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干发[2009]28号
各乡镇、办事处、场、县直局以上单位党组织:
经研究,同意:
李辉同志任县委机要局副局长;
黄江同志任县委机要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
雷革院同志任县委机要局副主任科员;
陈贤楚同志任县委常委会秘书、政研室主任(副科级),免去其县委办纪检员职务;
黄正华同志任县委办纪检员;
陈应瑞同志任县委办文秘值班室主任(副科级,试用期一年);
廖加伟同志任县委办副主任科员;
刘曦同志任县委督查室主任(副科级,试用期一年);
梁班林同志任县史志办主任科员;
曾兰志同志任县史志办副主任科员;
聂艳群同志任县纪委党风廉政室主任、正科级纪检监察员(试用期一年),免去其县文化局党组成员职务;
黄利同志任县纪委副科级纪检监察员;
郑鼎顺同志任县纪委主任科员;
梁利同志任县委宣传部理教干事(副科级,试用期一年);
黄凌峰同志任县委老干部局局长,免去其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政委职务;
厉忠德同志任县委组织部纪检员、部务委员、县委直属机关工委委员、书记,免去其县委老干部局局长职务;
唐建宏同志任县委组织部正科级县委组织员,免去其县委直属机关工委委员职务;
朱登位同志任县委组织部正科级县委组织员,免去其县委直属机关工委委员职务;
李学锋同志任县委组织部正科级县委组织员;
傅友芳同志任县委组织部正科级县委组织员,免去其县委直属机关工委委员职务;
陈流三同志任县委组织部正科级县委组织员、县委直属机关工委委员,免去其蓝屏办事处党委委员、主任科员职务;
胡新华同志任县委组织部副科级县委组织员;
阮波同志任县委组织部副科级县委组织员;
曾海涛同志任县委组织部副科级县委组织员;
唐郁彬同志任县委组织部副主任科员;
周玉生同志任县委直属机关工委委员、副书记;
郭道兵同志任县委直属机关工委委员,免去其田心办事处党委委员职务;
唐建伟同志任县委直属机关工委委员;
肖军玲同志任团县委副主任科员;
肖国谦同志任县委老干部局主任科员,免去其县委老干部局副局长职务;
雷静香同志任县委老干部局主任科员;
杨正洪同志任县委政法委副书记,免去其县林业局党委委员、副书记、森林公安分局政委职务;
陈浩同志任县委政法委副书记,免去其县委政法委纪检员职务;
邓湘艾同志任县委政法委纪检员;
吴细亮同志任县委政法委主任科员;
黄玮同志任县委政法委副主任科员;
陈国军同志任县委政法委副主任科员;
骆石旺同志任县委610办副主任;
邱世兵同志任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城南派出所所长(正科),免去其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大队长(正科)职务;
厉佐威同志任县公安局城南派出所教导员,免去其县公安局城南派出所副所长(副科级)职务;
骆柳旺同志任县公安局城南派出所副所长(副科级,试用期一年);
程文学同志任县公安局城北派出所教导员,免去其县公安局土市派出所所长职务;
廖昱雄同志任县公安局城北派出所副所长(副科级,试用期一年);
李劲松同志任县公安局荆竹派出所教导员(试用期一年);
史文化同志任县公安局土市派出所所长(试用期一年);
陈学群同志任县公安局看守所教导员(副科级,试用期一年);
杨勤丽同志任县公安局政工监督室副主任(副科级,试用期一年);
曾宪敏同志任县公安局拘留所所长(副科级),免去其县公安局看守所教导员(副科级)职务;
曾松生同志任县公安局拘留所教导员(副科级,试用期一年);
龙庆锋同志任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大队长(副科级),免去其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副大队长(副科级)职务;
盘锡助同志任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教导员(副科级),免去其县公安局新圩派出所所长职务;
胡启录同志任县公安局副科级侦察员,免去其县公安局大桥派出所所长职务;
彭意吉同志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政委,免去其县公安局城南派出所所长(正科级)职务;
李英杰同志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副大队长,免去其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一中队队长(副科级)职务;
谢俊杰同志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副主任科员;
唐海平同志任县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书记,免去其县人民法院主任科员、党组成员、副书记职务;
唐斌同志任县人民检察院主任科员,免去其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局长职务;
段照云同志任县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反贪局长,免去其县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局长职务;
贺国辉同志任县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政工科长;
颜学富同志任县人民检察院主任科员;
黄大庆同志任县人民检察院主任科员,免去其县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政工科长职务;
肖波同志任县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免去其县人民检察院主任科员、党组成员职务;
唐助国同志任县人民法院主任科员,免去其县人民法院政工科长职务;
黄军兴同志任县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政工科长;
成新同志任县人民法院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免去其县法制办副主任职务;
李国学同志任县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大队政委(副科级,试用期一年);
陈学贵同志任县人民法院主任科员,免去其县人民法院党组成员、纪检组长职务;
陈永安同志任县人民法院主任科员;
何强盛同志任县人民法院副主任科员;
李瑶汉同志任县司法局党组成员,免去其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副大队长职务;
雷宁生同志任县司法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王发保同志任县司法局副主任科员,免去其塔峰镇副科级干部职务;
成立春同志任县司法局副主任科员,免去其大麻办事处副科级干部职务;
彭格生同志任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副局长,免去其楠市镇政协工委主任、党委委员职务;
曾宪明同志任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副局长,免去其总市办事处政协工委主任、党委委员职务;
