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工作指引
一、政策依据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2.《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的意见》(湘办发[2014]7号)
二、名称核准指引
1.名称规范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并遵守下列规定:
(1)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2)冠以相应的行政区域名称,不得冠以“全国”、“中国”、“中华”等字样。
(3)加冠字号的,不得用政治性、宗教性或者容易引起歧义的字号。
(4)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标识,一般称为中心、学校、院、园、医院、所、俱乐部等。不得使用“总”字。
(5)不得与已经合法登记注册或者登记管理机关已经受理登记申请的名称重名或者无明显区别;不得使用已被登记管理机关注销、撤销或取缔的名称。
(6)一般不以人名命名。
2.名称结构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行政区划、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
(1)在市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非名称结构通常为:永州+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学校、医院、中心、园、所、馆、站、社、公寓、俱乐部等)。
(2)市辖区、管理区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非名称结构通常为:永州市某区+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学校、医院、中心、园、所、馆、站、社、公寓、俱乐部等)。
(3)县级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非名称结构通常为:某县+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学校、医院、中心、园、所、馆、站、社、公寓、俱乐部等)。
3.申报材料
(1)《社会组织名称核准表》
(2)《发起人情况表》或《发起单位情况表》
(3)《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草案
三、成立登记指引
1.成立条件
(1)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2)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至少3万元);
(4)有必要的场所;
(5)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6)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须经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前置许可或审批的,应先向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相应的许可证书或批准文件。
2.申请程序
(1)申请:举办者(举办单位)可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成立材料。
(2)受理:登记管理机关收到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预审,并上门进行现场考察,材料齐全、现场考察合格的予以正式受理,材料不齐或现场考察不合格的下发补正通知,补正合格后再予以受理。
(3)审批:登记管理机关自成立登记材料正式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成立登记的决定。批准成立的,下发《准予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批准的,书面出具《社会组织不予批准通知书》,并及时通知签收。
(4)颁证:对准予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并办理领证签字手续。
(5)公告:对准予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在网上发布公告。
3.申报材料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事项表》;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申请书》;
(3)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及《章程核准申请表》);
(4)需要前置审批的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民办教育机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和民办养老机构,提供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及执业许可证书复印件;
(5)住所证明及合同、房产证复印件;
(6)资金来源单位或个人的出资证明、银行开户备案表(附件31)及存款证明;
(7)法定代表人登记备案表、理事会成员名单及第一届理事会决议;
(8)从业人员名单;
(9)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4.注意事项
(1)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民办教育机构、民办职业技术培训机构、民办养老机构,在申报登记之前,需要办理前置审批。
(2)民办非企业单位凡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形,都不予登记:
①有根据证明申请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的(即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和民族团结,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②不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
③申请时弄虚作假的。
④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3)申请人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后,应到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其流程是: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质监部门)→激活银行账户→办理税务登记(地税部门)。
(4)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后15日内,须将复印件加盖公章,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三、变更登记指引
1.变更程序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自履行内部程序后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变更材料(须前置许可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先按规定办理相关许可证书或批准文件变更手续)。登记管理机关收到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指派工作人员进行预审,合格的通知正式提交,不合格的通知补正,补正合格的再通知正式提交。自正式提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2.申请材料
a.名称变更
(1)《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3)加盖民办非企业单位公章并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的变更名称申请书;
(4)加盖民办非企业单位公章的董事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
(5)董事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新修改的章程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
b.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
(1)《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3)《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登记表》及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4)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前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离任审计报告;
(5)加盖单位公章并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的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申请书;
c.住所变更
(1)《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3)住所证明。
(4)加盖单位公章并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的变更住所申请书;
d.活动资金变更
(1)《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3)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4)加盖会章并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的变更活动资金申请书;
e.宗旨、业务范围和章程变更
(1)《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3)董事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新修改的章程草案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
(4)加盖单位公章并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的变更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申请书;
f.业务指导(主管)单位变更
(1)《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3)加盖单位行政公章并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的变更业务指导(主管)单位申请书;
(4)加盖单位行政公章的董事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
(5)原业务指导(主管)单位同意变更文件;
(6)新业务指导(主管)单位同意变更文件。
四、注销登记指引
1.注销程序
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分立、合并、依法被撤销或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应当自行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注销清算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45天),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清算报告;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注销登记材料,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登记管理机关收到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指派工作人员进行预审,合格的通知正式提交,不合格的通知补正,补正合格的再通知正式提交。自正式提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所有相关登记审批手续均在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办理。
2.申报材料
(1)注销登记申请书(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董(理)事会决定注销登记的会议纪要。
(3)由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清算报告。
(4)《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表》。
(5)《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6)需前置许可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申请注销登记时,须提交业务主管部门同意注销的批准文件。
(7)银行帐户注销材料。
3.注意事项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后,须按规定办理组织机构代码、银行账户注销手续。办理注销手续后应将银行销户证明以及公章交回登记管理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