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山县县级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设定依据 | 实施机构 | 备注(保留、取消、新增) |
1 |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 | 行政许可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5号)第十九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五条;《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 蓝山县安监局 | |
2 |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核发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总局令第41号);《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 蓝山县安监局 | |
3 | 权限内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认定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 蓝山县安监局 | |
4 |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 | 行政许可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38号) | 蓝山县安监局 | |
5 | 权限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及安全使用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2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第五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二十九条 | 蓝山县安监局 | |
6 | 对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 蓝山县安监局 | |
7 | 对爆破后未严格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拒爆、残爆等情况直接从事作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四条;《煤矿安全规程》2004年10月1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修订第三百四十条 | 蓝山县安监局 | |
8 |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第九条、第一百零一条 | 蓝山县安监局 | |
9 | 对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 蓝山县安监局 | |
10 | 对放炮母线不绝缘,未分别挂在巷道两侧,或未挂在电缆下端0.3米处以下,未避开运输和电器设备,未扭结成短路,随用随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四条;《煤矿安全规程》2004年10月1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修订第三百三十四条 | 蓝山县安监局 | |
11 | 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管道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3号)第四条、第三十五条 | 蓝山县安监局 | |
12 | 对违章指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六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四条 | 蓝山县安监局 | |
13 | 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 | 蓝山县安监局 | |
14 | 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和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注销的情况,未依照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七条 | 蓝山县安监局 | |
15 | 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条 | 蓝山县安监局 | |
16 | 对斜井提升时,蹬钩、行人或搭乘矿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四条;《煤矿安全规程》2004年10月1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修订第三百七十二条 | 蓝山县安监局 | |
17 | 安全评价机构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或者冒用资质证书、使用伪造的资质证书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转让、租借资质证书或者转包安全评价项目的;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或者未经批准延期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2号)第三十五条 | 蓝山县安监局 | |
18 | 对转让、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未按期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0号)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八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六条 | 蓝山县安监局 | |
19 | 对炸药、雷管未分箱存放并上锁,爆破材料箱未避开机械或电器设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四条;《煤矿安全规程》2004年10月1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修订第三百二十四条 | 蓝山县安监局 | |
20 | 对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将企业、生产线或者工(库)房转包、分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4号)第四十七条 | 蓝山县安监局 | |
21 | 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未根据其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未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管理监督总局发布《关于废止和修改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七部规章的决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六条 | 蓝山县安监局 | |
22 |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或者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未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体防护采取有效的指导、督促措施;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未按照规定存档、上报和公布等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7号)第四十九条 | 蓝山县安监局 | |
23 |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从业人员管理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 蓝山县安监局 | |
24 | 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规定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0年12月3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5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第五条、第二十七条 | 蓝山县安监局 | |
25 | 对随意停开局部风机;因检修、停电等原因停风时,未立即撤出人员,切断电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四条;《煤矿安全规程》2004年10月1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修订第一百二十九条 | 蓝山县安监局 | |
26 |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八条 | 蓝山县安监局 | |
27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或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第九条 、第一百零六条 | 蓝山县安监局 | |
28 | 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等违反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安监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七条 | 蓝山县安监局 | |
29 |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或者逃匿、迟报或者漏报事故、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 | 蓝山县安监局 | |
30 | 对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第三十五条 | 蓝山县安监局 | |
31 |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矿山企业和主要负责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4号)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 | 蓝山县安监局 | |
32 | 对放炮时未按规定设置岗哨、悬挂放炮警示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四条;《煤矿安全规程》2004年10月1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修订第三百三十三条 | 蓝山县安监局 | |
33 |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及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根据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六条 、第八十二条 | 蓝山县安监局 | |
34 |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新增产品、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未按照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1年8月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 | 蓝山县安监局 | |
35 | 对在贯通巷道20m前,未按规定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贯通时未按规定设置栅栏及警标,未对通风严格管理;贯通后,未立即调整通风系统恢复作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四条;《煤矿安全规程》2004年10月1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修订第一百零七条 | 蓝山县安监局 | |
36 | 安全评价机构违反资质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2号)第三十八条 | 蓝山县安监局 | |
37 |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 蓝山县安监局 | |
38 | 对采空区未及时封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四条;《煤矿安全规程》2004年10月1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修订第一百一十七条 | 蓝山县安监局 | |
39 | 对用架空乘人装置运送人员时,没有每日对整个装置检查1次或发现问题未及时处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四条;2.《煤矿安全规程》2004年10月1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修订第三百六十八条 | 蓝山县安监局 | |
40 | 对违反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 蓝山县安监局 | |
41 | 对未按规定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等违反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安监总局令第5号)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 蓝山县安监局 | |
42 | 对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第三十四条 | 蓝山县安监局 | |
43 | 对未对职工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安全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及其他行业从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劳动部令第 4 号)第二十一条 | 蓝山县安监局 | |
44 | 对登记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登记品种发生变化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3号)第二十九条 | 蓝山县安监局 | |
45 | 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等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七十五条至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四条 | 蓝山县安监局 | |
