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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山县中小学食品卫生与学生食堂商店管理办法(初稿)

蓝山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9-08-08 【打印】 【关闭】 【收藏】

蓝山县中小学食品卫生与学生食堂商店管理办法

(初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简称学校)学生食堂、商店管理,提升餐饮服务质量和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防范廉洁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学生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三部委联发第45号令)、《湖南省中小学学生食堂管理办法》(湘教发[20183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食堂,是指具备卫生安全条件的学校为满足学生就餐需要,按要求准予开办的具有相对独立的原料存放、食品加工操作、食品出售及就餐空间的场所。

 

第三条 学校集中用餐实行预防为主、全程监控、属地管理、学校落实的原则,建立教育、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公民办中小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及公民办幼儿园。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县教育局负责指导和督促全县中小学校建立健全学生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推进学生食堂建设,制定学生食堂管理办法,建立加强评价考核,并督促指导中小学校加强食品安全教育,落实食品安全日常管理,消除食品安全隐患,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第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学校集中用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涉及学校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及时向教育部门通报学校食品安全相关信息;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抽查考核,指导学校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和宣传教育;依法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学校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第七条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校园食品安全风险和营养健康监测,对学校提供营养指导,倡导健康饮食理念,开展适应学校需求的营养健康专业人员培训;指导学校开展食源性疾病预防和营养健康的知识教育,依法开展相关疫情防控处置工作;组织医疗机构救治因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

 

第八条  区域性的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职责或者相关主管部门要求,组织开展区域内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监测、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等工作。

 

第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学校校园及周边地区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定期对学校食堂、供餐单位和校园内以及周边食品经营者开展检查;每学期应当会同教育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检查,督促指导学校落实食品安全责任。

 

第十条 全县各中小学校(幼儿园)是校(园)食品安全和学生食堂管理的责任主体,全面履行本校食品安全和学生食堂的管理责任。学校食品安全实行校()长负责制,校(园)长是第一责任人,对食品安全和食堂管理工作负总责;成立学校食品安全和食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食品安全和学生食堂管理工作。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食品安全和学生食堂管理制度及工作要求;开展形式多样的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含从业人员培训);开展经常性的食品安全隐患排查,并加强整改,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第十一条 学校一般不得在校内设置小卖部、超市等食品经营场所,确有需要设置的,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并严禁售卖高盐、高糖、高脂、“辣条”、“五毛”、功能饮料、膨胀食品等食品和饮料,更不得出售“三无”和过期、变质食品。

 

第十二条 各中小学校(幼儿园)成立由学生、家长、教师、学生家长代表等组成的膳食委员会,参与和监督供餐质量、食品安全、检查评议等工作。

 

第三章 总体要求

 

第十三条 坚持因地制宜原则。各中小学校(幼儿园)按照“有利于提高餐饮服务质量、有利于提高食品安全管控水平、有利于提高学生满意度”的原则,根据实际选择自营、托管等方式开办学生食堂。

 

第十四条 坚持公益性原则。学生食堂严格遵循“非营利”要求,凡政府利用财政性资金投资形成的中小学食堂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实行零租赁、零折旧。严禁学校以任何名义和方式从学生食堂牟利。

 

第十五条 坚持自愿性原则。尊重学生、家长就餐意愿,原则上寄宿制学校所有寄宿生在学校食堂就餐,走读生遵循自愿原则就餐。

 

第十六条 实行招标制。对选择托管服务的学生食堂,应由学校提出申请,县教育局根据市场监督、卫生等方面的专业要求,建立择优机制,将需要开展托管服务的学校,通过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招标,选择优质企业提供托管或集约化供餐服务。

 

第十七条  县教育局应按属地管理原则,逐步建立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招标制度和供应商准入制度,对米、面、油、肉、蛋、豆制品等大宗食品供应通过公开招标、集中采购、定点采购的方式确定供货商。积极推进“农校对接”,建立学校蔬菜和农产品直供基地,保障产品质量和安全,降低原材料成本。

 

第十八条 推行营养食谱制度。学校应配备或聘请专()职营养专业人员,根据不同年龄段学生的身体特点和营养需求,参照有关营养标准,优化配餐方案,制定每周带量营养食谱并公布执行。鼓励食材供应本地化,推广使用冷鲜肉,少使用或不使用调和油与冻品、香肠、肉丸等加工肉制品,不使用转基因产品。

