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接待日期:每月15日(节假日顺延)
二、接待地点:县级领导接待日的接待地点分别是:
1、反映国土、城建、征地拆迁等方面问题的设在县国土资源局;
2、反映劳资、企业改革等方面问题的设在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3、反映涉法涉诉等方面问题的设在县人民检察院;
4、反映复退伍人员、安全生产、交通等方面问题的设在县民政局;
5、反映“三农”、环保等方面问题的设在县林业局;
6、反映文化、教育、卫生、计生等方面问题的设在教育局;
7、反映其它方面的信访问题的设在县信访局信访维稳接待中心;
三、接待程序与要求
1、信访人应根据所要反映的问题,分别到公布的接待地点进行登记,按顺序接待,做到有序、文明上访;
2、信访人所反映的问题要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逐级进行;
3、到县级反映问题的上访人必须有相关部门的处理意见书;对于没有相关部门处理意见书的越级上访人,或所反映的问题正在调查处过程中,或县领导接待日已经接待了又再次重访的,原则上不予接待;
4、对于多人反映同一个问题,必须选出5名(含5名)以下代表,方可接待;
5、信访人所反映的主要问题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陈述的要简明扼要;
6、领导接待后,信访人应迅速离开接待地点,返回原地。
特此公告
蓝山县依法信访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00七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