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 首页 > 信息公开 > 重点领域公开 > 产品质量
分享到:
蓝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44号)
  • 2023-05-04 10:16
  • 来源: 蓝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机构:蓝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者:
  • 【字体:    


蓝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蓝市监处罚〔2023〕44号



    当事人:蓝山县恒财米厂
    主体资格证照:《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127MA4R2MGYXL
    经营者:李运桢
    身份证号:431127********0510
    联系号码:181****7488
    联系地址:湖南省永州市蓝山县塔峰镇 
    2023年3月17日,针对央视“3.15”晚会曝光的“泰国香米”的相关情况,我局开展“泰国香米”专项整治工作,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蓝山县塔峰镇湘粤路96号的蓝山县恒财米厂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现场堆放着以下外包装标识的预包装大米:①产品名称:顶级泰国香米,产品类型:籼米,原料:稻谷,质量等级:一级,配料:大米,食品产地:湖北省荆州市,保质期:常温下六个月,生产日期:2023.3.13,2022.12.29,2022.11.26,净含量:15kg,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10142102300946,湖心草®,共计42包;②产品名称:泰国香米,原料:稻谷,配料:大米,质量等级:一级,执行标准:GB/T1354,食品产地:湖北省荆州市,保质期:常温下三个月,生产日期:2023.3.13,净含量:20kg,湖心草®,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QS421001021257,共计46包。上述两种大米生产商:监利县福联粮油有限公司,地址: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县福田寺镇付家梡街。当事人经营标签标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预包装食品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由于上述“顶级泰国香米”、“泰国香米”标示生产商为监利县福联粮油有限公司,属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市辖区,为确定涉案泰国香米是否存在食品安全问题,我局于2023年3月28日向监利市市场监管局发起协助调查函。
    2023年4月4日,监利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函称:1、经调查,监利市福联粮油有限公司位于我辖区内,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237326922250,《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142102300946,食品类别:粮食加工,属有效期范围内。法定代表人:周诗文,身份证号码:42102319********13,联系电话:138****6773;2、湖心草®顶级泰国香米和湖心草®泰国香米为该公司大米原料是从监利市福田寺镇和周边地区收购;3、《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QS421001021257为该公司旧证编号;4、我局在继续调查该公司有关虚假标识的违法行为。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3月14日从郴州市北湖区小刘粮油店购进50包(675kg)顶级泰国香米(标签标注净含量为15kg,实际是按13.5kg的重量购进)和50包(925kg)泰国香米(标签标注净含量为20kg,实际是按18.5kg的重量购进),上述2种泰国香米的共购进100包(1600kg),购进价格为4.14元/kg,已销售182kg,销售价为4.34元/kg,现库存1418kg(顶级泰国香米42包、泰国香米46包),当事人能提供上述“泰国香米”的生产厂家的相关资质和合格证明文件,证明是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2023年4月6日,生产厂家已对上述“泰国香米”进行召回,上述产品货值金额共计6944元,违法所得为36.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3月22日,经局领导批准的《立案审批表》1份,证明执法人员按照规定履行立案批准程序的书证;
    2、2023年3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监利县福联粮油有限公司“顶级泰国香米”和“泰国香米”的事实;
    3、2023年3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现场拍摄的照片共4张,证明当事人销售标签标识含有“顶级泰国香米”、“泰国香米”的事实;
    4、2023年3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蓝市监强措封(2023)5号)、《财物清单》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按照程序依法实施了查封行政强制措施;
    5、2023年3月28日,由当事人的被委托人提供的委托书一份,证明当事人委托的合法性和委托事项,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主体资格和身份信息,被委托人李国胜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为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6、2023年3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被委托人进行调查时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购入和销售标签标识含有“顶级泰国香米”、“泰国香米”的数量、金额的事实;
    7、2023年3月28日,当事人的被委托人提供的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购货票据,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实当事人购进上述产品索要供应商的相关资质和合格证明文件的事实
    8、2023年4月4日,监利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的回复函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顶级泰国香米”、“泰国香米”系监利市福联粮油有限公司用其本地大米加工生产而并非外包装所标注“泰国香米”的事实;
    9、2023年4月4日,我局下达的《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蓝市监解强[2023]3号、《财务清单》各一份,证明执法人员按照程序对查封的大米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10、2023年4月6日,监利市福联粮油有限公司的召回情况说明和召回产品的入库单各一份,证明涉案产品的召回情况。
    以上证据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当事人或提供人签名盖章,符合法定形式,与本案违法事实相关,我局予以采信。
    我局于2023年4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蓝市监罚告[2023]4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八)生产许可证编号”、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构成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说明》第十条第三项、《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四章第一节第二百九十五(二)裁量基准:2.符合本章《适用说明》从轻处罚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并处5000元到2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到6.5倍罚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取证,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将购入而未销售的“泰国香米”、“顶级泰国香米”立即退回了供货商,造成社会危害较小,决定予以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6.4元;
    2、罚款10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 10036.4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蓝山县农商行(代收机构名称:湖南蓝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名:蓝山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帐号:82014200000000686)。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四项的规定:(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蓝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蓝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28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声明 | 站点地图| 联系我们|邮箱:lsjjxxzx@126.com
主办:蓝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蓝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联系电话:0746-2226151
备案号:湘ICP备05012207号  网站标识码:4311270010   湘公网安备 43112702000005号

  • 湖南省政府网
  • 蓝山政务
  • 承办:蓝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技术支持:开普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