46 | 危险化学品单位未在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对重大危险源中的设备、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0号)第三十三条 | 蓝山县安监局 | |
47 | 对用人车运送人员时,每班运送人员前,未检查人车的连接装置、保险链和防坠器或未先放1次空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四条;《煤矿安全规程》2004年10月1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修订第三百六十七条 | 蓝山县安监局 | |
48 | 对爆破作业未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和“三人连锁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四条;《煤矿安全规程》2004年10月1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修订第三百一十六条 | 蓝山县安监局 | |
49 | 对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 | 蓝山县安监局 | |
50 | 对变更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名称,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等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总局令第11号)第四十三条至第四十七条 | 蓝山县安监局 | |
51 | 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时提供虚假文件、资料;未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或者未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试生产(使用);未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检查确认;试生产(使用)方案未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第四十三条 | 蓝山县安监局 | |
52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监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二条 | 蓝山县安监局 | |
53 | 对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七十六条 | 蓝山县安监局 | |
54 | 对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安监总局第65号令)第三十六条 | 蓝山县安监局 | |
55 | 对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人员下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炭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第八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四条 | 蓝山县安监局 | |
56 | 对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等违反职业病防治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至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局令第51号)第三十四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47号)第四十八条至第五十五条;《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49号)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安监总局令第48号)第十四条(限10款);《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局令第50号)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 蓝山县安监局 | |
57 | 对水仓容量不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四条;《煤矿安全规程》2004年10月1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修订第二百八十条 | 蓝山县安监局 | |
58 | 非煤矿矿山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0号)第四十二条 | 蓝山县安监局 | |
59 | 对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或者安全条件审查未通过,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等违反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三条 | 蓝山县安监局 | |
60 | 对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条 | 蓝山县安监局 | |
61 | 对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有关工程技术人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2号)第三十六条 | 蓝山县安监局 | |
62 | 对井下电工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四条;《煤矿安全规程》2004年10月1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修订第四百五十五条 | 蓝山县安监局 | |
63 | 对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0号)第四十五条 | 蓝山县安监局 | |
64 | 对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资质的单位、个人以及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 | 蓝山县安监局 | |
65 |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7号)第五十五条 | 蓝山县安监局 | |
66 | 对生产、经营或者进口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七十七条 | 蓝山县安监局 | |
67 | 对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未按照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等违反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34号)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三条 | 蓝山县安监局 | |
68 | 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第三十六条 | 蓝山县安监局 | |
69 | 建设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建设项目的选址、生产规模、工艺、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病防护设施发生重大变更时,未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并办理有关手续,进行施工;需要试运行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试运行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1号)第三十五条 | 蓝山县安监局 | |
70 | 对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联络巷未安设2道联锁的正向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四条;《煤矿安全规程》2004年10月1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修订第一百零九条 | 蓝山县安监局 | |
71 | 对水泵、水管等排水设施设备在每年雨季以前,未及时进行全面检修;水仓沉淀池和水沟中的淤泥,未及时清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四条;《煤矿安全规程》2004年10月1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修订第二百八十一条 | 蓝山县安监局 | |
72 | 非煤矿山企业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登记,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营的石油天然气管道管理的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2号)第三十五条 | 蓝山县安监局 | |
73 | 对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或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第四十二条 | 蓝山县安监局 | |
74 | 事故发生单位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 蓝山县安监局 | |
75 | 在登记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施工作业,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单位取得有关许可和施工资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第三十九条 | 蓝山县安监局 | |
76 | 对井下配电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直接向井下供电;井下设施设备未接地保护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四条;《煤矿安全规程》2004年10月1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修订第四百四十三条 | 蓝山县安监局 | |
77 |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超出资质认可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八十一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0号)第四十四条 | 蓝山县安监局 | |
78 | 承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登记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施工作业,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单位取得有关许可和施工资质,以及所承包工程情况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2号)第三十九条 | 蓝山县安监局 | |
79 | 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五条 | 蓝山县安监局 | |
80 | 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同时兼任其他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8月23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2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 | 蓝山县安监局 | |
81 | 对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3号)第三十一条 | 蓝山县安监局 | |
82 | 对违反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监总局令第3号)第二十七条至第二十九条;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44号)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六条 | 蓝山县安监局 | |
83 | 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 蓝山县安监局 | |
84 | 对矿安全管理人员下井检查时对事故预兆或者对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上报矿调度室、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第三十八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四条 | 蓝山县安监局 | |
85 | 对因检修、停电或其他原因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时,受停风影响的地点,未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四条;《煤矿安全规程》2004年10月1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修订第一百二十四条 | 蓝山县安监局 | |
86 | 对未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等违反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安监总局令第39号)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条 | 蓝山县安监局 | |
87 |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隐瞒、伪造、篡改、损毁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9号)第二十八条 | 蓝山县安监局 | |
88 | 对井下机电设备硐室、井底车场没有配备灭火器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四条;《煤矿安全规程》2004年10月1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修订第四百六十条 | 蓝山县安监局 | |
89 |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 | 蓝山县安监局 | |
