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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蓝山县农村妇女“两癌”检查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日期: 2010-03-29 15:16:54 浏览次数: 字体:[ ]
 

蓝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蓝山县农村妇女“两癌”检查

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办事处)人民政府,国有农林茶场,直有关单位:

《蓝山县农村妇女两癌检查项目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全县各单位认真做好宣传工作,并严格按照方案要求切实抓好工作落实。

                                    

                                 年一月十三

 

   

蓝山县农村妇女“两癌”检查项目实施方案

 

为提高农村妇女宫颈癌和乳腺癌(以下简称“两癌”)的早诊早治率,降低死亡率,提高广大农村妇女健康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确定的重点工作,卫生部、财政部、全国妇联决定从2009年开始实施农村妇女“两癌”检查项目,利用中央财政专项补助经费,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农村妇女“两癌”检查。为做好我县农村妇女“两癌”检查项目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宣传健康教育和为全县3559岁农村妇女每三年进行一轮“两癌”检查等方式,提高“两癌”早诊早治率,降低死亡率,探索建立政府主导、卫生部门主管、多部门协作、全社会参与、便民利民的“两癌”防治模式和协作机制,提高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能力,保障全县广大农村妇女身体健康。每轮“两癌”检查,力争普查率达到85%以上,治疗率达到95%以上,逐步减少宫颈癌、乳腺癌患病率。

二、组织领导

成立以分管副县长赵七秀为组长、相关部门的责任人为成员的蓝山县农村妇女“两癌”检查项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农村妇女“两癌”检查项目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工作。县卫生局成立以局长陈扬新为组长、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为成员的蓝山县农村妇女“两癌”检查项目工作技术指导小组,对农村“两癌”检查项目工作进行技术指导督查,并参与重大、疑难妇女病的检查与确诊。

三、工作职责

建立健全农村妇女“两癌”检查项目工作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我县从2009年起将把农村妇女“两癌”检查项目工作纳入公共卫生服务内容,组织相关部门定期开展农村妇女“两癌”检查,并按上级要求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县卫生局要开展妇幼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负责妇女“两癌”检查的技术服务,制定技术规范,加强技术人员培训组织专家进行技术指导。县计生委在组织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生殖健康科学知识宣传的同时,要配合卫生部门做好已婚妇女摸底工作,动员农村妇女接受 “两癌”检查服务。县妇联和各乡镇(办事处)妇联要利用妇女学校,开展农村妇女接受“两癌”检查的宣传动员,组织35-59岁农村已婚妇女积极参与“两癌”检查工作。县财政局负责做好妇女“两癌”检查工作补助经费的预算安排,并加强对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与监督。

四、工作重点

﹙一﹚广泛开展宣传发动。通过报刊、电视、广播、宣传单等多种宣传形式,深入开展妇女“两癌”检查项目工作的宣传。要实行分片包干,开展上门宣传活动,把开展妇女“两癌”检查项目工作的重要性告知广大农村妇女动员其积极参与。县、乡政府要逐级召开妇联主任、妇幼专干、计生专干会议,各乡镇(办事处)要以村为单位召开3559岁农村已婚妇女参加妇女“两癌”检查项目工作动员大会,把政府对妇女的关心传达到村、到户、到人。

﹙二﹚加强专业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以县妇幼保健院为依托、乡镇卫生院为基地的农村妇女“两癌”检查技术服务网络。以县妇幼保健院妇产科、检验科、B超等专业人员为主体,组成农村妇女“两癌”检查专业技术队伍,由省、市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培训,帮助其掌握农村妇女“两癌”普查普治方法与标准。

﹙三﹚认真组织实施。要按照《蓝山县农村妇女“两癌”检查工作规范》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由乡镇(办事处)组织村妇代会主任、乡村医生(妇幼保健员)带领检查对象到所在乡镇卫生院接受免费普查。各乡镇(办事处)村委会、村民小组负责做好本村检查对象的调查摸底、造册登记和组织动员工作,有条件地地方要为检查对象提供交通方便。

﹙四﹚实施项目带动战略。从2009年10月份开始,我县全面启动3559岁农村妇女“两癌”普查工作。以后每三年为一周期,持续开展。

﹙五﹚全面做好统计分析。所有检查对象都要填写相关卡(表),建立个人健康档案资料,由所在乡镇(办事处)卫生院负责保管。县妇幼保健院要按要求填写《湖南省农村妇女“两癌”免费检查工作报表》,并逐级上报。县妇幼保健院每年要对辖区农村妇女“两癌”免费检查完成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形成分析报告,在年底前向县政府和卫生局提出防治建议与对策,并逐级上报。

五、经费管理

1、县妇幼保健院定期向县卫生局报送检查人数和检测项目等情况,经县卫生、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县财政将专项补助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按工作量直接拨付给县妇幼保健院。

2、专项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全县各级各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补助资金。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等情况应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3、严禁利用免费检查之机,进行过度检查、过度治疗,损害受检对象利益现象的发生,一经查实,追回项目经费。情节严重的取消项目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

六、项目监督与评估

县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定期组织检查,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督导和评估,建立例会制度,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保证此项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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