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山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共12项)
一、部门职责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责任依据 |
备注 |
1 |
贯彻执行国家、地方颁发的人民防空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
组织全县人民防空行政执法检查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七条、四十八条 |
|
依据相关授权,查处违反人民防空法规的案件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七条 |
|||
2 |
负责本县的人防组织指挥工作 |
组织制定区防空袭预案、制定战时人口疏散隐蔽计划及各种保障计划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 |
|
负责人防指挥场所和人防指挥自动化建设与管理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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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负责本县的警报通信建设 |
组织制定并落实全县人防通信、警报建设规划,负责辖区内人防通信、警报系统的建设和维护管理,组织通信和警报战备值勤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三十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 |
|
4 |
负责本级人防经费、物资管理和全县人防国有资产管理 |
负责全县人民防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六条 |
|
5 |
承担政府赋予的防灾减灾任务 |
利用人民防空设施和人民防空专业队伍为应急救援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九条 |
|
6 |
承办县政府、国防动员委员会和省、市人防办交办的其它事项 |
无 |
|
|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1 |
在校学生的防空和防灾教育 |
教育局 |
将防空和防灾教育纳入教育教学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六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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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行政审批事项受委托机关的监督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受委托从事人防行政审批事项的县政务服务中心。
二、监督检查内容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备案、易地建设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审批程序、归档资料是否符合要求。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对行政许可案卷进行评查,查阅行政许可的有关文件和资料,核查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
2.对行政许可实施情况进行专项调查、定期检查和综合检查;
3.对受理的行政许可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四、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方案。根据监督检查的整体工作安排,制定年度检查方案;
2.编制计划。检查计划要确定检查对象,明确检查日程,并下达检查通知;
3.开展检查。听取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汇报,对委托下放事项办理情况进行案卷检查和实地核查;
4.形成报告。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监督检查工作组对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形成监督检查报告;
5.反馈意见。将监督检查意见反馈受委托机关或个人。
五、监督检查措施
1.加强指导。及时进行业务问题研讨,对各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的存在的业务问题给予指导;
2.强化监督。结合下放权力事项的特点,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
3.纠错补救。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或不当行为。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受委托机关有违法情形的,根据情况依法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确认违法或者依法撤销的纠错措施;
4.责令整改。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各受委托机关问题和错误,提出整改意见,要求受委托机关限期整改。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从事人防行政审批事项的人员在行政审批过程中,有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影响的,应当追究相应责任:
1.审批事项不符合相关规定;
2.审批过程中存在失职、渎职、循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
3.审批程序不符合有关要求;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设卡、刁难管理相对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
5.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实施行政许可的;
6.其他违规违纪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二)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人防行政执法活动的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1.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2.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3.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4.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5.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施行情况;
6.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
7.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1.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2.根据上级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辖区内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3.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4.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5.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四、监督检查程序
1.加强指导。及时与县法制办就人防行政执法进行交流研讨,对在执法过程中遇到的业务问题请求给予指导;
2.强化监督。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等方式,加强执法人员行政执法的监督;
3.纠错补救。及时纠正行政执法违法或不当行为。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执法人员行政执法有违法情形的,根据情况依法采取措施进行纠错补救;
4.责令整改。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执法人员行政执法方面存在问题和错误,提出整改意见,要求限期整改。
五、监督检查措施
人防办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1.违反人防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检查的;
2.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3.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4.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
5.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6.未按罚缴分离的原则或者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数额收缴罚款的,对罚没款、罚没物品违法予以处理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7.以收费等方式代替行政处罚的;
8.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移交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的;
9.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10.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11.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错误,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12.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命令的;
13.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建设单位推荐人防设备设施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人防设备设施生产、经营活动的;
14.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
15.对于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
16.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1.责令书面检查;
2.通报批评;
3.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调离行政执法工作岗位;
4.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5.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6.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二、标准规范
《湖南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
三、有关措施
1.接受省、市人防办对我县人防办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2.直接使用上级人防办制定的相关裁量标准。
四、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工作内容 |
承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1 |
人防宣传教育 |
在警报试鸣日、“5.12防灾减灾日”等时间节点开展人防法制教育、防空防灾知识等宣传教育活动 |
县人防办 |
2226335 |
2 |
人防志愿者培训 |
组织社区干部职工、人防志愿者开展人防知识培训 |
县人防办 |
2226335 |
蓝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任清单(劳动)
(共21项)
一、部门职责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1 |
行政审批类职责 |
负责我县人才中介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 |
|
负责我县职业资格证书核发 |
|||
负责我县县本级企业特殊工时制度审批 |
|||
负责拟订全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
|||
2 |
贯彻执行国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全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起草全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对全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进行综合管理、监督指导、协调服务。 |