90 | 对用人车运送人员时,违章操作、超员乘坐、超速提升;用人车运送人员时,保护装置、信号装置不完善或者损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四条;《煤矿安全规程》2004年10月1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修订第三百六十九条 | 蓝山县安监局 | |
91 | 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项承包单位未依照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8月23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2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一条 | 蓝山县安监局 | |
92 | 对水文地质调查资料更新不及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四条;《煤矿安全规程》2004年10月1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修订第二百五十一条 | 蓝山县安监局 | |
93 |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或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 蓝山县安监局 | |
94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等违反《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第30号)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 蓝山县安监局 | |
95 |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7年11月30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公布,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二条、第五十一条 | 蓝山县安监局 | |
96 |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第四十三条 | 蓝山县安监局 | |
97 | 对超出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区域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等违反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局令第50号)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 | 蓝山县安监局 | |
98 |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未采取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 | 蓝山县安监局 | |
99 |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等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 | 蓝山县安监局 | |
100 | 对承包单位将发包单位投入的安全资金挪作他用和未定期排查并及时治理事故隐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2号)第三十七条 | 蓝山县安监局 | |
101 | 对企业未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擅自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等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安监总局令第57号)第三十七条至第四十条 | 蓝山县安监局 | |
102 | 对承担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机构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第三十六条 | 蓝山县安监局 | |
103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第三十九条 | 蓝山县安监局 | |
104 | 对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四十二条 | 蓝山县安监局 | |
105 | 对存在明接头、明照明、鸡爪子、羊尾巴、三刀开关;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设施设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四条;《煤矿安全规程》2004年10月1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修订第七条 | 蓝山县安监局 | |
106 | 未配备安全管理机构或人员、未按规定开展安全培训教育工作、未制订应急救援预案并演练、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第九条 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80号令)第二十七条;《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 蓝山县安监局 | |
107 | 对斜井提升时,提升设备保险装置、声光信号传输系统不齐全或损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四条;《煤矿安全规程》2004年10月1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修订第四百二十八条、四百七十九条 | 蓝山县安监局 | |
108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泄露服务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转让或者租借资质证书的;转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未按照规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未依法与建设单位、用人单位签订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合同的;擅自更改、简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的;在申请资质、资质延续、接受监督检查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第四十五条 | 蓝山县安监局 | |
109 |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 | 蓝山县安监局 | |
110 | 对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4号)第二十一条 | 蓝山县安监局 | |
111 | 对未及时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通风系统图》、《避灾路线图》、《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等实测图纸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四条;《煤矿安全规程》2004年10月1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修订第十二条 | 蓝山县安监局 | |
112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 蓝山县安监局 | |
113 | 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等违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55号)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 蓝山县安监局 | |
114 | 对必须在井下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作业时,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四条;《煤矿安全规程》2004年10月1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修订第二百二十三条 | 蓝山县安监局 | |
115 | 对每一个作业工作面未编制作业规程,特殊情况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四条;《煤矿安全规程》2004年10月1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修订第十五条 | 蓝山县安监局 | |
116 | 对生产或者经营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特种的劳动防护用品及其他违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第1号)第二十六 | 蓝山县安监局 | |
117 | 对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装置未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掘进巷道回风口小于10m,未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四条;《煤矿安全规程》2004年10月1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修订第一百二十八条 | 蓝山县安监局 | |
118 |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第九条 、第一百零九条 | 蓝山县安监局 | |
119 | 对未认真落实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下井检身制度;职工携带香烟、打火机等物品下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四条;《煤矿安全规程》2004年10月1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修订第十条 | 蓝山县安监局 | |
120 |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矿山企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4号)第二条、第二十二条 | 蓝山县安监局 | |
121 | 对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将尾矿回采再利用后进行回填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8号)第三十九条 | 蓝山县安监局 | |
122 |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 | 蓝山县安监局 | |
123 | 对各类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四条;《煤矿安全规程》2004年10月1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修订第三条 | 蓝山县安监局 | |
124 | 对未对矿灯统一管理,矿灯数量配备不足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四条;《煤矿安全规程》2004年10月1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修订第四百七十五条 | 蓝山县安监局 | |
125 | 用人单位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9号)第二十九条 | 蓝山县安监局 | |
126 | 对无探放水措施,无探放水管理台帐或未按规定及时填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四条;《煤矿安全规程》2004年10月1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修订第二百八十五条 | 蓝山县安监局 | |
127 | 对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等违反《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59号)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 蓝山县安监局 | |
128 | 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第二十八条 | 蓝山县安监局 | |
129 | 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 | 蓝山县安监局 | |
130 | 对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四条 | 蓝山县安监局 | |
131 | 安全评价机构违反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2号)第三十六条 | 蓝山县安监局 | |
132 | 对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第二十条 | 蓝山县安监局 | |
133 | 对生产经营单位迟报、漏报、谎报或瞒报较大涉险事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1号 )第二十五条 | 蓝山县安监局 | |
134 | 对未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四条;《煤矿安全规程》2004年10月1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修订第五十五条 | 蓝山县安监局 | |
135 |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 | 蓝山县安监局 | |
136 | 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或者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 | 蓝山县安监局 | |
137 | 非煤矿矿山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 蓝山县安监局 | |
138 | 用人单位未建立或者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的;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健康监护计划和落实专项经费的;弄虚作假,指使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未如实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所需要的文件、资料的;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的;不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9号)第二十六条 | 蓝山县安监局 | |
