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加工环节食品监管

蓝山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6-11-22 【打印】 【关闭】 【收藏】

生产加工环节食品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企业和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检查企业基本情况、必备生产条件保持情况、各项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原辅材料采购使用情况、成品质量。

三、监督检查方式

监督抽查、现场检查(执法检查、日常巡查、实地核查)、投诉举报处置、主体责任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现场出示执法证,检查企业生产现场,查阅台账资料,出具检查报告。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一)对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情况实施书面检查和现场核查的监督检查。

(二)建立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评价企业质量安全风险等级水平;

(三)对食品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食品生产基本条件要求情形的,应当责令立即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

(四)对获证企业生产的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抽检,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后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一般问题,限期改正;

(二)对严重问题,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存在质量问题的,抽取样品送检;

(三)对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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