承担全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 |
|
承担机关重大行政决策、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听证工作。 |
|||
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劳动社会保障方面工作落实。 |
|||
负责全县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
|||
负责县劳动局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 |
|||
负责全县劳动保障系统依法行政和法治发展工作。 |
|||
负责有关调查研究工作,开展我县劳动保障综合性政策研究。 |
|||
负责全县劳动保障普法和法律咨询服务工作及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法律、法规培训。 |
|||
3 |
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劳动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贯彻落实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指导和监督对人力资源中介机构的管理;负责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统计、信息工作。 |
拟订全县劳动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
|
按照《湖南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要求,研究完善促进全县劳动力资源市场发展的有关规划和措施,指导推动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工作。 |
|||
完善劳动力资源市场监管体系,深化劳动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创建,维系良好的市场秩序。 |
|||
综合管理全县劳动和社会保障的统计、分析工作,定期发布统计资料和发展预测报告。 |
|||
负责组织全县劳动系统落实全省系统信息化建设的规划、规范和标准。 |
|||
负责本局财政性资金的政府采购工作。 |
|||
拟订我县促进城乡统筹就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
|||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4 |
负责促进就业工作。贯彻落实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健全就业援助制度,贯彻执行职业资格制度相关政策,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贯彻执行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定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规定及办法。承担县就业和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
组织实施就业创业政策和专项活动。 |
|
负责实施劳动者平等就业、流动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政策并指导县区相关工作,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指导和规范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 |
|||
牵头拟订我县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实施细则、落实方案和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 |
|||
统筹实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拟订促进特殊群体统筹就业和就业援助政策。 |
|||
参与组织实施就业专项资金和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并指导乡镇(办事处)有关工作。 |
|||
实施全省失业保险基本政策、改革方案和我县就业工作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失业预警制度,指导监督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指导实施失业保险基金征缴政策、管理办法、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指导失业保险基金稽核规则实施并进行监督。 |
|||
承担县就业和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
|||
组织我县实施全省就业服务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指导规范全县乡镇(办事处)、社区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建设。 |
|||
组织实施全县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规划和工作流程,指导。 |
|||
开展春风行动、就业援助月、民营企业招聘周、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周、高校毕业生网络招聘服务月等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 |
|||
拟订全县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政策,组织实施就业援助专项活动。 |
|||
负责全县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工作。 |
|||
组织实施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组织指导全县就业失业登记及相关证件核发管理工作;指导规范全县就业失业数据信息收集整理上报上传及管理工作。 |
|||
组织实施就业失业统计制度,开展专项统计调查,组织实施就业失业信息监测分析,发布全县就业形势分析和趋势预测报告。 |
|||
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等四类人员开展就业技能培训。 |
|||
对服刑人员及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等特殊群体开展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 |
|||
组织开展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 |
|||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4 |
负责促进就业工作。贯彻落实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健全就业援助制度,贯彻执行职业资格制度相关政策,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贯彻执行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定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规定及办法。承担县就业和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
负责我县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的组织开展、实施、迎接考核评估工作。 |
|
负责全县创业培训工作,开展创业培训。 |
|||
负责组织我县创业孵化基地的评估认定。 |
|||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落实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措施实施意见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协调解决涉及农民工的重点难点问题和重大事件,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组织开展农民工工作的宣传活动和对优秀农民工的表彰奖励。 |
|||
协同有关部门就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政策措施进行落实,并推动相关政策落实。 |
|||
负责组织开展农村劳动力资源开发和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 |
|||
协调各级就业服务机构开展劳务输出工作,开展有关劳务协作和指导服务工作。 |
|||
负责开展区域间劳务合作和指导服务工作;负责协调涉及我局对口援助和少数民族来蓝就业服务工作。 |
|||
指导、协调农民工工作信息建设。 |
|||
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我县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规定及办法并组织实施。 |
|||
组织全县实施失业保险工作规程。 |
|||
管理失业保险基金,负责失业保险基金内部审计。 |
|||
指导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执行失业保险享受条件、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等政策。 |
|||
承担失业保险信息化建设及应用工作,承办县本级参保单位失业保险经办事务。 |
|||
承担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管理有关工作和工资统计。 |
|||
5 |
拟定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 |
推动建立企业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 |
|
牵头推进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拟定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 |
|||
指导和监督县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 |
|||
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县属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 |
|||
拟订最低工资标准并监督实施。 |
|||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6 |
统筹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贯彻执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监督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
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工作。 |
|
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员管理和培训制度,开展全县劳动保障监察行风建设。 |
|||
拟订全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规划、计划以及实施规范,拟定工作制度、管理制度和服务制度等。 |
|||
指导全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 |
|||
指导全县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加强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 |
|||
参与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会同相关部门研究解决劳动人事争议的重大问题。 |
|||
参与拟定劳动关系协调和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政策,指导企业劳动用工和经济性裁减人员工作,指导市属国有企业建立新型劳动关系。 |
|||
贯彻实施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规范,实施劳务派遣用工管理政策。 |
|||
贯彻实施女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指导企业等单位劳动标准制定工作。 |
|||
对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政策贯彻实施和监督。 |
|||
协调做好全县国企改革职工分流安置工作。 |
|||
组织我县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及其政策;参与实施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的资格培训、考核、认定工作。 |
|||
指导监督全县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行政机构和乡镇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工作。 |