139 | 对不符合资质条件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0号)第四十七条 | 蓝山县安监局 | |
140 | 对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填写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登记档案,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4号)第二十条 | 蓝山县安监局 | |
141 |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擅自启封或者使用;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 蓝山县安监局 | |
142 | 对采掘工作面防尘洒水装置不完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四条;《煤矿安全规程》2004年10月1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修订第一百五十四条 | 蓝山县安监局 | |
143 | 对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项承包单位未按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2号)第三十三条 | 蓝山县安监局 | |
144 | 对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需要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形,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0号)第四十四条 | 蓝山县安监局 | |
145 | 对企业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安全使用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安全使用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7号)第三十八条 | 蓝山县安监局 | |
146 | 对掘进斜井、下山时,未设置防跑车装置或防跑车装置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四条;《煤矿安全规程》2004年10月1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修订 第四十六条 | 蓝山县安监局 | |
147 |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实行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的;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四十八条 | 蓝山县安监局 | |
148 | 对掘进工作面空顶作业,爆破前掘进工作面10米内未及时加固,爆破后未及时修复支架或维修未按从外到里的顺序进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四条;《煤矿安全规程》2004年10月1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修订 第四十一条 | 蓝山县安监局 | |
149 | 对发包单位违反规定违章指挥等违反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局令第62号)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九条 | 蓝山县安监局 | |
150 | 对零售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销售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四条 | 蓝山县安监局 | |
151 | 对采、掘工作面未实行独立通风、连续两次串联通风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四条;《煤矿安全规程》2004年10月1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修订第一百一十四条 | 蓝山县安监局 | |
152 | 对3台以上(含3台)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作业的工作面供风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四条;《煤矿安全规程》2004年10月1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修订第一百二十八条 | 蓝山县安监局 | |
153 | 对报废斜井、平硐等巷道未及时密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四条;《煤矿安全规程》2004年10月1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修订第九十四、九十五条 | 蓝山县安监局 | |
154 | 对生产经营单位不主动实施闭库等违反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总局令第38号)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一条 | 蓝山县安监局 | |
155 | 对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 | 蓝山县安监局 | |
156 | 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处罚 | 蓝山县安监局 | |
157 | 对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等违反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53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 蓝山县安监局 | |
158 |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对生产安全事故迟报、露报、谎报或瞒报事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1号 )第二十四条 | 蓝山县安监局 | |
159 | 对承包单位未对所属项目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和对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2号)第三十八条 | 蓝山县安监局 | |
160 | 对爆破工未将放炮钥匙、放炮器随身携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四条;《煤矿安全规程》2004年10月1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修订第三百三十八条 | 蓝山县安监局 | |
161 | 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危险作业未安排专人现场安全管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三条 | 蓝山县安监局 | |
162 | 对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以及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出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 蓝山县安监局 | |
163 | 对有重大安全隐患隐瞒不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炭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6号)第九条 | 蓝山县安监局 | |
164 | 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 蓝山县安监局 | |
165 | 对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备案等违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总局第17号令)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 蓝山县安监局 | |
166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国家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第1号)第二十五 | 蓝山县安监局 | |
167 |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4号)第四十四条 | 蓝山县安监局 | |
168 | 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或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根据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六条 、第七十七条 | 蓝山县安监局 | |
169 |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未按照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9号)第二十七条 | 蓝山县安监局 | |
170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等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局令第36号)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六条 | 蓝山县安监局 | |
171 |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七十三条 | 蓝山县安监局 | |
172 | 对电气设施设备没有矿用安全标志或失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四条;《煤矿安全规程》2004年10月1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修订第四百五十二条、第七条 | 蓝山县安监局 | |
173 | 建设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的;建设项目的选址、生产规模、工艺、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病防护设施发生重大变更时,未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并办理有关手续,进行施工的;需要试运行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试运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第三十五条 | 蓝山县安监局 | |
174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第三十一条 | 蓝山县安监局 | |
175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等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七十八条 | 蓝山县安监局 | |
176 | 对出现拒爆现象后,未严格按规定检查处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四条;《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6号)第三百四十一条、三百四十二条 | 蓝山县安监局 | |
177 |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未实施由专人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未按照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7号)第五十条 | 蓝山县安监局 | |
178 |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1年8月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四十六条 | 蓝山县安监局 | |
179 | 对建设单位在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第三十六条 | 蓝山县安监局 | |
180 | 对井底车场、绞车房没有安装本质安全型电话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劳动部令第 4 号)第五十二条;《煤矿安全规程》2004年10月1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修订第四百七十八条 | 蓝山县安监局 | |
181 | 对监控系统失灵或损坏未及时修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四条;《煤矿安全规程》2004年10月1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修订第一百七十五条 | 蓝山县安监局 | |
182 | 对未按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或者安全评价等违反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40号)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四条 | 蓝山县安监局 | |
183 | 对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号)第三十一条 | 蓝山县安监局 | |
184 | 违反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第五十条 | 蓝山县安监局 | |
185 |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未按照规定履行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审批程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9号)第三十七条 | 蓝山县安监局 | |
186 | 生产、经营或者进口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七十六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7号)第五十二条;《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9号)第二十九条 | 蓝山县安监局 | |
187 | 对人力推车时,一次推多桶或桶距小于10m;人力推车时放飞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四条;2.《煤矿安全规程》2004年10月1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修订第三百六十二条 | 蓝山县安监局 | |
