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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县城区自来水价格暨实施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的通知(蓝发改价〔2017〕2号)
  • 2017-09-22 00:00
  • 来源: 县发改委
  • 发布机构:
  • 作者:县发改委
  • 【字体:    

LSDR201702001

 

 

 

 

 

                蓝发改价〔20172

 

关于调整我县城区自来水价格暨实施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的通知

 

县自来水公司:

为深化水资源价格改革,科学合理制定我县城区供水价格水平,促进安全供水和节约用水,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供水企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你公司的调价申请和《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湘价服[2013]12号)及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加快城市供水价格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发改价服[2014]1044号)等文件规定,在组织广泛调研、价格成本监审和价格听证的基础上,我委制定了蓝山县城区自来水价格调整方案和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水价方案,经报蓝山县第十七届县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决定适当调整我县城区自来水价格,并实施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价格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区自来水价格调整

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兼顾居民和企业的承受能力,城区自来水执行三类价格,其价格调整分别为:居民生活用水1.70/;非居民生活用水2.55/;特种用水6.80/;以上价格均不含污水处理费。

与城区同网供水的城郊用水户,实行同水同价。

二、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价格制度

对已经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且家庭常住人口为4人(含4人)以内的居民用水户,按户确定的用水量基数和级差价格如下:

第一级,每户每月15以内(含15),按规定水价1.70/计量收费。

第二级,每户每月15(不含15)以上至25(含25),按规定水价加收50%,即按2.55/计量收费。

第三级,每户每月25(不含25)以上,按规定水价加收100%,即按3.40/计量收费。

家庭常住人口超过4人的,根据《湖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规定,按实超人数每人每月4核增第一、第二阶梯水量,阶梯水量以月为计量交费周期;超出4人以外人口数量凭用户的户口本或当地派出所、居委会证明到县自来水公司收费营业厅办理用水户人口申报核准手续。

暂未抄表到户的居民家庭用水价格按居民生活用水第一阶梯价格执行;但供水企业应加快“一户一表”改造工程,落实完善居民阶梯水价制度。

三、低收入家庭保障措施

我县城区自来水价格调整后,对持有民政部门颁发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额领取证》的低保户继续执行水价优惠政策,即凭证每户每月免收4水费。

四、水价分类执行范围

居民家庭、部队生活用水以及学校、医疗机构、幼儿园、养老院、福利院等公益单位的生活用水,一律不分公立、非公立,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

工业、经营服务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等用水执行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

洗浴、洗车等用水执行特种用水价格。

对城区消防、环卫、绿化等市政公用设施用水,供水企业可按居民生活用水第一阶梯价格,由政府包干购买或协商议定。

五、实施阶梯水价增加收入的用途

实施阶梯水价后增加的收入,应设立专项资金,按照“取之于水、用之于水”的原则,专项用于县城第二水源建设、县城新建道路新建管网铺设和供水水质工艺改造。

六、加强宣传引导

你公司接此通知后,要按照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有关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明码标价,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妥善处理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努力提高服务质量。

七、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774日起执行。74日后对用水户的第一次抄表执行原价格,第二次抄表执行调整后的价格。

 

 

 

蓝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一七年七月十一日

 

                                 

主题词:调整  城区  自来水价    实行  阶梯水价  通知

   

  送:市发改委,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府办、县政协办、县经济开发区、县财政局、县水利局、县公用事业管理局,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聂朝飞,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杨康,副县长黄安平。                                                      (印发20份)

 

   蓝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7月11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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