|||
来信来访处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
|||
贯彻我县实施全省劳动监察工作制度。 |
|||
组织协调劳动保障监察跨县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工作。 |
|||
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组织处理有关突发事件。 |
|||
参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制度,组织编制社会保险 基金预决算草案。 |
|||
拟定全县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及其补充养老保险政策;组织实施我县企业年金方案备案。 |
|||
贯彻实施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和养老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制度。 |
|||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7 |
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贯彻落实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统筹落实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办法并实施监督,编制全县社会保障基金预决算草案。负责全县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
贯彻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个人账户管理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 |
|
贯彻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项目、领取条件、给付标准和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 |
|||
贯彻实施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工龄与缴费年限计算政策、城镇死亡职工遗属待遇和非因工伤残人员待遇政策及给付标准。 |
|||
贯彻实施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办法,负责全县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人员、病退人员的申报工作。 |
|||
指导监督全县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 |
|||
贯彻实施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 |
|||
贯彻实施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办法。 |
|||
会同有关部门贯彻实施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支付标准。 |
|||
贯彻实施全省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办法, |
|||
贯彻实施机关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办法。 |
|||
负责县直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离退休干部医疗保障的政策调整和监督检查。 |
|||
指导监督全县医疗、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 |
|||
贯彻实施工伤保险规划、政策和标准,贯彻落实我县工伤保险工作。 |
|||
贯彻实施工伤预防、工伤认定和职业康复政策。 |
|||
贯彻实施工伤保险康复机构、辅助器具安装机构的资格标准并进行认定。 |
|||
贯彻实施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拟定我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政策,拟定相关发展规划、基本政策并组织实施。 |
|||
贯彻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资金管理制度和运营办法,提出征地方案中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的审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
|||
指导监督全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经办机构业务工作。 |
|||
建立健全基金监督网络和监督举报系统,查处基金管理的违纪、违法案件。 |
|||
全县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管理合同的备案与监督。 |
|||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7 |
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贯彻落实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统筹落实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办法并实施监督,编制全县社会保障基金预决算草案。负责全县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
做好全县社会保险基础数据库管理应用工作。 |
|
组织实施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规章制度,组织劳动能力鉴定。 |
|||
做好县本级并指导全县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
县本级养老保险参保登记与缴费基数核定,征收社会保险费。 |
|||
县本级养老保险待遇的审核和支付工作。 |
|||
管理全县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个人帐户,并具体负责县本级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记账、计息等各项管理服务工作。 |
|||
经办养老保险有关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稽核监督管理和社会化管理服务等具体业务。 |
|||
统一管理全县基本养老养老保险经办业务的基础性、操作性、事务性和服务性工作。 |
|||
做好全县社会保险基础数据库管理应用工作。 |
|||
实施县本级基金征收工作,核定缴费基数,建立市本级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并对个人账户基金进行计入、调整、清算、结转等管理工作。 |
|||
指导全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组织实施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组织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等管理工作。 |
|||
建立健全全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
组织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汇审全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报表。 |
|||
负责县本级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参保登记,保险关系转移(异 动)接续,异地安置人员管理。 |
|||
实施县本级基金征收工作,核定缴费基数,建立县本级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并对个人账户基金进行计入、调整、清算、结转等管理工作。 |
|||
负责县本级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待遇审核及支付。 |
|||
承办与县本级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定点(协议)。与医疗机构和协议零售药店签订协议,对其执行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政策规定和协议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评价;负责对县本级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基金的审核结算工作。 |
|||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7 |
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贯彻落实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统筹落实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办法并实施监督,编制全县社会保障基金预决算草案。负责全县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
办理县本级各类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备案和参保人员个人垫 付资金的核报。 |
|
依法实施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稽核,受理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开展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稽查。 |
|||
负责县本级及全县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基金财务、统计报表的编制及汇审,建立健全全县的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基金的预决算制度、基金运行及预警报告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
|||
负责县本级统筹管理的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经费的筹集、管理和医疗费用的结算工作。 |
|||
承担全县异地就医联网结算系统平台业务的经办、运维和全县异地就医联网结算业务指导、管理和服务工作。 |
|||
组织拟订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规划和政策,管理企业在职职工、社会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的技能培训工作。 |
|||
贯彻实施职业技能资格制度。 |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号 |
管理 事项 |
相关 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1 |
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工作 |
县人社 和社会 保障局 |
依法对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征缴、管理、调剂、运营和保值增值等情况进行监督。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专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3〕46号) |
社保基金保值增值采取定期存款方式时,原则上应在开立财政专户的银行经办机构进行,由两局共同商议实施。确需在开户银行经办机构之外开展保值增值操作的,财政部门应制定具体的操作办法,规定开展保值增值操作的代理银行选择方法、资金安全风险防控措施等制定、下发社保基金保值增值规范管理文件。 |
县财 政局 |
按职责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负责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核算和管理。 |
||||
2 |
高校 毕业 生创 业就 业管 理 |
县人 力资 源局 |
牵头拟订我县毕业生就业政策实施方案、意见,负责做好本县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创业工作。 |
1、《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10〕31号) 2、《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以高校毕业生为重点的青年创业就业的实施意见》(湘政办明电〔2014〕89号) |
每年8月底县教育局统计我县高校毕业生初次就业率,并组织各高校将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信息形成实名制登记信息,移交县人社局。 |
县教 育局 |
会同拟订我县毕业和就业政策实施方案、意见,负责高校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创业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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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高校 毕业 生实 名制 登记 管理 |