188 | 对矿山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者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4号)第十八条 | 蓝山县安监局 | |
189 | 对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m内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井下使用灯泡取暖和使用电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四条;《煤矿安全规程》2004年10月1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修订第二百二十条 | 蓝山县安监局 | |
190 | 对地下矿山实行分项发包的发包单位在地下矿山正常生产期间,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2号)第三十五条 | 蓝山县安监局 | |
191 |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未按照规定取得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9号)第三十八条 | 蓝山县安监局 | |
192 | 对未配备足够数量的通风安全检测仪表(瓦斯检测仪、多种气体检测仪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劳动部令第 4 号)第五十四条;《煤矿安全规程》2004年10月1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修订第一百零六条 | 蓝山县安监局 | |
193 |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反事故调查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蓝山县安监局 | |
194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至第九十三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监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七条 | 蓝山县安监局 | |
195 | 对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监总局令第15号)第五十一条 | 蓝山县安监局 | |
196 | 对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等违反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安监总局令第18号)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 蓝山县安监局 | |
197 | 对掘进巷道未安装局部通风机进行通风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四条;《煤矿安全规程》2004年10月1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修订第一百二十七条 | 蓝山县安监局 | |
198 |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等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十六条至第三十八条 | 蓝山县安监局 | |
199 | 企业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1年8月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 | 蓝山县安监局 | |
200 | 有关发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未对承包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或者考核;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未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未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技术交底,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有关资料等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2号)第三十四条 | 蓝山县安监局 | |
201 | 对未严格执行有害气体检测制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四条;《煤矿安全规程》2004年10月1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修订第一百四十九条 | 蓝山县安监局 | |
202 | 对发包单位违反规定,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2号)第三十二条 | 蓝山县安监局 | |
203 | 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等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 | 蓝山县安监局 | |
204 | 对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人员配备不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四条;《煤矿安全规程》2004年10月1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修订第四条 | 蓝山县安监局 | |
205 |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本条例施行前已经进行生产的企业,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逾期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经审查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 蓝山县安监局 | |
206 | 对生产安全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四条 | 蓝山县安监局 | |
207 |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四条 | 蓝山县安监局 | |
208 | 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 行政检查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根据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六条 、第七条、第十二条 | 蓝山县安监局 | |
209 | 职业病防治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修正。)第九条第三款、 第六十三条 | 蓝山县安监局 | |
210 | 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 | 蓝山县安监局 | |
211 |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现场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安监总局第24号令)第六条至第八条;《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关行政检查暂行办法》(湘安监﹝2014﹞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47号)第三十九条 | 蓝山县安监局 | |
212 | 对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 行政强制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七条 | 蓝山县安监局 | |
213 | 对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进行封存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 | 蓝山县安监局 | |
214 | 对有依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 | 蓝山县安监局 | |
215 | 扣押制毒材料和违法物品、查封有关场所 | 行政强制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十二条 | 蓝山县安监局 | |
216 | 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不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的强制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七条 | 蓝山县安监局 | |
217 | 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 行政强制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七条 | 蓝山县安监局 | |
218 | 对于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举报奖励 | 行政奖励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2〕63号) | 蓝山县安监局 | |
219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第二类生产、经营和第三类生产的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十三条;《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第三条第三款 | 蓝山县安监局 | |
220 |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进行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根据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五 | 蓝山县安监局 | |
221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处置方案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根据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七条 | 蓝山县安监局 | |
222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88号)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 蓝山县安监局 | |
223 | 属地内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第九条 | 蓝山县安监局 | |
224 | 安全生产重大行政处罚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 | 蓝山县安监局 | |
225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企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进行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根据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二条 | 蓝山县安监局 | |
226 | 属地内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修正。)第九条 | 蓝山县安监局 | |
227 | 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考核 | 其他行政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 蓝山县安监局 | |
228 | 权限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第二十三条 | 蓝山县安监局 | |
1 | 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99年修订)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0号《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五条 | 蓝山县财政局 | |
2 | 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99年修订)第三十六条 | 蓝山县财政局 | |
3 |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 | 行政裁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五十七条;《中国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 | 蓝山县财政局 | |
4 | 对评审专家存在未按照程序评审、提供虚假资料等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03〕119号)第二十九条 | 蓝山县财政局 | |
5 | 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招标投标信息中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公告的信息不真实,有虚假或者欺诈内容的,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 第二十条 | 蓝山县财政局 | |
6 | 对未依法公告政府采购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五条;《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9号令)第 第二十条 |
蓝山县财政局 | |
7 | 对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三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六条 | 蓝山县财政局 | |
8 | 对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 ;《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第四十条 | 蓝山县财政局 | |
9 | 对代理记账机构在经营期间达不到规定的设立条件,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7号)第二十条第二款 | 蓝山县财政局 | |
