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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单位全称:蓝山县城市管理局 办公地址:蓝山县塔峰西路249号 邮政编码:425800 联系电话:2223783
★主要职责
(一)负责贯彻执行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县实际,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城区市容市貌、公共客运和出租车营运、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给排水、城市照明设施、燃气热力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行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制定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标准定额和行业规范;负责城区渣土管理,对城区渣土和其他废弃物进行调配处理;核准渣土运输队伍,规范、监督渣土运输;管理城区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三)负责城区园林绿化、街道绿化以及公共绿地、公园、苗圃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园林绿化各行业标准和技术标准的执行并组织验收和评定;负责城区园林绿化设计、施工、生产、销售和花卉经营等单位的资质考核审查报批工作。 (四)负责城市雕塑的管理和维护;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县重点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的审查报批;负责城区古树名木的保护和迁移审批。 (五)负责城市供水企业和二次供水设计施工、维修企业的资质考核审查报批工作;负责城区的给排水(含二次供水)、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 负责城市供水的水质监测和指导,监督、检查和管理城市污水处理工作。 (六)负责编制城市车辆清洗行业发展规划,制定城市车辆车容车貌的管理规范;负责城区车辆清洗站的新建、改建、扩建方案的审核报批工作;监督管理城区车辆清洗站经营活动和城市车辆容貌,受理对违反有关车辆清洗管理规定行为的投诉。 (七)负责城区公共客运和县内出租车营运的规划、管理和服务工作;管理城市公共客运线路牌;负责规范城区公共客运交通市场,监督检查城区公共客运交通秩序。 (八)负责制定城区停车场、站、点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制定城区公共照明设施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九)负责城区燃气热力管理,包括燃气安全管理、资质管理、器具安装使用维修监督管理等工作,规范燃气热力市场。 (十)按照县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和分工,在城区范围内集中行使依法授予的行政处罚权,查处违法行为,并对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负责城区城市规划、公共客运和县内出租车营运及燃气热力的执法监察;参与城区城市规划详规方案的研究、制定以及建(构)筑物定点放线和竣工验收;负责对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管理、市政公用设施(包括道路桥涵设施、给排水设施、防洪设施、道路照明设施、园林绿化设施、公共交通设施、燃气设施)的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负责协助环保局对城区环境噪音、污水排放、向城区河道倾倒垃圾、渣土等简单的、不需作技术鉴定的违章行为的行政处罚;负责对城区车辆静止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负责对城区占道、破道以及占道经营商贩的行政处罚。 (十一)组织实施本县城市管理行业的科技推广应用以及重大技术的引进、创新工作。 (十二)研究制定本县城市管理行业教育的发展规划,指导和组织干部职工队伍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 (十三)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退(离)休干部管理等工作;按规定管理所属单位的领导干部;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党群工作和纪检、监察工作;负责本县城管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和职工队伍建设。 (十四)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筹集和管理城市维护费,制定城管经费预决算;负责监督、管理城区电力附加费和自来水方面的有关规费;依据界定的职能和政策法规,收缴城市道路占用费、户外广告场地费、垃圾代运费、车辆卫生费、清扫保洁有偿服务费、燃气热力管理费、城市公共客运和出租车营运管理方面的有关规费,归口管理城市建设维护各项资金及其他专项资金,检查督促各项资金的使用情况;指导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十五)负责创建文明卫生城市和城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负责对城管责任部门的目标管理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验收。承办县城市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六)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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