县人社 和社会 保障局 |
开展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制登记服务,为在蓝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帮扶。 |
1、《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以高校毕业生为重点的青年创业就业的实施意见》(湘政办明电〔2014〕89号)。 2、《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我省离校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信息链接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函〔2013〕218号) |
县人社局(劳动)开展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制登记管理服务,通过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基层平台为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进行跟踪帮扶。 |
县教 育局 |
组织县内普通高校形成应届离校未就业高校生信息实名制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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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管理 事项 |
相关 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4 |
高校 毕业 生一 次性 求职 补贴 |
县人社 和社会 保障局 |
负责开展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发放工作。 |
1、《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3〕40号) 2、《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发〔2013〕64号) |
在规定期限内,各高校完成申请学生的资格初审,公示后将材料报送相应劳动部门,劳动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教育部门复核,复核通过后财政部门于高校毕业生毕业离校前将求职补贴拨付到个人。 |
县教 育局 |
负责毕业生资格复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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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非法 使用 童工 监管 |
县人社 和社会 保障局 |
负责对非法使用童工情况的监管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禁止使用童工规定》3、劳动部、财政部《使用童工罚款标准的规定》(劳力字〔1992〕27号) |
接群众举报,某地一企业存在强迫童工劳动的违法行为,接报后,该地人社部门劳动监察人员及时赶赴现场,解救了被强迫劳动的5名童工,同时将情况通报当地工商,公安部门对该企业强迫童工劳动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工商部门决定吊销该企业营执照。 |
县民 政局 |
负责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拒不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整改指令、童工伤残或死亡的情形,可根据县劳动局的建议,撤销其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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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工 商局 |
负责对用人单位拒不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整改指令、童工伤残或死亡的情形,吊销其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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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公 安局 |
负责对拐骗童工、强迫童工劳动,使用童工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以及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使用不满14周岁的童工,或者造成童工死亡或者严重伤残的情形,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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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管理 事项 |
相关 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6 |
“双联”和困难职工帮扶工作 |
县人社 和社会 保障局 |
1.依法为登记失业人员、农民工提供免费的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积极就业政策,着力解决城镇“零就业家庭”等就业困难人员就业问题,建立就业困难人员信息库,实行动态管理,逐步与当地职工维权帮扶中心实现信息共享; 2.按规定落实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就业和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3.开展面向困难职工和农民工的法律政策咨询和服务,在有条件的职工维权帮扶中心设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依法做好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工作; 4.依法开展劳动法律法规监督和执法检查,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为职工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扎实做好困难职工参加医疗保险的工作,配合开展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尽可能减少职工因病致贫返贫问题的发生。 |
湖南省“双联”和困难职工帮扶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调整湖南省“双联”和困难职工帮扶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和明确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的通知(湘双联发﹝2014﹞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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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总 工会 |
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开展具体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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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管理 事项 |
相关 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7 |
娱乐 场所 管理 |
县人 社局 |
指导查处娱乐场所非法招用未成年人成年人违法行为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
对申请开设KTV娱乐场所的,由文化部门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实施娱乐经营许可,符合条件的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依条例实施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治安、消防监督管理;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条例规定的非法用工行为的监管。 |
县文广新局 |
指导实施娱乐经营行政许可,对娱乐场所有关经营行为进行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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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公安局 |
指导全县公安机关对娱乐场所实施治安管理和消防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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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查处 取缔 无照 经营 工作 |
县工商局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下列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它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它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它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清理整治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07]18号) |
对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许可可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劳务派遣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
县人 社局 |
负责对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劳务派遣等须经劳动保障行政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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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公 安局 |
负责对从事旅馆、印章刻制、典当、信息安全产品经营、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危险化学品运输、爆破作业等须经公安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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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管理 事项 |
相关 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9 |
做好 为农 民工 服务 工作 |
县人 社局 |
制定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和规范农民工劳动管理措施;健全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保障机制,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加强对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制定鼓励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获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政策;制定引导鼓励农民工回乡创业政策措施;加强乡镇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组织建立、健全城乡统一就业服务体系,对农民工开展公共就业服务;推进跨地区劳务协作,开展有组织的劳务输出工作;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促进城乡统筹就业。协调解决好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和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 |