10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存在未公告的、公告信息不属实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 第二十条 | 蓝山县财政局 | |
11 |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印制财政票据;转让、出借、串用、代开财政票据;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票据;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票据监制章;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监制章;违反规定生产、使用、伪造财政票据防伪专用品;在境外印制财政票据等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70号令)第四十条 | 蓝山县财政局 | |
12 | 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撤销 | 行政处罚 |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7号)第二十条 | 蓝山县财政局 | |
13 | 对本级非税收入的监督 | 行政检查 | 《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湖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 蓝山县财政局 | |
14 | 对财政票据管理的监督 | 行政检查 |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第四条、第三十七条 ;《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 蓝山县财政局 | |
15 | 会计资料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85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三十三条 | 蓝山县财政局 | |
16 | 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五条;《中国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令第61号)第三十七条 | 蓝山县财政局 | |
17 | 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 | 行政征收 | 《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湘政发【2011】27号)第四条;财综【2011】45号 | 蓝山县财政局 | |
18 | 非税收入缓减免审批 | 其他行政权力 | 《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2004年5月31日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公布,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 第十条 | 蓝山县财政局 | |
19 | 非税收入退付 | 其他行政权力 | 《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2004年5月31日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公布,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 | 蓝山县财政局 | |
20 | 政府采购合同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政府采购法》第47条 | 蓝山县财政局 | |
1 | 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国务院令第641号,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 蓝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
2 |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6年10月29日主席令第77号公布,199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一款;《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一条 | 蓝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
3 | 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 ,《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 蓝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
4 | 临街门店经营者店外经营、作业,将垃圾弃置店外,在店外堆放、吊挂、晾晒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在道路路缘石设置踏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 | 蓝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
5 |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予以修订,2016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款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21日国务院第455号令,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2017年5月27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一条 | 蓝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
6 | 擅自摆设摊点,客运车辆向车外抛弃、倾扫废弃物,擅自设置屠宰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 | 蓝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
7 | 擅自移动、占用、关闭、拆除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 | 蓝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
8 | 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建筑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 蓝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
9 | 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蓝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
10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国务院令第641号,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 | 蓝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
11 | 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2017年5月27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一条 | 蓝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
12 | 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 | 蓝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
13 | 对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废弃物、沿途抛撒冥纸、冥币或者在露天场所焚烧冥纸、冥币等祭祀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 | 蓝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
14 | 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或者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583号,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四十五条 | 蓝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
15 | 未经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 | 蓝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
16 | 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 蓝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
17 | 对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或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五十一条 | 蓝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
18 | 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 | 蓝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
19 | 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三十条 | 蓝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
20 | 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583号,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 蓝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
21 | 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渣、废弃物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6月27日主席令第70号第二次修正,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第八十五条第二款;《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2017年5月27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 | 蓝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
22 | 损坏城市花草树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 蓝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
23 |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 蓝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
24 | 擅自在市区散发广告、宣传品,在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焚烧树叶、枯草 | 行政处罚 |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 | 蓝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
25 | 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 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主席令第67号2012年10月26日修订)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公布,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八条;《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2017年5月27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一条 | 蓝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
26 | 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三十七条规定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八条 | 蓝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
27 | 在公共广告张贴栏以外的地方张贴、书写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法》(1999年11月28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6年3月30日第二次修改)第二十八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2017年5月27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五十四条第一项 | 蓝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
28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规定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4月28日建设部令第 157 号,2015年5月4日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正)第二十条 | 蓝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
29 | 对违反户外广告、招牌设置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 | 蓝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
30 | 施工场地的施工车辆不按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施工场地的泥浆水未经沉淀直接排入下水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 | 蓝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