 

第十九条 建立完善餐饮定价机制。学校食堂应根据营养食谱,按成本补偿原则合理确定供餐价格,确保学生餐费明显低于社会同类餐饮价格。学生食堂饭菜一律实行明码标价,并将每天主、副食菜谱及原材料来源、价格进行公示。

 

第二十条 落实集中用餐陪餐制度。学校相关负责人与教师每餐应轮流陪同学生就餐,并做好陪餐记录。鼓励有条件的中小学校建立家长陪餐制度。

 

第二十一条 建立满意度测评制度。县教育局应指导学校制定学生食堂满意度测评标准,每月组织社会力量和膳食委员会对学生食堂饭菜质量进行满意度测评,公开测评结果。

 

第二十二条 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县教育局会同县市场监督局、县卫生健康局,督促指导学校建立严密有效的食品安全管控制度,抓好从业人员和食品采购、贮存、加工、供应等全过程的监管,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应急处置、责任追究制度,防止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卫健局按照国家抽验计划要做好学校(幼儿园)饮用水抽样监测工作,对抽样不合格的学校(幼儿园)要帮其分析原因,下达限期整改意见,对各类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及时函告教育局。

 

第四章 自营食堂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自营食堂应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向县教育局备案后方可供餐。学生食堂新建、改建、停办或变更经营模式,应向县教育局备案,并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四条 县教育局应会同财政部门指导和督促学校建立学生食堂财会制度,配备专(兼)职财会人员。 学生食堂财务必须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实行专账核算。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严格控制食堂成本开支范围,学生食堂支出包括原材料、水电煤气、人工等成本,不得将应在学校公用经费中列支的费用计入食堂支出。自营食堂直接成本(即原辅材料成本)原则上不得低于伙食费标准的75%——80%

 

第二十六条 学生食堂收支结余实行月度结算,每月将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公开,月结余款专项用于改善学生伙食,不得用于非食堂经营服务支出。

 

第二十七条 建立采购和定期轮换制度,每次采购应做详细的采购记录备查。采购人员每期轮换一次。

 

第二十八条 建立出入库管理制度。食堂物品的出入库必须由专人负责,签字确认。严格出入库的检查验收,严禁变质、过期食品出库、入库。

 

第五章 托管食堂管理

 

第二十九条 在校生规模较大、自主经营存在困难的学校,经县教育局审批后,可通过竞争择优方式委托有实力、声誉良好的社会餐饮企业托管服务。部分不具备举办食堂条件的学校,由县教育局统一组织招标,确定餐饮配送企业。具备基础设施条件且每餐就餐学生超过两千人以上的学校应引进2家或以上企业有序开展竞争。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引进社会力量,打造“中央厨房+冷链配送+学校食堂”供应链,开展集约化供餐,提升学校餐饮服务质量安全水平。

 

第三十条 凡实行餐饮托管服务的学校,应与供餐企业签订规范合同,明确双方权益和责任,合理确定服务期限,对卫生、质量、价格、利益空间等载明实质性条款。托管经营服务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年,根据综合满意度测评结果一年一签。采取集约化供餐方式的企业经营服务期限可根据具体情况延长。托管企业应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第三十一条 县教育局和学校应严格履行监管责任,制定食堂托管服务项目监管具体办法,加强对企业物资采购、供餐质量和食品安全的监督与考核。托管食堂直接成本(即原辅材料成本)不得低于伙食费标准的70%,供餐企业每学年的综合满意度不得低于80%,经营期间两次综合满意度测评低于80%的不得续签合同。

 

第三十二条 建立准入退出机制。

(一) 准入条件。

1.证照齐全:①食品经营许可证、②工商管理注册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③法人机构代码证及身份证、④湖南省教育厅食堂经营准入许可证(或会员证)。(以上必须有原件及复印件)

2.公司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 

3.餐饮托管公司必须具备成熟的食堂管理能力。公司组织机构完善,管理制度健全,有专职的管理人员和一定数量的技术骨干人才,有在学校经营的成功业绩(提供有关业绩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质量过硬,信誉良好,无食品安全不良记录;