1.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 2.《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06﹞22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8﹞130号)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11号)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务院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国办发﹝2013﹞60号) 6.《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06﹞22号) 7.《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1号) 8.《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0﹞49号) 9、湖南省就业和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调整湖南省就业和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湘就农函﹝2014﹞1号) |
农民工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成员单位依法应当履行各自职能范畴内的工作。例如:县人社局要加大对农民工公共就业服务,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县教育局要推动农民子女接受平等教育,鼓励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招收在乡青年农民;县卫生和县计生部门加强农民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公安局规范劳动用工管理,户籍制度改革;住建局推动农民工在城镇落户。共同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推进农民工市民化。 |
县发 改委 |
研究制定促进农民工工作的宏观政策,把统筹城乡就业和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促进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和中小企业的发展,扩大就业。加强就业服务体系能力建设,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将县、乡镇公共就业服务网络建设纳入基本建设规划。加强对涉及农民工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监督检查。 |
||||
县委 宣传部 |
宣传党和国家关于农民工的方针政策,宣传农民工在现代化建设中的突出贡献和先进典型,指导各新闻媒体开辟农民工专栏、专题,为农民工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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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编办 |
负责解决农民工管理服务工作机构的编制、人员等问题。 |
||||
县法院 |
做好涉及农民工矛盾纠纷的排查和调解工作,做好涉及农民工的诉讼、非诉讼辩护代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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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管理 事项 |
相关 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9 |
做好 为农 民工 服务 工作 |
县教 育局 |
研究制定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措施,大力发展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对贫困学生实行帮扶制度。 |
|
|
县科 技局 |
深化科技特派员农村科技创业行动,实施“星火计划”,提升农民工创业增收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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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民 政局 |
制定社区对农民工管理服务措施,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的民主政治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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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司 法局 |
制定对农民工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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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财 政局 |
加大对农民工工作的资金投入,建立健全基础平台,落实各项补贴经费,落实各项工作经费,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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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国 土局 |
保障农民工的农村土地的合法权益;统筹安排农民工回乡创业生产经营场地。 |
||||
县住 建局 |
制定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安全保护措施;加强对城乡结合部农民工聚居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改善农民工在城市的居住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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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交 通局 |
维护交通建设领域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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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 业局 |
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加大“阳光工程”的培训力度。研究制定扶持县域经济发展和维护农民工权益的相关政策,依法保护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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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商 务局 |
指导规范服务业和承接产业转移企业劳动用工,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
||||
县文广 新局 |
研究改善农民工文化娱乐条件,丰富农民工文化生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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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管理 事项 |
相关 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9 |
做好 为农 民工 服务 工作 |
县卫生局 县计生委 |
加强对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和适龄儿童免疫工作;参与制定解决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障工作。制定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措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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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国 资委 |
指导规范国有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
||||
县地 税局 |
积极研究完善农民工自主创业政策措施,全面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
||||
县工 商局 |
监督企业和中介机构合法经营,加强就业服务市场监管,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
||||
县安 监局 |
依法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开展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加强对农民工集中高危行业安全生产的监督和指导。 |
||||
县法 制办 |
提出修改或完善维护农民工权权益法律法规的建议 |
||||
县政府 经济 研究室 |
加强对农民工工作的调研。 |
||||
县扶 贫办 |
加大农民工扶贫培训力度。 |
||||
县总 工会 |
指导企业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
||||
县妇联 |
加强农村对妇女技能培训、留守儿童工作的调查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 |
||||
县统计局 县统计 调查队 |
制定农民工的统计管理办法,指导相关单位对农民工统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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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银行蓝山支行 |
指导、督促各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和返乡创业的农民工提供贷款支持。 |
|
序号 |
管理 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10 |
特殊人群专项组工作 |
县司 法局 |
指导我县司法行政部门和看守所、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组织开展特殊人群管理服务工作。 |
1、湖南省综治委特殊人群专项组主要职责和工作制度》(湘特专组〔2012〕2号) 2、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服刑人员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及创业培训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湘劳社工[2009]106号) 3、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服刑人员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及创业培训工作补充规定》的通知(湘人社函[2013]325号) |
某人刑满释放或矫正期满后。其户籍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以非强制性的引导、扶助、教育、管理等活动为内容的安置帮教工作,主要开展思想教育,联系、协调就业、就学、社会救济等活动。综治办负责出台相关政策,对整个安置帮教工作进行考核;公安机关负责核查身份信息;民政部门负责在困难情况下的社会救助;发改委负责过渡性安置基地的立项等工作;教育部门负责有就学需要人员的就学问题;财政厅负责落实安置帮教工作经费;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决就业岗位;卫计部门负责肇事祸精神病患者的救治工作。安置帮教工作期限:刑满释放人员为5年,社区矫正人员为3年。 |
县公 安局 |
指导基层公安部门开展特殊人群管理服务工作。 |
||||
县民政局 |
指导基层民政部门开展特殊人群管理服务工作。 |
||||
县发 改委 |
指导县区发改委落实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等基础保障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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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教 育局 |
指导乡镇教育部门开展特殊人群管理服务工作。 |
||||
县卫 生局 |
指导乡镇卫生部门组织开展具有肇事肇祸倾向精神病人管理服务工作。 |
||||
县人 力资 源局 |
承担特殊人群职业培训工作。依法依规妥善处理涉及特殊人群的劳动纠纷。协助综治委开展其他有关特殊人群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 |
三、事中事后监督制度
(一)对县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药品监督管理情况证明材料、价格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合格证明材料、相关历史违规记录。
