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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山县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 2023-11-13 15:34
  • 来源: 蓝山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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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要求,推动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湖南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关于“建立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要求,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充分发挥行政执法典型案例的示范和指导作用,蓝山县司法局向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征集了相关典型案例。现确定以下个案例作为全县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布。

案例一:蓝山县李爱妮烟花爆竹专卖店销售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案

2023年7月10日,蓝山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蓝山县李爱妮烟花爆竹专卖店执法检查时,发现店内存有非法经营的6件烟花爆竹,外包装未粘贴烟花爆竹生产厂家出厂条码和正规烟花爆竹批发公司防伪识别标识,未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系统,无烟花爆竹采购凭证,未建立烟花爆竹销售和采购台账,未向正规烟花爆竹批发公司采购,采购和销售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蓝山县李爱妮烟花爆竹专卖店的行为涉嫌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县应急管理局于7月11日对该店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该店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蓝山县应急管理局于7月20日决定给予并处人民币壹仟元整罚款、没收采购和销售的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的行政处罚。

案例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燃气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9月11日晚,接到举报,蓝山县城管局执法人员在蓝山县南平路367号门口停放的号牌为湘M6AD08的面包车上查获充满液化石油气的气瓶,共计12瓶。根据调查发现,该车是祠堂圩镇村民梁邦信所有。因村里办喜事,梁邦信到太平祥和液化气站充装了12瓶15公斤的液化气放置于车内停放在南平路休息。执法人员当即向当事人下达《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并要求梁邦信将车内燃气转移至安全场所并到到蓝山县城管局接受调查。经过现场检查和询问调查确认,梁邦信在不具备安全条件(面包车)的场所储存燃气的行为属实,该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蓝山县城管局执法人员向梁邦信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并向当事人告知其违法行为和拟将接受的处罚,并告知其有陈述、申辩、提出听证的权利。

二、处理结果

2023年9月15日,蓝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对蓝山县五金液化气站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的行政处罚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对违法事实的认定及处罚无异议,并于2023年9月26日到银行缴纳罚款。

三、案情提示

燃气瓶作为盛装液化石油气的钢瓶,钢瓶内充满着被压缩的高压状态的气、液混合物,承受着10多公斤的压力。据测算,一个15kg燃气瓶爆炸就相当于约145千克TNT炸药的威力,而1千克TNT炸药差不多能炸毁一栋两层的平房,145千克TNT当量的液化石油气爆炸的威力可想而知。在普通面包车内存储12瓶15公斤的液化气,就是一个“定时炸弹”。

  在日常生活中,一些人不顾安全,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违规储存瓶装燃气,安全隐患突出,严重威胁社会公共安全,一旦发生火灾事故,后果不堪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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