4.严禁借用其它公司名义进行个人经营,严禁转包给其它公司或个人;

5.绝对服从学校管理,不超范围经营;

6.餐饮托管公司经济上必须单独核算。独立开设银行账户,独立设置食堂会计账簿,配备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专(兼)职会计人员;

7.餐饮托管公司必须为托管学校就餐师生购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8.严格遵守国家、省、市、县颁发的法律、规定。

(二)准入手续办理

1.时间:每年的61日至71

2.地点:蓝山县教育局体卫艺股,联系电话:07462213186

3.办理流程:交齐证照(见准入条件1中规定)→组织考察→部门签字→分管领导签字→主要领导签字→发告知函确认准入。

(三)退出

1.社会餐饮企业托管合同期满后自然退出。

2.因社会餐饮企业自身原因出现合同中明确应当退出情况之一的,立即中止合同,限期退出。

3.建立企业诚信记录档案,对企业在招投标过程中和经营期间发生违规违法行为的,实行“一票否决”,并纳入黑名单,三年内不得参加我县学校食堂招投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规向全国公布其黑名单。

4.责令退出时,有财产纠纷的,可由县教育局聘请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公司评估后协调处理,协调处理不行的依法向蓝山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县教育局要会同县财政、发改、审计、市场监督、卫生健康等部门,建立监管常态化机制,采取定期检查、随机抽查等形式,加强对学校食品安全和学生食堂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四条 县教育局应制定学生食堂管理“责任清单、任务清单、考核清单”,将学校食品安全和学生食堂管理工作作为学校年度考核指标之一。

 

第三十五条 县教育局应定期将自营食堂的财务列为必审内容,进行全面审计监督。

 

第三十六条 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鼓励群众对食堂等问题进行举报,并及时处理举报情况。

 

第三十七条 建设学校 “阳光餐饮”服务信息化监管平台,逐步实现大数据监管。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 学校食堂(或者供餐单位)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餐饮服务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学校食堂(或者供餐单位)未查验或者留存食用农产品生产者、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或者经营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学校食堂(或者供餐单位)采购、贮存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中小学、幼儿园食堂(或者供餐单位)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或者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学校食堂(或者供餐单位)未按要求留样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有食品安全法以及本规定的违法情形,学校未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由食品安全管理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对学校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由县教育局视情节对学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四十二条  学校食品安全的相关工作人员、相关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教育局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应当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应当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食品、食品原料劣质或者不合格而采购的,或者利用工作之便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二)在招投标和物资采购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工作不负责任、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违规操作致使师生人身遭受损害的;  
 
(五)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擅离职守或者不按规定报告、不采取措施处置或者处置不力的;  
 
(六)其他违反本规定要求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学校食品安全管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教育局会同有关部门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隐匿、伪造、毁灭、转移不合格食品或者有关证据,逃避检查、使调查难以进行或者责任难以追究的;  
 
(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未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组织抢救工作致使食物中毒事态扩大,或者未配合有关部门进行食物中毒调查、保留现场的;  

(四)其他违反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相关部门未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要求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学校集中用餐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法和相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通过虚报、冒领、套取等手段,挤占、挪用、贪污学生伙食费或食堂经费的;

()强制学生搭餐,或者通过食堂向学生乱收费的;

()设立“小金库”,直接或采取弄虚作假方式在食堂经费中列支学校公共开支或教职工奖金福利、津补贴、招待费及其他非食堂经营服务支出等费用的;

()以收取管理费、折旧费等名义从学生食堂牟利、增加食堂成本的;

()在食堂管理中为他人谋利、搞利益输送或以权谋私的;

()学校以任何形式收取托管企业租金或接受无偿服务的;

()学生食堂采购伪劣食材、损害学生身心健康的;

()有其他违纪违规违法行为的。

 

第四十六条 对疏于管理、失职失责、玩忽职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学生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三部委联发第45号令)和省、市、县有关规定,导致学生发生食堂用餐食物中毒事故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有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是托管公司的责任的,依规吊销营业执照,记入黑名单,取消托管资格,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七条 对违规托管和自营、监管缺位、强制搭餐、价实不符等问题突出、整改工作走过场的学校进行公开通报,对学校(幼儿园)主要领导及相关责任人严肃问责。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    日起施行。

 

 蓝山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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