(二)定点医疗机构执行法律法规、医保政策以及履行医疗保险服务协议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数据分析研判;探索建立医保医师制度;与相关部门核实情况;进行违规记录调查;实地核查;接受社会举报监督。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通过医保信息监管平台,加强数据分析研判,强化重点信息监控;
(二)探索建立健全医保医师制度,将监管对象延伸到医务人员;
(三)对申报情况采取电话、现场等方式核实;
(四)向医保经办机构调阅2年内违规记录;
(五)与卫生、药监、物价等部门核实相关违规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进行核实;
(二)对申请单位进行违规记录调查;
(三)对执行医保政策、法律法规情况进行实地现场核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于不符合《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发〔1999〕15号)、《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和《关于印发<湖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湘劳社发〔1999〕285号)相关规定的申报单位,决定不予受理;对已获得定点资格的单位,处罚款、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定点资格。
(二)对县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协议零售药店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协议零售药店的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药品监督部门颁发的执业许可证、营业执照、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的职称证明、药品监督管理情况证明材料、价格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合格证明材料、相关历史违规记录。
(二)协议零售药店执行法律法规、医保政策以及执行医疗保险服务协议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数据分析研判;与相关部门核实情况;进行违规记录调查;实地核查;接受社会举报监督。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通过医保信息监管平台,加强数据分析研判,强化重点信息监控;
(二)对申报情况采取电话、现场等方式核实;
(三)向医保经办机构调阅2年内违规记录;
(四)与卫生、药监、物价等部门核实相关违规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进行核实;
(二)对申请单位进行违规记录调查;
(三)对执行医保政策、法律法规情况进行实地现场核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于不符合《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发〔1999〕15号)、《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6号)和《关于印发〈实行医疗保险协议零售药店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湘劳社工字〔2009〕53号)相关规定的申报单位,决定不签订协议;对已签订协议的单位,处罚款、中止协议6-12个月、中止协议3-5年、永久退出协议零售药店。
四、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内容 |
承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1 |
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发放工作 |
每年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对困难高校毕业生发放一次性求职补贴。 |
县就业服务管理局 |
|
2 |
就业援助月、春风行动、民营企业招聘周、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活动、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周活动、高校毕业生网络招聘服务月 |
组织指导各地开展以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农村劳动力等重点群体为服务对象的公共就业服务活动。 |
县就业服务管理局、人才职介中心 |
0746-2226185 |
蓝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责任清单
(共10项)
一、部门职责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1 |
承担统筹规划全县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责任,拟订县人民政府依法行政规划、年度计划和年度依法行政考核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调查研究依法行政和政府法制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推进依法行政的具体措施和工作建议。 |
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全县依法行政考核工作,拟定依法行政年度考核方案、依法行政规划、年度计划 |
|
研究依法行政中带普遍性的问题,提出推进依法行政的具体措施和工作建议 |
|||
组织落实依法行政报告制度 |
|||
起草或者组织起草推进政府法制工作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草案 |
|||
开展全县依法行政和政府法制建设综合调研 |
|||
2 |
组织指导《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实施。 |
承办《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实施的具体工作 |
|
指导县直部门和乡镇实施《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
|||
3 |
指导全县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工作,承担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办县政府及其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登记工作。受理有关规范性文件违法审查申请;负责乡镇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办理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省人大常委会及市政府交办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征求意见工作 |
指导全县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工作 |
|
具体负责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合法性审查 |
|||
承办县政府及其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工作 |
|||
定期清理全县规范性文件,及时公布经登记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
|||
负责向市政府报送备案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
|||
负责审查报送县政府备案的乡镇政府规范性文件,并对违法和相互矛盾的规范性文件提出处理建议 |
|||
按规定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有关规范性文件违法的审查申请 |
|||
承办上级政府和人大交办的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规范性文件草案的意见征求、立法调研工作 |
|||
4 |
负责依法向社会公告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县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和全县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有关工作 |
承办全县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向社会公告有关工作 |
|
会同县级有关部门指导全县行政执法证件管理有关工作 |
|||
组织县级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的培训工作,承担县级听证主持人的培训工作 |
|||
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县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有关工作 |
|||
5 |
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指导有 |
会同指导全市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
|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5 |
关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有关工作。承担协调县政府各部门之间和乡镇政府之间在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中的争议和问题的有关工作。 |
会同做好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
|
受理行政机关行政程序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 |
|||
负责行政执法统计工作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工作 |
|||
行政执法投诉的处理 |
|||
承办协调县政府各部门之间和乡镇政府之间在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中的争议和问题的有关工作 |
|||
6 |
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全县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负责做好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有关牵头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开展综合执法试点 |
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全县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有关工作 |
|
负责做好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有关牵头工作 |
|||
协同有关部门开展综合执法试点 |
|||
7 |
指导、监督全县行政复议、应诉的有关工作。承办申请县人民政府裁决的行政复议案件,办理县政府受理的行政赔偿案件,承办县政府行政应诉事项 |
办理县政府的行政复议案件 |
|
承办县政府的行政应诉案件 |
|||
指导、监督全县行政复议、应诉的有关工作 |
|||
提出完善行政复议、应诉制度的建议 |
|||
办理县政府的行政赔偿案件 |
|||
对全县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案件进行统计、分析研究并及时向县政府和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反映和上报 |
|||
涉及行政复议的来信来访工作 |
|||
办理市政府行政复议案件的答复工作 |
|||
负责行政复议宣传工作 |
|||
8 |
承担县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负责对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或者论证说明。 |
承担县政府法律顾问工作 |
|
协调处理县政府交办的重大法律事务,为政府决策提供法律依据、法律建议和意见 |
|||
负责对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主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会 |
|||
做好突发性重大涉法事务的组织协调和具体处理工作 |
|||
9 |
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其他事项 |
|
注:1.根据形势任务发展,需要突出强化和增加的职责,请特别单列,并在备注栏中说明依据;
2.由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履行的职责和工作事项,在备注栏中注明责任单位。
二、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工作内容 |
承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1 |