31 | 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 蓝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
32 | 对违反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南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蓝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
33 | 张贴栏、广告栏(牌)、宣传栏(画)、画廊、标语牌、招牌、路牌、橱窗、霓虹灯等,残破或者内容过时,未及时维修或者拆除的处罚;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 | 蓝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
34 | 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粪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 | 蓝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
35 | 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74号,根据2015年4月24日主席令第23号修正)第六十六条 | 蓝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
36 |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物质等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 蓝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
37 |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 蓝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
38 | 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 蓝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
39 | 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经批准在城市公园管辖范围外的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 蓝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
40 | 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国务院令第641号,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 蓝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
1 | 兽药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4号)第二十二条 |
蓝山县畜牧水产局 | |
2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批 | 行政许可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38号)第六条 | 蓝山县畜牧水产局 | |
3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修正)第二十条;《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农业部令第7号)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 蓝山县畜牧水产局 | |
4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第二十四条 |
蓝山县畜牧水产局 | |
5 | 水产苗种生产及进出口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六条; |
蓝山县畜牧水产局 | |
6 | 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修正)第二十三条 | 蓝山县畜牧水产局 | |
7 | 畜禽人工授精员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种畜禽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
蓝山县畜牧水产局 | |
8 |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修正)第五十一条 |
蓝山县畜牧水产局 | |
9 | 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 | 蓝山县畜牧水产局 | |
10 | 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国务院令第38号)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员发证规定》(2006年农业部令第61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 蓝山县畜牧水产局 | |
11 | 出售、收购、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十八条。 | 蓝山县畜牧水产局 | |
12 |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修正)第八、四十一条;《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0年农业部令第6号)第十三、二十一条、第十三条、 第二十一条 |
蓝山县畜牧水产局 | |
13 | 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修正)第十一条 | 蓝山县畜牧水产局 | |
14 | 生鲜乳收购许可和准运证明核发 | 行政许可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536 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 蓝山县畜牧水产局 | |
15 | 鱼类杂交制种和鱼用疫苗生产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年农业部令第46号)第十一条;《湖南省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3年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2号)第十二条 | 蓝山县畜牧水产局 | |
16 | 水产原(良)种场的确认 | 行政确认 | 《湖南省畜牧水产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水产原(良)种场建设与生产管理规范》和《湖南省水产原(良)种场资格验收办法》的通知》(湘牧渔发〔2014〕54号)附件2《湖南省水产原(良)种场资格验收办法》第六条 | 蓝山县畜牧水产局 | |
17 | 渔业船舶登记及变更、注销登记 | 行政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2年第8号)第三条;《湖南省渔船渔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1995年12月26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发布,根据1998年5月4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渔船渔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九条 | 蓝山县畜牧水产局 | |
18 | 对动物疫情的认定 | 行政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七条;《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 蓝山县畜牧水产局 | |
19 | 动物、动物产品检疫的许可 | 行政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 | 蓝山县畜牧水产局 | |
20 | 动物疫情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撤销和疫区封锁解除的认定 | 行政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三条;《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四十条 | 蓝山县畜牧水产局 | |
21 | 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认定 | 行政确认 | 《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农业部令1997年第13号)第二条、第五条 | 蓝山县畜牧水产局 | |
22 | 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且逾期未开发利用的或者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第二次修正)第四十条、第四十八条 | 蓝山县畜牧水产局 | |
23 | 乡村兽医不按照规定区域从业或乡村兽医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乡村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7号)第四条、第十九条 | 蓝山县畜牧水产局 | |
24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38号,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三条、第二十七条 | 蓝山县畜牧水产局 | |
25 | 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38号,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三条、第三十条 | 蓝山县畜牧水产局 | |
26 | 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 | 蓝山县畜牧水产局 | |
27 | 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八条 | 蓝山县畜牧水产局 | |
28 | 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经营未经审定的水产苗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第二次修正)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八条 | 蓝山县畜牧水产局 | |
29 | 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进行科学考察、标本采集、拍摄电影、录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1年01月08日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三条、第三十一条 | 蓝山县畜牧水产局 | |
30 |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1年01月08日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三条、第二十六条 | 蓝山县畜牧水产局 | |
31 | 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八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 | 蓝山县畜牧水产局 | |
32 |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在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水生野生保护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三十四条;《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1年01月08日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三条、第二十七条 | 蓝山县畜牧水产局 | |
33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生猪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的处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的处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建立或者实施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的处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38号,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三条、第二十五条 | 蓝山县畜牧水产局 | |
34 | 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处罚,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处罚,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24日主席令第24号修正)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七十三条 | 蓝山县畜牧水产局 | |
35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38号,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三条、第二十六条 | 蓝山县畜牧水产局 | |
36 | 伪造、变造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或者私刻渔业船舶检验业务印章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渔业船舶检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3号)第三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 蓝山县畜牧水产局 | |
37 | 执业兽医师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8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第四条、第三十五条 | 蓝山县畜牧水产局 | |
