能力的社会第三方机构编制蓝山县上清涵村非法选矿厂修复方案,按程序报批实施,相关费用由赔偿义务人承担;加强对委托第三方实施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全过程的监督。
2017年9月20日15时,县公安局、县环保局、县安监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县国土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新圩镇政府,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上清涵铅锌选矿厂业主等相关人员在县环保局四楼会议室召开上清涵村非法铅锌选矿厂生态环境损赔偿磋商工作会议,磋商会议基本达成初步协议。下一步将由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县环保局、新圩镇、上清涵选矿厂业主四方签订生态恢复治理协议后,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编制施工图和进度表,由有资质的施工队按施工图进行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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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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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20日,蓝山县环保已将此案移送蓝山县公安局,2名当事人已刑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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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说明:1、经伟度栏目请分别填写经纬度,以度表述,精确到小数点后4位,形成原因为自然形成或人工开挖。2、是否仍在纳污栏目填写截至排查时,是否仍然有污水进入坑塘。3、废水来源、污染特征填写是或者否,存在多种来源的,在相应栏目同时填写是。4、主要污染物及浓度根据初步调查和监测结果填写,存在多种特征的,在相应栏目同时填写是。5、是否立案查处填写环保部门、公安机关等立案查处情况,并在备注栏中填写立案查处的具体部署。6、整治方案向社会公开的途径请选择:网站、报纸、广播电视、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其他途径公开、未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