行政执法规范方面的咨询 |
负责办理与行政执法监督有关咨询事项 |
县政府法制办 |
2213482 |
注: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公共服务事项,一并纳入该部门责任清单。
蓝山县商务局责任清单
(共37项)
一、部门职责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1 |
贯彻执行国家国内外贸易、外商投资、对外投资与经济合作的发展战略、政策,组织拟订全县国内外贸易、外商投资、对外投资与经济合作管理相关政策及规范性文件,拟订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 |
贯彻执行国家国内外贸易、外商投资、对外投资与经济合作的发展战略、政策 |
|
拟订全县国内外贸易、外商投资、对外投资与经济合作相关政策、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
|||
统筹制定在境内外举办的国际性商品展览会等外贸促进活动的参展计划 |
|||
2 |
研究提出流通体制改革建议,培育发展城乡市场,推进流通产业结构调整和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 |
组织拟订并推动落实全县流通业发展的有关政策措施 |
|
指导流通体制和流通企业改革,培育大型流通企业,促进中小流通企业发展 |
|||
培育连锁经营行业,培育和保护“中华老字号”,开展“湖南老字号”认定工作 |
|||
指导全县商贸流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 |
|||
推进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备案登记 |
|||
培育家政服务企业,开展家政服务员培训,建设家政服务网络 |
|||
指导餐饮、住宿、美容美发等行业协会开展工作 |
|||
监督管理全县商业特许经营活动 |
|||
推进企业间电子商务交易、网络零售、团购、电 子商务服务业等业态发展 |
|||
培育重点电子商务企业和平台,扶持中小电子商 务企业发展。推动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建设 |
|||
协调配送、支付、技术、认证等电子商务配套行 业发展 |
|||
3 |
拟订全县规范流通领域市场体系及流通秩序和打破县市场 |
拟订促进市场体系建设和城乡市场发展的政策措施 |
|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3 |
垄断、地区封锁的规范性文件,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
加强城乡商业网点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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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商品市场、农产品市场的培育引导及提升发展;配合推进农村市场体系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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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促进产销对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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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承担牵头协调整顿和规范全县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责任,提出整顿和规范全县市场经济秩序的工作建议,推动商务领域信用建设,指导商业信用销售,建立市场诚信公共服务平台,按有关规定对特殊流通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
拟订规范市场秩序的政策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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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全县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相关工作,组织开展专项整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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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商务诚信建设,促进信用销售和信用服务业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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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商业欺诈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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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和管理市场秩序举报投诉服务网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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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商务行政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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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商贸企业交易行为,负责直销管理及内资直销企业市场准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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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管理拍卖、典当、汽车、旧货等特殊流通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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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承担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的责任,负责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商品供求状况,调查分析商品价格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按分工负责重要消费品储备管理和市场调控工作按有关规定对成品油流通进行监督管理 |
组织拟订并实施有关市场运行调节的政策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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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分析全县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研究提出市场调控的政策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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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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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县级商品储备基地建设和肉类、食糖等重要生活必需品县级、市级、省级以及国家储备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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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全县突发公共事件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的有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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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开展成品油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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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执行国家制定的进出口商品管理办法、进出口商品目录和进出口配额招标政策,承担进出口 |
组织拟订并实施全县加工贸易、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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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拟订并实施全县对外贸易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对外贸易促进体系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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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进出口总 |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6 |
配额计划的编报、下达和组织实施及配额、许可管理工作 |
量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重要工业品、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申报及自动进口许可证初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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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拟订并实施促进优化机电产品进口结构的政策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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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贯彻执行国家对外技术贸易、进出口管制以及鼓励技术和成套设备出口的政策。推进进出口贸易标准化体系建设,依法监督技术引进、设备进出口、国家限制出口的技术和引进技术的出口与再出口工作 |
依法监督管理全市技术进出口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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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全县加工贸易、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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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监督国家限制出口技术的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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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县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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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牵头拟订服务贸易发展规划并开展相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促进服务出口和服务对外承包发展的规划、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服务对外承包平台建设 |
