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 首页 > 信息公开 > 处罚强制信息
分享到:
蓝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2022-08-26 08:56
  • 来源: 蓝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机构:蓝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者:
  • 【字体:    

蓝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蓝市监处罚〔2022〕102

当事人:蓝山县廉诚贸易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7MA4QFCQ4OH

  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吴峰

身份证号:352229********5516

经营场所:湖南省永州市蓝山县城东路江南财富城一楼铺面

2022年5月10日,我局委托湖南鼎誉检验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泥鳅、老姜进行抽验。2022年6月6日该公司出具了泥鳅的检验报告,检测出该批次泥鳅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2年6月8日该公司出具了老姜的检验报告,检测出该批次老姜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2年6月9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泥鳅、老姜的《检验结果告知书》《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JDLS20220026、JDLS20220047)《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不安全食品召回处置通知书》,并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蓝市监责改字[2022]31号),当事人认可抽样程序,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且不申请复检。

现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5月10日在道县三沙海鲜经营店(蒋冬太)处购进泥鳅30kg、郴州市北湖区罗蛟榕干货批发部(罗姣)处购进老姜25kg。泥鳅购进价格是 18 元/kg,销售价格25.96元/kg,货值金额778.8元;老姜购进价格5.6元/kg,销售价格9.96元/kg,货值金额249元。至我局调查时止,上述泥鳅、老姜已经销售完,销售出去的未能召回,违法所得共计1027.8元。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2年620日,蓝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来源登记表》和经批准的《立案审批表》各1份,证明该案来源及按规定履行了立案批准程序的书证;

2、 2022年510日,《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2份、《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1份,证明监督抽样程序合法的书证;

3、 2022年69日,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N0:JDLS20220026、JDLS20220047)《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1份《不安全食品召回处置通知书》《送达回执》1份,证明我局按程序向当事人送达了相关文书并依法告知了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的事实;

4、2022年69日,执法人员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蓝市监责改字[2022]31号)1份,证明我局依法履行了相关监督管理职责;

5、2022年6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现场进行核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照片6张,证明我局按规定进行了核查处置及当事人已停止经营不合格食品的事实;

6、2022年78日,当事人提供道县三沙海鲜经营店、郴州市北湖区罗蛟榕干货批发部的营业执照、进货清单各1份,入库台账和销售台账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进货数量、索证索票情况;

7、2022年78日,当事人提供不安全食品召回计划和安全食品召回公告1份,证明当事人履行了不合格食品信息公示和召回义务;

8、2022年78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7MA4QFCQ4OH)1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的经营主体资格;

9、2022年78日,当事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是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10、2022年7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调查时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含量、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进销货及获利情况。

以上证据均由证据提供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

我局于2022年8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蓝市监罚告字[2022]10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老姜中的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泥鳅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量》要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经营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且能及时的采取召回措施,未造成危害后果,并进行整改,其行为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说明》第九条第二项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四.(二)1.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0到5万元的罚款”,建议予以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1027.8元。

二、罚款4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5027.8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蓝山县农商行(代收机构名称:湖南蓝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名:蓝山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帐号:9109234000445898001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四项的规定:(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蓝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蓝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声明 | 站点地图| 联系我们|邮箱:lsjjxxzx@126.com
主办:蓝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蓝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联系电话:0746-2226151
备案号:湘ICP备05012207号  网站标识码:4311270010   湘公网安备 43112702000005号

  • 湖南省政府网
  • 蓝山政务
  • 承办:蓝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技术支持:开普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