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申请参加工伤保险时,到县工伤保险中心办理参保手续。
◎用人单位依法申报参加工伤保险时,需报送的证件、资料:
1、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复印件);
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
4、《工伤保险登记表》;
5、《工伤保险参保人员情况》;
6、开户银行及帐号;
7、参保人员劳动合同和健康检查表;
8、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和2寸彩照一张。
◎工伤保险费率确定:审核通过的参保单位由社保站登记建立参保单位数据库,依据用人单位营业执照登记的内容,对照《国民经济行业风险分类》(GB/T4754-2002)和《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确定行业风险类别。
◎工伤保险中心电话:2258926
蓝山县工伤快报、事故调查、工伤认定业务流程
◎ 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后,单位专管人员应在1小时内电话通知工伤保险中心和劳动保障局工资福利社保股和社保站。
◎ 事故发生24小时内追报《工伤事故报告表》并形成书面材料,同时提供首诊病志复印件,送达或传真上报以上两个部门。
◎ 发生工伤事故后,因伤情紧急暂不能到工伤定点医院治疗的,可就近抢救,待伤情稳定后需立即转入工伤定点医院治疗。需转县外治疗的要报社保站审批。
◎ 用人单位应当在职工工伤事故发生或职业病确诊之日一个月内向劳动保障局工资福利社保股书面申请工伤认定。
◎ 工伤认定所需提供材料:
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当填报工伤认定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据:
1、受伤害职工的身份证明。
2、用人单位未工伤保险的,提交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
3、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4、医疗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5、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证明。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证明。
7、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者其他证明;因发生事故下落不明,提出因工死亡申请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证明材料。
8、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9、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10、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劳动能力鉴定业务流程
◎待工伤认定后向永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并在其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
◎工伤保险中心业务电话:2258926
工资福利社保股电话:2212123
工作人员电话:15974075925 邓 13974626986 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