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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通知
日期: 2010-03-29 15:18:05 浏览次数: 字体:[ ]
 

蓝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贯彻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通知

 

各乡镇(办事处)人民政府,国有农林茶场,县直各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通知》(湘政办明电[2010]3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年三月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贯彻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通知

(湘政办明电[2010]37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2010年1月1日起已经施行。为认真贯彻实施《调解仲裁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调解仲裁法》贯彻实施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将调解仲裁法工作作为实践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举措抓紧抓好。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切实抓好法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要采取多种形式,认真组织广大干部特别是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的干部学习研读《调解仲裁法》,深刻领会其基本精神,提高干部依法行政水平。要广泛宣传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和政策,营造依法调解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良好氛围。

二、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根据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实际需要设立。各市州、县市区要按照《调解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和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制定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示范章程》的要求,建立乡村调解、市州和县市区仲裁、司法保障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各地要对调解委员会人员进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政策的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调解工作质量。省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制定仲裁培训计划,加强对仲裁员培训工作的组织和指导。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确保《调解仲裁法》贯彻实施。农村工作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作为贯彻实施法律的主管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保障工作顺利开展。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要制定仲裁章程,不断提高案件裁决质量和办理效率。仲裁庭要依法审理裁决纠纷案件。仲裁员要秉公执法,依法办案。各地要加强调解仲裁基本条件建设,努力形成规范有序的调解仲裁工作机制。

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调解仲裁法》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仲裁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给予保障”的规定,将仲裁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各级信访部门及相关政府部门的信访机构对能通过仲裁途径依法解决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信访案件,应积极引导上访人向当地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当事人一方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向人民法院起诉。依法生效的调解、裁决结果,当事人申请执行的,由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依法执行。各级发改、公安、司法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形成合力,加大对调解仲裁工作的指导,及时帮助解决调解、仲裁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提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效率。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年二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经营  纠纷调解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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