曾云湘同志任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副主任科员;
陈文生同志任县边贸经济开发区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免去其县商务局纪检组长、党组成员职务;
李祖颂同志任县边贸经济开发区主任科员,免去其县人民法院主任科员、党组成员职务;
杨德明同志任县边贸经济开发区主任科员;
赵忠辉同志任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
吴新波同志任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免去其总市办事处党委书记、委员职务;
盘仁文同志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党组成员;
李安泽同志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党组成员、主任科员;
邓贻志同志任县人民政府常务秘书(副科级,试用期一年);
唐辉同志任县人民政府经研室主任(副科级,试用期一年);
雷纯安同志任县人民政府督查室主任(副科级,试用期一年);
杨见清同志任县信访局副主任科员;
梁艳同志任县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
徐兰宁同志任县林业局党委委员、副书记、森林公安局政委,免去其县边贸经济开发区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职务;
陈泽电同志任县林业局党委委员、主任科员,免去其县南岭林场党总支书记职务;
黄学明同志任县林业局副主任科员,免去其楠市镇副科级干部职务;
李玉涛同志任县环保局副局长、主任科员,免去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科员职务;
杨建生同志任县民政局主任科员,免去其正市办事处正科级干部职务;
吴江同志任县民政局副主任科员,免去其县人民检察院主任科员(试用期)职务;
唐宗琦同志任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成员,免去其县人民检察院主任科员、党组成员职务;
齐新华同志任县商务局党组成员,免去其祠堂圩乡党委委员职务;
肖学彬同志任县教育局党委委员、副书记,免去其县交通局党委委员职务;
欧高军同志任县教育局主任科员;
赵永旺同志任县交通局党委副书记,免去其县交通局纪委书记职务;
蒋柏秋同志任县交通局主任科员;
谭皇辉同志任县交通局副主任科员,免去其洪观办事处副主任职务;
龙京生同志任县财政局党组成员、总会计师,免去其县财政局会计核算中心主任职务;
屈兰芬同志任县财政局主任科员,免去其县广播电视局副局长、纪检组长、党组成员职务;
黄华兴同志任县水利局党组成员、总工程师(试用期一年);
马俊杰同志任县审计局党组副书记、主任科员;
欧志勇同志任县审计局纪检组长;
奉新义同志任县审计局党组成员、总审计师(试用期一年);
罗金新同志任县统计局总统计师(试用期一年);
贺志坚同志任县农业局党委委员、副书记、乡镇企业局局长,免去其塔峰镇党委副书记、委员职务;
唐艳芳同志任县乡镇企业局副主任科员;
成智勇同志任县农业局副主任科员;
郝良敏同志任县农业局副主任科员;
刘良辉同志任县卫生局副主任科员;
黄健文同志任县中心医院副院长;
郭真效同志任县中心医院副主任科员;
成章林同志任县卫生监督所副主任科员,免去其县中心医院副主任科员职务;
李丹珠同志任县安监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袁利涛同志任县安监局副主任科员;
李金玲同志任县委台湾工作办公室副主任;
蒋云启同志任县粮食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成佳毕同志任县粮食局主任科员,免去其县粮食局纪检员职务;
黄国胜同志任县残联主任科员,免去其县残联副理事长职务;
李祝珍同志任县科技局主任科员;
廖奇跃同志任县科协主任科员;
黄昌保同志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党组副书记、计生督察大队大队长,免去其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纪检组长职务;
成志坚同志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纪检组长;
雷剑文同志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科员,免去其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党组成员职务;
雷渊富同志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科员,免去其大麻办事处人大联络员、纪委书记、党委委员职务;
周少兴同志任县农业开发办主任科员,免去其县农业开发办副主任、党组成员职务;
彭凌涛同志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党组副书记、主任科员;
李日昌同志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党组成员;
吴光华同志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主任科员,免去其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党组成员、就业服务中心主任职务;
邱永康同志任县物价局主任科员;
曾良标同志任县房改办主任科员,免去其县信访局主任科员职务;
廖锦兰同志任县文化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李云发同志任县文化局副主任科员,免去其大洞办事处党委委员职务;
谭绍华同志任县移民局主任科员,免去其荆竹瑶族乡纪委书记、党委委员职务;
杨广勤同志任县烤烟办主任科员,免去其蓝屏办事处人大联络员、纪委书记、党委委员职务;
郝忠玉同志任县调纠办主任科员,免去其塔峰镇正科级干部职务;
陈川河同志任县调纠办副主任科员,免去其早禾办事处党委委员职务;
彭绍辉同志任县调纠办副主任科员,免去其蓝屏办事处副主任职务;
黄玉荣同志任县旅游外事侨务局副局长(副科级,试用期一年);
蒋映文同志任县商业事务办主任科员,免去其洪观办事处人大联络员、纪委书记、党委委员职务;
周作辉同志任县商业事务办副主任科员,免去其新圩镇副科级干部职务;
厉晓虹同志任县二轻事务办副主任科员,免去其竹管寺镇副科级干部职务;
廖华希同志任县物资事务办主任科员;
盘陈艳同志任县物资事务办副主任科员,免去其大麻办事处副主任职务;
谢中利同志任县南岭林场党总支书记,免去其县南岭林场场长职务;
李志军同志任县南岭林场场长。
免去:
彭新光同志的县公安局拘留所所长(副科级)职务;
李桂生同志的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副大队长职务;
龙志坚同志的县中心医院副院长、纪委书记、党委委员职务;
廖小艳同志的县计生督察大队副大队长职务;
李民盛同志的县司法局纪检组长职务;
黄凤香同志的县史志办副主任职务。
中共蓝山县委
2009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