38 | 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24日主席令第24号修正)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八十条 | 蓝山县畜牧水产局 | |
39 |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物质的处罚,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经营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经营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处罚,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经营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的饲料的处罚,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经营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以及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1999年5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6号发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五次修正)第四十三条 | 蓝山县畜牧水产局 | |
40 |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的处罚,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使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饲料的处罚,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生产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1999年5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6号发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五次修正)第三十九条 | 蓝山县畜牧水产局 | |
41 | 对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或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农业部令1993年第1号)第二十八条 | 蓝山县畜牧水产局 | |
42 | 未持有船舶证书或者未配齐船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条、第二十二条 | 蓝山县畜牧水产局 | |
43 | 动物诊疗机构违反规定,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24日主席令第24号修正)第八条、第八十一条 | 蓝山县畜牧水产局 | |
44 | 对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临时占用草原,占用期满,用地单位不予恢复草原植被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年6月1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第三次修正)第七十一条 | 蓝山县畜牧水产局 | |
45 | 外国人、外国渔船违反本法规定,擅自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和渔业资源调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第二次修正)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1987年10月20日农牧渔业部发布)第三十七条 | 蓝山县畜牧水产局 | |
46 | 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六十六条 | 蓝山县畜牧水产局 | |
47 | 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别种禽;以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畜禽冒充种畜禽;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六十五条 | 蓝山县畜牧水产局 | |
48 |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的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的处罚,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处罚,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经产品质量检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1999年5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6号发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五次修正)第四十条 | 蓝山县畜牧水产局 | |
49 | 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文件的规定,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的处罚,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处罚,在渔港内的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从事有碍海上交通安全的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条、第二十一条 | 蓝山县畜牧水产局 | |
50 | 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24日主席令第24号修正)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七十五条;《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9号,根据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第3号修改)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 蓝山县畜牧水产局 | |
51 |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依照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1999年5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6号发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五次修正)第四十一条 | 蓝山县畜牧水产局 | |
52 | 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第三条、第三十八条 | 蓝山县畜牧水产局 | |
53 | 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制造、改造、维修渔业船舶的处罚,擅自拆除渔业船舶上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的处罚,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制造、改造、维修渔业船舶的处罚,擅自拆除渔业船舶上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的处罚,擅自改变渔业船舶的吨位、载重线、主机功率、人员定额和适航区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渔业船舶检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3号)第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 | 蓝山县畜牧水产局 | |
54 | 动物诊疗场所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9号,根据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第3号修改)第三条、第三十一、第三十七条 | 蓝山县畜牧水产局 | |
55 | 机动车辆未按规定的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在草原上行驶,破坏草原植被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年6月1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第三次修正)第七十条 | 蓝山县畜牧水产局 | |
56 | 伪造、倒卖、转让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口证明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1年01月08日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三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七条 | 蓝山县畜牧水产局 | |
57 | 农产品、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出具检测结果不实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4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6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公布 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第四十四条 | 蓝山县畜牧水产局 | |
58 | 不符合规定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1999年5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6号发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五次修正)第四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 蓝山县畜牧水产局 | |
59 | 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及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销售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第三条、第十二条 | 蓝山县畜牧水产局 | |
60 | 假冒、伪造或者买卖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1999年5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6号发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五次修正)第三十七条 | 蓝山县畜牧水产局 | |
61 |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的处罚,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处罚,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1999年5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6号发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五次修正)第四十四条 | 蓝山县畜牧水产局 | |
62 | 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六十九条 | 蓝山县畜牧水产局 | |
63 | 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质养殖动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1999年5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6号发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五次修正)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 蓝山县畜牧水产局 | |
64 |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对养殖动物、人体健康有害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未立即停止生产,通知经营者、使用者,向饲料管理部门报告,未主动召回产品,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1999年5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6号发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五次修正)第四十五条 | 蓝山县畜牧水产局 | |
65 | 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或者拆零销售原料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三条 | 蓝山县畜牧水产局 | |
66 | 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证书、产品认证书和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号)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 蓝山县畜牧水产局 | |
67 | 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逾期不改正的或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情节严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三条、第六十条 | 蓝山县畜牧水产局 | |
68 | 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销售、收购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六十八条 | 蓝山县畜牧水产局 | |
69 | 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24日主席令第24号修正)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七十九条 | 蓝山县畜牧水产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