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山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表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人代表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蓝农(渔)罚〔2022〕10号 | 使用电鱼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一案 | 2022年8月16日陈川美使用电鱼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水域为蓝山县钟水河支流蓝溪水河段属蓝山县禁捕期内、禁捕水域 |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 1、没收非法捕鱼渔具。 2、罚款人民币2000元。 |
蓝山县农业农村局2022年11月15日 | ||||
2 | 蓝农(渔)罚〔2022〕14号 | 使用电鱼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一案 | 2022年8月13日彭忠保使用电鱼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水域为蓝山县塔峰镇舜水河与流沙河汇集河段属蓝山县禁捕期内、禁捕水域 |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 1、没收非法捕鱼渔具。 2、罚款人民币1000元。 |
蓝山县农业农村局2022年12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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