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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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
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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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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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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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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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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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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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
采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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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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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组织编制河道采砂规划、河道采砂防洪影响评价、统一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组织河道砂石开采权的有偿出让、河道采砂统一监督管理,牵头组织考核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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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2、《湖南河道采砂管理条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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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砂石资源进入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通过拍卖、招标、挂牌方式取得采砂权,缴纳河道砂石开采权有偿出让收入价款,颁发采砂许可证。在这一过程的实施中,水利局、国土资源局、交通运输局和财政局,分别按照职责分工完成相关的工作。在实施河道砂石开采的过程中,出现违法行为,由公安部门进行联合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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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国土
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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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河砂资源地质调查评价、资源储量管理、资源权益价款评估,参与编制河道采砂规划、河道砂石开采权出让、河道砂石许可证会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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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交通
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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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采砂船、采砂运输船管理及其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参与编制河道采砂规划、河道砂石许可证会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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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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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河道砂石开采权出让、河道砂石资源费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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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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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水上治安管理,依法打击河道采砂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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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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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定
水功能
区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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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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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拟定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2、核定水功能区水域纳污能力,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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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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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省水利厅会同省环保厅共同拟定《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实现起至断面一致,目标水质一致,在确定水功能区范围内,划定水环境功能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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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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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水功能区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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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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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功能区水质状况监测并发布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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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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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水资源保护负责,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开展水功能区水质监测;水利部门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其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和环保部门协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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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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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各省区市县水利、环保部门均开展江河、湖泊和水库水质监测。水利部门为了保护水资源,会同环保部门拟定水功能区划,并按照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自然净化能力,核定水域纳污能力,并向环保部门提出水域限制排污意见,发现水域污染物超过控制指标或未达到水质要求,报告政府采取措施,并向环保部门通报。环保部门对水污染实施统一监管,对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会同水利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发布水环境状况信息。两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和配合,建立协商机制和信息共享制度,定期通报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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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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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门对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负责,组织编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及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开展水质监测;环保部门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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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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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
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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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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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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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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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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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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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和水资源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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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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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对河段水量及流向监测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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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4、《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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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湘江流域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保护管理,由省环保厅会同省水利厅实施。省环保厅对交接断面水质监测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省水利厅对交接断面水量及流向监测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若河流出境断面的某项污染物指标评定为不合格的市、县,从下一年度开始,该市、县直接影响交接断面水质相关区域内排放该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水资源论证文件,分别由相邻各方的共同上一级环保部门、水利部门审批。各级环保部门、水利部门停止审批、核准在该市、县相关区域内增加排放该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新的大宗取水项目,停止设置新的入河排污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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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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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对河段断面水质监测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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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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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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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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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河排污口设置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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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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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污水处理工程需设置入河排污口,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排污口设置需征得当地水利局同意,该项目污水处理厂委托中介机构编制了《某县污水处理工程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由县水利局组织召开论证报告专家审查会,在充分对比排污口设置方案后,专家原则通过论证报告,并提出修改意见。论证报告修改完善后,提交县水利局,水利局出具入河排污口设置同意书给环保局,并提出水资源保护要求。县环保局根据水利局意见,对入河排污口设置进行环评审批,手续流程齐全后发放排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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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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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环评审批权限对县水利局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进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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