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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王文军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通告
  • 2022-10-25 09:29
  • 来源: 蓝山县公安局
  • 发布机构:蓝山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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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军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我局已立案侦查,为依法惩治非法集资犯罪,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最大限度地追缴涉案款物和减少集资参与人的经济损失,维护国家金融秩序,根据办理非法集资案件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等有关规定,依据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我局已成立专案组依法对该案开展侦查活动,主要犯罪嫌疑人已抓获,并对资金去向进行追查。我局将继续全力侦办此案,查明案情,查明资金去向,连同相关部门保护集资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二、请涉及该案并且尚未到公安机关报案的集资参与人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30日内到蓝山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报案(地址:蓝山县塔峰镇环城路1333202室;联系方式:0746-2210219;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报案时,需携带以下资料:

(一)请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明请提供一份复印件。

(二)投资、借款合同、缴款凭证等凭据的复印件(需携带原件供核对)。

(三)本人每一笔集资资金的支付凭证及银行交易明细(现金或转账)、出借人收到借款人支付利息和退还本金等相关交易明细及凭证的原件或复印件。

(四)其他能反映案件情况的相关凭证、照片、宣传资料等。

三、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帮助非法吸收资金人员所获取的好处费、返点费、提成等名目的费用,应当依法追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凡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清退所获取的返点费、提成、佣金等费用的,可视情节依法从轻处罚、免除处罚。对于明知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资金、资产,占有人或者使用人拒绝追邀或者拒不说明赃款去向的,依照《刑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 注意事项

(一)此次通告的信息登记结果将作为案件审理的数据基础,请集资参与人及时参与,避免因未登记而影响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集资参与人要注意防范电话诈骗,谨记公安机关不会以电话、短信等方式向集资参与人提出转账、验资等要求。

(三)故意编造虚假信息,干扰信息登记工作或编制、散布各类谣言、恶意挑拨、煽动非法聚集闹事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严格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蓝山县公安局

2022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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