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道路货物运输及场站管理规定》第六条:“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具备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第十三条:“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承诺书的要求投入运输车辆”以及《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车辆投入时限不得超过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之日起180天,超过承诺期限未投入车辆的,许可证自动失效”等相关规定,依照永州市道路运输服务服务中心《关于业户车辆基础数据不合规的通知》,经核查我县辖区内共计17个经营业户(详细名单见附件),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或业户超过180天未投入车辆经营,决定依法对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予以注销。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上述业户应将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电子证照除外)交回蓝山县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服务局经济涉农窗口;逾期不交回的,相关证件自行作废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不服从本决定,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蓝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蓝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3年09月27日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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