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山县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新政出炉

蓝山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9-07-30 【打印】 【关闭】 【收藏】
  近日,笔者从蓝山县自然资源局获悉,蓝山县人民政府发布《蓝山县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该办法自2019年7月23日起施行,全县行政区域内因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涉及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的,适用本办法。办法明确了征收补偿安置机构职责、征收补偿安置信息公开制度、征收程序、房屋合法性认定及安置人员资格认定等。

  据悉,此次公布的政策,跟以往相比,货币安置补偿、房屋征收重置价、水田和旱土青苗补偿、搬家费、临时安置过渡补偿费等征收补偿安置标准都有所提高。

  办法规定,征收县城主城区范围内的房屋,采取货币补偿安置和安置房安置两种方式。实行货币安置的,补偿标准由原来的17万元/人(含签约腾地奖励1.7万元/人)提高至25.2万元/人。实行安置房安置的,对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收人按70㎡/人(含公摊面积)的成本价确定安置房面积。征收县城主城区范围外的房屋,实行集中迁建安置和分散迁建安置。

  办法明确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户与立户,房屋合法性与面积,安置人员与应安置人口资格等按有关原则认定,并由有关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办法还明确了被征收人积极主动配合征收工作且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腾房交地的,按被征收合法正房建筑面积总共给予280元/㎡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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