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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经营场所登记管理的公告
  • 2022-05-20 11:08
  • 来源: 蓝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发布机构:蓝山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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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县政府关于自建房作为经营场所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安排部署和工作要求,根据《湖南省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规定》(湘市监发【2022】1号、《关于贯彻执行<湖南省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规定>的实施意见》(湘市监注【2022】55号)、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自建房作为经营场所登记管理的指导意见》和蓝山县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开展全县城镇和农村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专项整治的工作方案》精神,切实规范住所(经营场所,以下统称经营场所)的登记管理工作,结合我县实际,特公告如下:

一、自建房作为市场主体经营场所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房屋不动产权属证明;不动产权属证明登记的用途为住宅的,须提交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签署的《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证明》(见附件1);自建房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应提交县人民政府住建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经开区等机构出具的《自有房产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证明》(见附件2)。

二、购买的商品房作为经营场所登记的,须提交购买的商品房不动产权属证明;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购房合同复印件及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租赁(借用)房屋作为经营场所登记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和本公告规定的房屋权属证明;租赁(借用)宾馆、超市、饭店(酒店)作为经营场所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和宾馆、超市、饭店(酒店)营业执照复印件;租赁市场铺位作为经营场所的,提交租赁合同和市场管理者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四、市场主体经营场所在登记(变更、备案)过程中,不能提供本公告规定的证明材料的,一律不予登记(变更、备案)。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不得登记为经营场所:

1.自建房属非法建筑、危险房屋、被征收房屋、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房屋;

2.已鉴定为C级危房但未加固修缮并经验收合格和已鉴定为D级危房的房屋;

3.有关职能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已函告我局不能作为经营场所登记的房屋;

4.没有不动产权属证书且无法提供县人民政府住建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经开区场所证明文件,或证明文件未说明房屋质量安全情况的房屋;

5.没有不动产权属证书且未通过竣工验收的房屋;

6.从事娱乐、网吧等经营活动的场所在学校周边200米范围内的房屋。

六、对申请登记时所提交的资料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属虛假产权证明、虛假住改商证明、虛假经营场所承诺书、虚假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书等资料骗取登记的,由职能部门立案查处;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七、本公告至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证明

      2.自有房产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证明

蓝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2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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