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4311270010/2023-01739 | 分类: | |
| 发文机关: |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蓝山分局 | 发文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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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公布第一批十大生态环境
损害赔偿磋商典型案例
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为总结提炼行之有效、可供借鉴推广的经验做法,经过层层推荐、形式审查、网络投票、专家评审、集体审定,长沙市、衡阳市、益阳市、常德市、永州市、张家界市、湘西自治州等市州选送的“湘西自治州某锰业有限责任公司渗滤液超标排放污染河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等10起案件,入选为“湖南省第一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典型案例”。这些案件涵盖了超标排放、非法转移、非法捕捞、非法狩猎、违法采矿、违法采砂、滥伐林木、噪声污染、违法施工等类型,具有一定代表性,发挥了较好的示范推动作用。

永州市两家公司违法施工破坏生态环境
损害赔偿案
案件基本情况
1.线索来源
2020年10月24日,省督察组在某公路施工现场检查发现该项目存在违法施工行为,破坏生态环境。省督察组将该线索交由蓝山县人民政府处理,蓝山县人民政府立即组织永州市生态环境局蓝山分局开展情况摸排,核实线索。
2.调查评估
经调查发现,某公路施工过程中,管理方某公路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水土保持监督义务,承建方某路桥公司存在未严格落实水土保持措施、取弃土场未批先用、边坡复绿不及时等行为,前述两家涉案企业的行为共同导致涉案区域的林地被非法占用、水土流失严重,舜水河生态系统遭受极大破坏,蓝山县自来水公司无法正常供水。
蓝山县人民政府迅速成立处置工作组,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并委托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中心开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经评估,本次生态环境损害费用为72.26万元(含财产损害3.24万元)。
3.磋商情况
2021年12月1日,在检察机关的支持下,蓝山县人民政府和涉案企业召开磋商会议。经磋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由涉案企业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共计95.82万元(财产损害3.24万元未纳入本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其中包括生态环境损害量化费用17.82万元、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费26.8万元、应急处置费用51.2万元。
4.修复情况
案件发生后,在蓝山县人民政府的调度、组织、督促下,涉案企业对全线排水沟、沉沙井与急流槽进行了清理,对全路段填方边坡采用薄膜覆盖,坡脚拦挡采用袋装沙土、新增挡土墙、沉沙池等措施减少水土流失。经现场勘查,水质浑浊影响已消除,部分被非法占用的林地已实施复垦复绿。2021年12月17日、20日,两家涉案企业已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及鉴定费共计44.62万元。
主要做法
该案为我省办理的首例公路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也是首例水土流失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类案件,在创新部门联动工作机制、探索生态环境损害鉴定方法等方面累积了较好的经验。
1.创新了部门联动、齐抓共管工作机制。在蓝山县人民政府组织涉案企业开展应急处置的同时,生态环境、检察机关、林业、城管、交通等相关部门联合介入调查,与鉴定评估机构联动,及时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调查与鉴定评估工作,确保了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数据的可靠性和时效性,为后期赔偿磋商奠定了坚实基础。
2.探索了水土流失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方法。由于水土流失造成的水质浑浊随时间可自行沉降,环境损害难以核算。本案鉴定单位采用清理淤泥所可能产生的费用来核算水土流失可能造成的环境损失,合理地探索了该类案件造成的环境损害核算方法,为后续办理同类案件提供宝贵经验。
3.明确了多个赔偿义务主体的按份赔偿责任。根据案件损害类型及生态受损现状,办案单位按生态受损类型确定赔偿主体,按生态损害量化比例确定责任承担份额。具体而言,明确区分非法占用林地赔偿金和水土流失费用,由两家涉案企业分别承担前述费用;同时,根据双方的生态损害量化比例,由两家涉案企业按比例承担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费。
专家点评
本案公路施工造成水土流失,影响居民生产生活,是我省首例水土流失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典型案例,对类似案件办理具有以下重要借鉴意义:
一是多部门联合发力,及时采取应急措施保障饮用水安全、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有效降低水土流失及其不利影响,修复前后对比强烈,效果明显;
二是探索采用替代等值法核算水土流失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为类似案件生态损害量化评估提供了新思路;
三是针对容易被忽视的水土流失问题提起生态损害赔偿,对公路、管线等基础设施类项目建设具有较强的警示教育作用,有助于增强建设单位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意识;
四是水土流失不仅会造成山林破坏,也会造成水体污染,本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实践对于保护绿水青山,贯彻落实习近平“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湖南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唐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