组织拟订并实施全县服务贸易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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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全县促进服务出口和服务对外承包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服务外包平台建设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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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承担县商务系统涉及世贸组织和东盟商务相关事务的研究、指导和服务工作,组织协调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其他与进出口公平贸易有关的工作,建立进出口公平贸易预警机制,组织全县产业损害调查,指导协调国外对全县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应诉及相关工作 |
组织拟订并实施我县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涉及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的政策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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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全县商务领域涉及世界贸易组织和东盟商务相关事务的相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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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对外经济贸易协调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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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组织协调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其他与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的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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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开展对外贸易调查和产业损害调查,指导协调产业安全应对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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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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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我县企业的反垄断应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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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宏观指导全县外商投资和承接产业转移工作工作,分析研究全县外商投资情况,参与拟订外商投资和承接产业转移的发展规划和政策,依法核准重大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 |
组织拟订并实施全县外商投资和承接产业转移发展规划、政策和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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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全县招商引资工作,组织开展重大招商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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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全县承接产业转移和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的有关工作 |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10 |
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事项,依法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章程的情况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指导与管理全县招商引资、投资促进及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出口工作,参与协调、指导省级、市级、县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有关具体工作 |
负责承接产业转移项目调度、跟踪和服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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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指导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审核;负责权限以上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变更合同(章程)的审核转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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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章程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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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处理外商投资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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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开展外商投资企业年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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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订全县年度利用外资工作目标;组织全县年度利用外资工作考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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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全县外商投资的统计和分析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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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承担全县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工作,起草全县对外经济合作的规范性文件,拟订全县对外经济合作的工作措施和管理方法,指导和监督全县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设计咨询等业务的管理,承担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对全县经济技术合作的有关管理事务,承担全县国际经济援助和受援项目的归口管理工作 |
组织拟订并实施全县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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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和监督全县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项目设计咨询、对外援助等对外经济合作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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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企业境外投资审核转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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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对外劳务合作项目审核转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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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的审核转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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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县对外投资与经济合作的统计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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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人员的权益保护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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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促进和交流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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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管理我县承担的对外援助项目和受援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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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贯彻实施国家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经贸政策、贸易中长期规划,管理和指导全县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贸易,协调港、澳、台商投资管理工作,组织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 |
负责指导管理全县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经贸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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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县级重大经贸合作项目的调度、跟踪和服务工作,协调处理对港、澳、台经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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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拟订并实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经贸发展规划、年度目标任务和促进活动计划 |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